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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暴製亂,被港媒追問的“緊急法”是什麽?

撰文 | 董鑫

如何讓香港止暴製亂,恢復秩序,是近期全世界關注的焦點。

8月27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見媒體。據香港文匯報報導,在被記者問及會否引用緊急法時,林鄭月娥表示,為了盡快止暴製亂,有責任去用香港法治的手段,包括香港的法律。

“緊急法”是指香港現行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它於1922年制定,當時的香港尚處在殖民地時期,受港英政府領導。

穩定香港現在的局勢,為何要提及一部97年前的法律?

“重典”

香港擁有完備的法律體系,包括香港立法會通過的700多個條例,有《基本法》,有原有保留的法律,還有全國人大通過法律程序列入附件三的全國性的法律。

《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是原有保留的法律之一。

《條例》授予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警察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從所列可以訂立的規例來看,這確是一部“重典”,包括檢查、管制及壓製刊物、照片及通訊等,也可直接修改現時法例,並可規定刑罰,包括終身監禁。

這部法例最近呼聲有多高呢?

最讓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有直觀感觸的是,在香港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網站上,“常被查閱的法例/文件”一欄中,這部97年前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排名第四。

“緊急法”什麽時候用?

來看香港各界的聲音。

27日,林鄭月娥記者會當天,香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被問及政府會否考慮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止暴製亂,他表示政府會按“一國兩制”及法律手段辦事,考慮以任何可行手段處理。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隨著暴力事件不斷升級,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受到越來越大的威脅,如今社會治安情況不斷惡化,緊急法是特區政府依法處理亂局的選項之一。

28日出版的香港《文匯報》頭版以“港以法止暴 或引緊急法”為題對昨天林鄭月娥見記者進行了報導;香港《明報》評論認為,現在已到關鍵時候,特區政府有必要考慮落實《緊急法》,以更有力的法治手段力挽狂瀾、穩定局勢。當斷不斷,反受其亂。

再來看內地。

8月15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吹風會,請專家學者談對香港當前事態看法。

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鄒平學就提到,在法律上,除了現在采取的手段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也可以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等宣布一系列恢復治安的命令或者規定。

8月27日,新華社刊發的《香港法律專家:特區政府有多項法律手段止暴製亂 應嚴格執法加快檢控》一文中,再度提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警察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

以法止暴

事實上,除了“緊急法”,香港現有法律還賦予了特區政府諸多可有效止暴製亂的法律手段。

在香港《警察條例》中,如果公眾集會或遊行違反法律限制性規定,根據第17條A和第17條B可構成“未經批準集結”或“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若3人或以上集結,行為擾亂秩序或帶有威嚇性,意圖造成或相當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安寧, 根據第18(1)條可構成“非法集結罪”等。

此外,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根據《警察條例》第17E條禁止在某些地方公眾聚集。行政長官還可根據《警察條例》第31條發出宵禁令,或根據第36條宣布某些地區或地方為禁區。

香港《警隊條例》對警務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權力有明確規定。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特區立法會議員梁美芬說,參照這些規定,私人屋邨、地鐵站、商場等場所拒絕警方進入、阻礙警方抓捕暴力破壞者的做法都不合理合法。

必要時,還可以根據《警隊條例》相關規定雇用臨時警務人員,增加執法人手。

香港《航空保安條例》第15條規定,如任何人以物件或行為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人身傷亡,危害或有相當可能危害機場安全運作,或者毀損機場設施,或者令機場服務無法繼續進行,則涉嫌危害機場安全,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

從法律字面上來理解,香港機場發生的那些非法集會、破壞機場的公共設施、用手推車堵電梯和通道等,已經導致機場癱瘓。在8月13日晚和14日凌晨,針對內地旅客的暴力行為、襲警等也都構成了相關犯罪。

以法止暴,不是一句空話。

資料 | 新華社、海外網、大公網、文匯報、星島日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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