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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阻止業主擅改入戶門被起訴

自己買的房子,對房屋原設計不滿意,可以擅自改動嗎?這是很多裝房的市民關注的問題。10月22日,礄口區法院對一起因更改房屋入戶門方向引發的物業服務合約糾紛案件,作出一審宣判。

2016年8月,市民萬先生購買了位於武漢市礄口區某小區的一套住房。收房後,萬先生委託裝修公司對自己的房屋進行裝修,並在物業公司辦理了裝修手續,簽訂相關合約。

今年3月,萬先生要求裝修公司,將自家的房門由內開門更換為外開門,結果在換門之後,被物業公司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物業公司表示,早在今年1月,物業公司就在小區張貼了《裝修明禁公示》,再次強調了住戶在裝修中不得改變入戶門的開啟方向,而且在雙方簽訂的合約中有約定,不得擅自對房屋的門窗等進行改造。可是,萬先生和裝修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更換了開門方向。

物業公司要求裝修公司停工整頓,並要求萬先生將入戶門恢復原樣。但是雙方經過多次協商,萬先生拒絕再次改門,物業公司則強行驅趕裝修公司的施工人員,責令停工整改。於是,萬先生將物業公司起訴到了礄口區法院,要求停止干擾其房屋裝修工作,同時賠付其因誤工產生的經濟損失5000元。

10月22日上午,該案於礄口區法院公開一審宣判。原告萬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將房門改為外開,是出於緊急逃學生時方便而考慮。而且自己的房屋位於走道盡頭,並不會擋住通道。物業公司則認為,萬先生沒有遵循合約約定。而且因為房屋是先前設計好的,如果他一家進行違規改造,那麽就會引起很多住戶的效仿。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改造後的外開門,房門一旦開啟會遮擋采光,並且容易撞到在窗戶邊公共區域停留的人員,存在安全隱患。此外,原告擅自改造,沒有得到相關部門的批準,同時違反了雙方房屋裝修管理協定中的約定。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萬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然而萬先生表示會繼續上訴。

辦案法官表示,改造房屋需征求物業公司許可,不得侵害他人權益。另外,如果其他戶主裝房侵害到自己權益,可以進行行政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

(責編:郝文文(實習生)、伍振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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