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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這三起事故,檢察機關監督後都被認定為工傷!

鞠某是吉林省四平市某工廠的一名鍋爐工,他值班的第二天早上被人發現在工廠的蓄水池內死亡。他殺?自殺?還是工作中意外死亡?

類似工作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很多。對於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如何依法保障其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事關勞動者合法權益保護。近年來,檢察機關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履行行政檢察監督職責,重視對工傷行政確認等案件的辦理,通過提出抗訴、發出再審檢察建議等方式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監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充分保障了勞動者合法權益。

工作意外死亡還是自殺?

上文提到的事故發生後,四平市警察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為死者鞠某可排除因機械性外傷死亡,推斷系生前溺水導致機械性窒息而死亡,鑒定意見為自殺。之後的多次鑒定均認為鞠某為自殺,排除他殺和工作中意外死亡的情況。隨後,當地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鞠某家屬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鞠某的死亡屬於因工死亡,並要求對其死亡原因進行重新鑒定。一審、二審法院均沒有支持鞠某家屬的訴訟請求,原因是鍋爐工均為一人當班,第二天早上才發現鞠某死亡,其死亡時間不能確定是工作時間,且消防蓄水池不是其工作崗位。吉林省高級法院也駁回了鞠某家屬的再審申請,家屬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鑒定機構出具死亡性質為“自殺”的鑒定意見缺乏充分的證據補強,且程序不當。根據詢問筆錄,鞠某的妻子張某說值班當天下午,鞠某曾與其正常交流,這證明鞠某沒有自殺傾向。其他證人證言也證實死者生前並無異常情緒反應,且鍋爐工也會有加水的情形。

隨後,吉林省警察廳物證鑒定中心組織吉林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吉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法醫學專家成立專家組進行會診,認為鞠某符合溺水死亡並排除他殺,但根據現有材料,不能確定其為意外溺水死亡或者自殺溺水死亡。

根據調查結果,吉林省檢察院以行政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且存在庭審程序違法為由向法院提出抗訴。經過再審,法院依法撤銷了原一審、二審判決,責令人社局依法對涉案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法院改判後,行政機關依法糾正錯誤決定,重新作出了認定工傷決定書。

“此案涉及民生,我們本著對人性的關懷,從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辦案檢察官表示。

事後,張某來到吉林省檢察院送上錦旗。“感謝檢察機關的公正司法,讓我切實感受到了公平正義,充滿了對未來生活的勇氣和信心。”她說。

違反行政管理規範能否認定工傷?

工傷認定是特殊的行政確認行為,法律上對勞動者施以較多的保護原則和規則。在行政檢察監督辦案中,檢察機關也有效應用勞動者特殊保護規則,強化對法院和行政機關的監督。

例如,實際操作中,如果存在違反行政管理規範的情形,是否還能認定為工傷?2012年7月9日,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黃某與另外三人在乘坐肖某駕駛的轎車去徐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黃某和其中一人受傷,另外二人死亡,肖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刑罰。

經鑒定,黃某因受傷致智能損害、人格改變。同年9月13日,黃某以其代表公司前往徐州投標途中受傷為由,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黃某提供的投標資料、授權委託書中所蓋的公司印章、聘用合約書上所蓋的公司印章和該公司在工商部門所存的印模不一致,無證據證明黃某是因工受傷為由不予認定工傷。

2013年2月,黃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定其為工傷。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均以黃某無法證明投標書及授權委託書上面的印章是其公司平時使用並加蓋,也無證據證明事發當天,其去徐州參加投標時向公司領導履行了報告程序為由,維持了原判。

黃某不服上述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2015年1月,黃某向江蘇省泰州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受理後迅速展開工作,依法會見當事人,並著重就公章是否由該公司使用的問題展開調查核實,查明黃某等人去徐州是借用該公司的資質參加招投標活動,與黃某的工作職責、工作任務相關,如果中標,則受益人為該公司,且投標書和授權委託書上的印章與該公司其他項目投標文件上的印章一致。

記者了解到,目前建設施工領域借用資質現象較為普遍。“雖然借用資質是法律禁止性行為,但實施該禁止性行為的法律後果是資質的出借方和借用方應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對在出借、借用資質過程中部門職工與本部門的勞動合約履行不必然產生影響。”辦案檢察官說。

經檢察機關抗訴,法院全面采納檢察機關意見,認定黃某為工傷。法院判決後,該建設有限公司與黃某達成和解,並支付其相應的工傷補償金。

對此,檢察官提醒,勞動者為完成勞動合約確定的工作任務而實施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職務行為,其在實施行為中所受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不應因該行為違反行政管理規範而被否定為職務行為。

因為交通事故,黃某頭部受了很大的損傷,身為頂梁柱的他基本上失去了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陷入困難,靠其家屬打短工維持生活。

“從來沒對這個案件抱有希望,沒有想到經檢察機關抗訴,成功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黃某代理律師於愛明表示。

超過工傷認定期限了嗎?

工傷行政確認在行政訴訟監督案件中政策性較強,認識分歧較多,檢察機關如何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準確援引、正確理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準確把握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和工傷責任主體,關係到廣大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湖北省檢察機關就辦了一起這樣的案件。湖北某公司承建了一個農場的庫房建設項目。經過兩輪分包,張某承接了該項目中部分勞務,彭某就是其招來的工人。彭某在前往工地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經過勞動仲裁和民事訴訟,最終確認彭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此後,彭某妻子肖某向當地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以彭某與該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且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已超過一年的時限為由決定不予受理。肖某等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同樣以工傷申請超過一年時限且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不支持肖某等人訴訟請求。再審申請也被駁回後,肖某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定該案事實與原審無異,但在法律適用上,認為原審確有錯誤。檢察機關提出抗訴認為,關於工傷認定的申請期限,肖某等人就彭某是否與涉案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進行仲裁和民事訴訟耽誤的時間不屬於職工近親屬自身原因,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因此,其工傷認定申請未超出一年時限。

關於勞動關係的成立是否為申請工傷認定的前提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非法轉包、分包情形下,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部門承擔“用人部門”應予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在這種特殊情形下,工傷保險責任主體的認定並不以勞動關係的成立為前提。“當然,這一規定並不是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般情形下需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的否定。”辦案檢察官強調。

不久,法院對此案進行再審,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判處撤銷人社局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

通過發揮行政檢察職能,檢察機關明確了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中斷情形,和工程分、轉包情形下工傷責任主體的認定,進一步保障了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申請工傷認定的程序性權利和合法權益。

勞動的果實最甜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是讓人民享有美好生活的前提。今年3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劉自榮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米泉市勞動人事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糾紛再審案,被評為推動中國法治進程十大行政訴訟典型案例。在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治進程中,檢察機關始終立足職能,努力讓每一個勞動者都能安心、放心地創造美好生活。

來源:檢察日報

文字:閆晶晶

編輯: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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