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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區塊鏈怎麽監管?楊東:應推出技術驅動型監管

  來源:眾籌金融研究院

編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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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主要有哪些類型?日本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對中國有哪些借鑒意義?如何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針對“全球各國區塊鏈監管政策”這一熱點話題,3月22日,人大金融科技中心主任楊東教授作為“三點鍾”微信群輪值群主,主持了此次討論,對各國區塊鏈監管政策進行了分析解讀,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中國監管建議。

  以下為楊東教授分享內容:

  楊東:謝謝各位,非常榮幸和大家交流,我從倫敦剛回來,先準備一下,一會1點左右開始我先講講正在做的全球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監管研究報告。中間2點左右邀請瑞士著名教授專家介紹瑞士歐洲情況,晚上再交流日本英國等國家情況。

  《全球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監管研究報告》是受有關部門的委託,以及我本人承擔的第一個監管科技課題國家社科基金(技術驅動型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研究),同時與劍橋大學等共同承擔的英國經濟社會理事會和中國國家自科基金(中國非正規金融的風險、潛力及變革)等項目的支持。目前整個報告已經將近20萬字,陸陸續續提交給相關部門參考,目前還在進一步深度研究中。計劃月底完成最終提交。

  今天先給大家分享部分精簡內容。今天還特別邀請幾位國外專家參加討論。因為涉及時差專家特別忙等原因協調起來特別麻煩,不一定讓大家滿意。今天就算是一個研究全球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監管的拋磚引玉的效果,以後大家共同努力!

  問題1.各國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態度主要包括哪些類型?分別的代表性國家?

  楊東:目前,世界上主流國家對比特幣等基於區塊鏈數字貨幣的監管政策分歧較大,政策態度可以分為嚴禁、限制與準許三大類。例如冰島等國由於受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衝擊,對資本外逃現象非常擔憂,因而對比特幣等數字貨幣非常謹慎,禁止購買交易比特幣。而資本吸引力強大的國家如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一般準許比特幣,對比特幣和區塊鏈技術表現出極大的興趣。

  總體上看,一些國家禁止加密貨幣交易,但也有很多國家在允許私人之間使用加密貨幣交換產品和服務的同時,限制銀行和金融機構從事相關交易。

  (1) 美國

  總體而言,美國對於具體應用區塊鏈技術的比特幣持默許態度。美國關於比特幣的監管主要體現在貨幣監管、投資活動等方面。

  貨幣監管方面:美國監管機構將比特幣界定為“可轉化虛擬貨幣”,受《銀行安全法》監管;同時,對於比特幣可能涉及的洗錢問題則由美國金融犯罪執法網絡(the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執法監督。

  投資活動方面:比特幣中的“挖礦”合約則屬於投資合約,屬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的監管範疇。同時,美國國內稅務局(IRS)頒布了適用於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征稅建議,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資產,因而需要繳付財產稅。

  同時,美國各個州對於貨幣服務的法律解釋差異較大,因此各州具有不同的監管態度。2017年1月美聯儲發布《美國支付體系改善進度報告》,認可數字貨幣在支付行業領域應用的廣泛前景,認為分布式記账的特徵可能對傳統支付行業的運行模式造成衝擊,可能取代傳統支付鏈條中清算結算服務商的角色。

  (2)日本

  2016年5月25日,日本國會通過了《資金結算法》的修正案,該法案在民間也被稱作《虛擬貨幣法》,正式將包含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納入了法律規製的體系內。該法於2017年4月1日正式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這次《資金結算法》修正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定義。簡而言之,“虛擬貨幣”被定義為通過互聯網可以在不特定多數主體之間用於買賣商品或服務的財產性價值。根據前述定義,包含比特幣在內的“虛擬貨幣”被正式規定為支付手段的一種,其地位得到了法律的承認。但是,它仍然不同於法定貨幣,在稅法等相關法律修改之前仍然被視作資產。

  第二,引入“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的概念並正式加以法律規製,實施注冊製,將其置於金融廳的嚴格監督之下,並對業者課以多項行為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對資訊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委託第三方執行業務時對其進行指導,向用戶說明“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區別,對用戶財產進行分別管理,由注冊會計師或監查法人進行定期監查,製作並保管账本,撰寫事業年度報告並向內閣提交。

  第三,加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的聯動保護。 把“虛擬貨幣”交換業者列為《犯罪收益移轉防止法》上的特定事業者,使其承擔該法中規定由特定事業者承擔的相應義務。

  總之,日本的《 資金結算法》修正案將“虛擬貨幣”規定為了法定支付手段並正式予以承認,不再對“虛擬貨幣”的交易徵收消費稅,同時,在稅法上又將其視作一種資產,通過“虛擬貨幣”取得的收入不被視作資本利得,而是其他所得(個人)或營業收益(法人),按照這一標準進行課稅。

  (3)英國

  我們在2017年夏天訪問英國,受到英國FCA官員以及前英國首相卡梅倫顧問的熱情接待。英國不僅準許比特幣等數字貨幣,英國政府還對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表現出巨大的興趣。此前,英國財政大臣喬治·奧斯本強調了電子貨幣的潛力,他表示希望英國能引導世界金融科技的發展。英國倫敦致力將自身打造成最重要的 FinTech中心,以對抗紐約、舊金山的金融影響力。

  此外,英國政府對比特幣交易免征增值稅,同時英國央行對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也表現出高度的重視。此外,歐洲準許比特幣的存在,歐洲法院的裁決曾認可比特幣的貨幣地位,因而無需繳納增值稅。

  (4)俄羅斯

  俄羅斯對基於區塊鏈的比特幣持限制態度。俄羅斯在2014年底由多個部門發布了禁止比特幣的政府檔案,其主要擔憂是比特幣的使用可能引發俄羅斯資本外逃問題的進一步惡化。 2015年初,俄羅斯關閉了境內的比特幣網站並發出風險警告。 因此,總體上俄羅斯對比特幣采取了限制的態度。

  (5)菲律賓

  菲律賓也即將承認比特幣是一種支付系統。菲律賓官方已經發布了一份數字資產交易所指導方針,在方針中菲律賓正式承認比特幣為一種支付系統。

  (6)韓國

  作為目前除日本和美國外的第三大比特幣交易國,韓國政府去年作出的加強監管表態尤其令“幣”圈深感寒意。

  2017年12月28日,韓國政府發表聲明警告稱,“虛擬貨幣不能起到實際貨幣的作用,並可能因過度波動而導致高額損失”。

  此後,韓國金融監管部門和稅務部門雙管齊下,對6家提供數字加密“貨幣”账戶服務的銀行和韓國最大的兩家比特幣交易所進行檢查。

  目前,韓國正在就關閉虛擬貨幣交易所等監管措施進行討論

  據首爾廣播公司報導,韓國司法部稱,加密貨幣的泡沫可能在1~2年內破滅,“沒有理由猶豫出手監管”。

  問題2.日本目前認可虛擬貨幣為合法支付手段,交易平台合法化,Coincheck被盜事件發生後又有哪些舉措?對此前在具有中國背景的交易平台出現的風險事件有何啟示?

  楊東:日本在Coincheck被盜事件後的舉措:今年1月26日,日本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之一——CoinCheck被黑客盜取價值5.23億美元的加密貨幣。這也導致日本金融廳(FSA)宣布對32個數字貨幣交易所進行檢查,其中包括16家尚未獲得許可證的交易所。上月,日本的加密貨幣交易所再度陷入窘境。一家交易所出現的失誤導致投資者一度可免費購買比特幣,儘管沒有人能從這一失誤中獲利。加密貨幣交易所如雨後春筍般湧現,但其安全弊端逐步顯現。

  日本金融廳2月2日根據《資金結算法》對Coincheck在東京都澀谷區的總部進行搜查。報導稱,金融廳此前已命令Coincheck在2月13日前查明原因、歸納管理體系強化等措施並進行匯報。但金融廳罕見地采取了在截止日期前實施入內調查的措施,已凸顯了政府對於加密貨幣交易所有所強化的監管態度。

  事實上,金融廳修訂的《資金結算法》,已率先對加密貨幣交易所實施注冊登記製,為保護用戶利益而加強管制。而金融廳一直在監督管理和培育加密貨幣產業發展之間進行平衡,但加強對該行業的管制在部分人看來將有礙於其發展。根據路透東京3月2日報導,據兩名消息人士稱,日本16家已注冊的加密貨幣交易所今春將組建一個自律機構,以便為投資者提供更好的保護。

  日本金融廳於3月8日發布了8道“肅清令”,主要內容包括成立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研究會,對7家虛擬貨幣貨幣交易所進行了行政處分,其中2家被要求停業,5家被要求進行整改。

  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研究會
日本金融廳在其公開發布的資料中闡明了成立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研究會的主要原因及構成形式。為了響應國際上關於反洗錢和防止恐怖主義融資的要求,加上日本國內發生了Mt.Gox事件,日本從2017年4月開始引入了虛擬貨幣兌換業者登錄制度,也規定了相關的用戶保護措施。之後於2018年發生了coincheck的新經幣流失事件,隨後經過金融廳的現場調查發現已登錄和正在申請中的交易所都存在內部管理不足的問題。同時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大,不免成為一種投機手段,這對投資者保護是十分不利的。除此之外,現實中還存在挪用保證金或者ICO等其他交易形式。基於以上原因,金融廳決定成立虛擬貨幣交換業者研究會。該研究會由學者,金融實務專家,虛擬貨幣交換業等相關行業組織,政府相關機構人員組成。

  第二,對7家虛擬貨幣交易所的行政處分Bit Station和FSHO責令停業,其余五家責令進行業務改善。

  由此,我們得到相關的啟示:

  日本屬於較早把虛擬貨幣納入監管範圍的國家之一,縱觀日本有關虛擬貨幣的整個監管歷程會發現,相關的金融機構是本著保護投資者和維護市場穩定的立場來對虛擬貨幣市場進行規製的,在這兩點可以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日本金融廳並不會過多的干涉虛擬貨幣市場。我們推測此次日本金融廳對交易所展開深入現場調查並發出處罰令的契機源於2018年發生的coincheck新經幣流失事件。這是繼2014年Mt.Gox事件後,日本虛擬貨幣交易所發生的又一起虛擬貨幣被盜事件。

  此次被要求整改或停業的幾家交易所出現的問題,都在資金結算法修正案和防止犯罪收益轉移法修正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而各交易所並沒有將法律賦予的相關義務落實在實處,所以日本金融廳的此次整頓是為了更好的規製虛擬貨幣交易市場,也是為了促進虛擬貨幣相關法律的實施落實,更好的發揮法律的規製作用。也啟示我們對於虛擬貨幣的監管是一個長期的,需要不斷完善的過程,相關監管機構要隨時關注市場動向,及時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防止事故的發生。而作為市場的參與者,各個交易平台更是要做好自我監管,切實保障用戶利益,避免系統風險的發生。

  問題3.日本主要由商業銀行主導開展了發行數字貨幣的嘗試,例如三菱銀行的MUFG幣、瑞穗銀行的J-Coin,而中國央行正在研究發展法定數字貨幣,兩者分別出於何種不同的考量?對央行發展法定數字貨幣有哪些具體的建議?

  楊東:日本由商業銀行發行法定貨幣。日本的商業銀行主導開展了發行數字貨幣的嘗試,與日元1:1等值,其主要目的在於降低支付結算的成本,避免消費數據的外流。其交易平台有一系列業務規則,核心目標是保護用戶利益和AML/CTF(反洗錢、反恐怖融資)。

  具體建議:中國央行研究發展法定數字貨幣。

  除了強化對比特幣等虛擬數字貨幣的監管之外,央行也在積極籌劃推進國家數字貨幣的發行工作。央行於2016年1月召開數字貨幣研討會,提出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認為探索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央行此舉的主要考慮在於,數字貨幣在替代實物現金,降低傳統紙幣發行、流通的成本,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如央行行長周小川即認為數字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具有重大意義,可能“對未來支付業務造成巨大改變。”

  目前央行尚未提出任何正式的數字貨幣發展規劃,也未有官方檔案進行討論或規範。而地方省份則對數字貨幣的推進深感興趣,例如貴州省也在積極推進大數據發展的相關工作,貴州2017年大數據發展重點工作中就包括向央行提出申請,將貴州打造成全國首個數字貨幣應用試點省份。由此,不妨嘗試采取先行試點、總結經驗教訓後再由點到面,向全國推廣的漸進方式。

  實際上,法定數字貨幣的技術條件已經具備,但是法定數字貨幣推行之後,可能帶來的對貨幣體系、經濟、金融、社會生活、國家治理等方面的影響,仍然研究不充分。建議加快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研究,推動發行計劃的具體落地施行。法定數字貨幣與人民幣等值,支付使用體驗更為良好,央行推出優質的法定數字貨幣,能夠將公眾的興趣從各類代幣轉運站移回來,有助於虛擬貨幣和ICO市場的降溫。

  問題4.G20公報草案稱加密貨幣沒有主權貨幣的特徵,因而不是貨幣但是是一種資產,如何看待這一觀點。

  楊東:據報導,G20公報草案稱:20國集團(G-20)正在邁向一個共識,即加密貨幣說到底不是貨幣,但是是一種資產。這就意味著交易加密貨幣可能需要課征資本利得稅。

  然而,數字貨幣是一種基於節點網絡和數字加密算法的虛擬貨幣。數字貨幣與電子貨幣最大的不同在於數字貨幣不以物理形態的貨幣形式存在,它本身就是財富的表現形式。數字貨幣的核心屬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①由於來自於某些開放的算法,數字貨幣沒有發行主體,因此沒有任何人或機構能夠控制它的發行;②由於算法解的數量確定,所以數字貨幣的總量固定,這從根本上消除了虛擬貨幣濫發導致通貨膨脹的可能;③由於交易過程需要網絡中的各個節點的認可,因此數字貨幣的交易過程足夠安全。

  加密貨幣是指不依托任何實物,而使用密碼算法的數字貨幣。它是一種依靠密碼技術和校驗技術來創建、分發和維持的數字貨幣。目前,加密貨幣的類型龐雜,但大多體量很小,加密貨幣市場仍以比特幣(Bitcoin)為主,但以太幣(Ethereum)、瑞波幣(Ripple)和萊特幣(Litecion)也佔據了一定的市場份額。與黃金貨幣相比,由於加密貨幣缺乏作為價值基礎的信用基礎,而是基於市場對比特幣等商業價值的判斷,因此其價格往往波動劇烈。不可否認的是,加密貨幣仍然是財富的表現形式,而非荷蘭央行行長Klaas Knot所稱“無論你稱之為加密資產還是加密代幣——但肯定不是加密貨幣——就我而言,要明確傳遞這個資訊。”

  問題5.美國的SEC等監管機構對虛擬貨幣和區塊鏈最近的態度如何?

  楊東:自2017年以來,美國SEC等監管機構就開始關注ICO並提示風險。儘管目前美國兩大監管機構美國證監會(SEC)和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尚未對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的監管框架達成一致,但均強調打擊欺詐和操縱市場的違法行為。

  今年2月6日和2月14日,美國舉行了兩次關於虛擬貨幣監管和區塊鏈技術的主題聽證會,主題分別為“虛擬貨幣:美國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的監督作用”、“超越比特幣:區塊鏈技術新興應用”。其主要情形如下:

  一方面,在兩場聽證會中,美國金融市場監管機構均表現出對區塊鏈、虛擬貨幣和ICO的重視。雖然聽證會內容並不代表美國政府的意志,但監管機構官員、官方智囊和商業領袖們之間的共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關於區塊鏈技術大規模應用的共識正在形成。另一方面,美國的金融界人士並未解除對新興技術的疑問,有人認為比特幣類似於“鬱金香熱”,隻不過未被禁止。

  聽證會之後,美國證監會(SEC)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多次聯手,加強了對數字加密貨幣領域違法行為的打擊。

  結合以上監管動態與聽證會結果,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在重視技術革新的同時,針對虛擬貨幣和區塊鏈的監管態勢仍在愈發從嚴。

  問題6.韓國區塊鏈協會專注於行業自我監管,緊跟日本的步伐由行業自律監管邁向立法,此種模式是否可為我國所采納?如何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

  楊東:韓國政府將區塊鏈看作第四次產業革命的基本技術。目前,韓國政府對區塊鏈和虛擬貨幣的態度和看法可總結為:阻止數字貨幣違法行為,防止投機行為,大力支持區塊鏈技術。

  韓國的監管模式對我國有一定借鑒意義。在當前階段,區塊鏈立法尤其現實意義:一方面,目前各金融機構與政府都對區塊鏈的迅速發展極為重視。目前,區塊鏈不僅核心技術已取得突破,相關產品和服務不斷增加,金融領域應用也不斷深入,伴隨著其他行業應用的加速擴展。另外,區塊鏈技術目前也被各界認為是解決新興互聯網金融問題的契機,有著獨特的立法研究意義。另一方面,各界也有著現實的擔心,而這種擔心恰恰是我們在系統裡能不能發揚光大的重要阻礙,因此相關立法和監管機制迫在眉睫。

  為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首先,要充分發揮協會會員的模範示範作用,嚴肅入會標準和程式,以最嚴格的執紀問責衝撞行業底線的會員機構,有序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協會。其次,充分發揮行業自律調解的彈性優勢,對於能夠自行化解糾紛、消除不良影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啟動自律調查,不采取紀律處分措施。在此,堅守行業底線,維護行業秩序。已經被司法機構、監管部門認定開展違法犯罪活動,不再符合登記規定的,應當從快予以注銷並依法追究有關從業人員責任。對於出現異常經營情形的非會員機構,要建立針對性的快速處理機制,要求其自行聘請律師事務所提交法律意見書,自負成本,自證清白,否則予以注銷。

  問題7.俄羅斯堪稱世界主要國家中對虛擬貨幣的態度“轉變”最大的國家,這其中的利益考量是怎樣的?

  楊東:

俄羅斯的態度轉變有著深層理由:俄羅斯的態度轉變有著深層理由:

  一方面,在早期野蠻生長的黃金時間過去以後,虛擬貨幣的發展已經從最初小圈子的遊戲,逐漸變成了建立在低電價基礎上的、名為算力實為規模和財力的比拚。同時,在起初幾年裡憑借強大供應鏈和製造業基礎而搶佔了七成國際虛擬貨幣市場份額的中國同行們,因為中國政府日漸消極的態度而焦灼不安的同時,市場已經開始試圖尋找其他可能的落腳點——而人少資源多的俄羅斯最不缺的,大概就是閑置地和低價電。

  另一方面,對於俄羅斯而言,2017年在外交上無疑是充滿失望的一年,期待川普就任後能夠很快放鬆甚至解除美國對俄製裁的願望已經徹底落空,在歐洲的遊說——無論是水面上的還是水面下的——也仍未取得什麽實際成果,看起來,製裁短期內仍難以通過外交手段解決,素以匿名性高著稱的虛擬貨幣看上去的確是一個可能的方法。

  問題8.目前虛擬貨幣的“暴跌之後便有暴漲且能屢創新高”的價格表現已經逐漸被打破,是否預示著虛擬貨幣的投資已經進入了一個相對理性和成熟的階段?

  楊東:隨著我國監管的趨嚴,虛擬貨幣的交易市場已經發生轉移,部分外移至日本、韓國等海外市場。完全取締虛擬貨幣交易仍難以實現,只有正確引導投資者的投資心態,才有利於行業的健康發展。

  虛擬貨幣市場在我國發展迅猛,出現炒作投機在所難免,監管的及時介入是對行業的呵護。未來,還應抓緊構建符合發展趨勢的數字貨幣體系,在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利用好金融科技,使之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推動虛擬貨幣的相關立法,或許是監管者接下來需要著重面對的工作。面對互聯網金融與金融科技的飛速發展,需要確定性較強、能夠給市場帶來穩定預期的行業規範,以此引導投資者行為,保護相關交易者權益。

  對於投資者來說,在暴利面前應保持足夠的理性。虛擬貨幣尚屬投資領域的新品種,投資收益是否可控,風險如何規避,都需要更多的知識儲備和對行業前景的清醒判斷,並在風險承受能力之內開展投資。

  問題9.如何評價我國區塊鏈行業的發展正處在何種階段?下一步區塊鏈行業發展和監管的重應該聚焦於何處?

  楊東:區塊鏈的發展,我總結為三個階段:1.0是比特幣,2.0是以太坊,3.0是區塊鏈,才開始逐漸應用到包括金融、能源、電子存證、農業、醫療等在內的各個可能的場景。目前,已經處於3.0階段。然而,從技術角度來看,現在3.0階段還停留在初期。

  當前世界各國對比特幣等區塊鏈的監管模式不同甚至存在較大差異,世界上仍沒有最優或者最好的區塊鏈監管經驗,社會無法預期未來的監管會朝什麽方向演變,在這種情況下,世界主要國家對於區塊鏈的監管動向,顯然構成區塊鏈發展的不確定性因素,比特幣價格去年以來劇烈波動顯然與監管有著密切的關係。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作為區塊鏈的重要實驗,其價格波動並非預示區塊鏈的發展前景黯淡,與其他創新一樣,在發展成熟之前,區塊鏈必然會面臨各種不確定性。從這個角度看,比特幣等數字貨幣價格出現波動也就不難理解,尤其是監管作為當前的不確定性因素,已經成為社會評價比特幣等區塊鏈面臨挑戰的重要內容。

  誰來監管、監管什麽、怎麽監管?一系列的問題成為監管部門應對區塊鏈發展的新挑戰。如果說監管部門明白如何監管,那麽就預示著監管部門知道區塊鏈未來的發展態勢。但社會對於區塊鏈顯然尚處於試驗階段,沒有哪個企業或者部門能夠給出明確的回答,這也是為何各國對於區塊鏈監管的態度不同的重要原因。

  既然監管對區塊鏈發展產生較大的不確定性,那麽由此往往引發社會將焦點集中到監管,通過判斷監管的動向來分析相關行業未來是否有機會。如果簡單的按照這種邏輯,那麽當前巨大的監管不確定性可能使得企業停止相應的創新,未來區塊鏈的發展可能大幅減速,甚至可能出現停滯不前或者倒退的局面。

  事實上,不能簡單認為監管就是打壓或者利空區塊鏈,而是要厘清區塊鏈與監管的關係。區塊鏈發展到今天,雖然監管對其有著製約或者負面影響,但監管並非對區塊鏈都是利空,區塊鏈未來如果要朝著健康的軌道大規模發展,那麽適當的監管機制將是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看,區塊鏈不能存在監管恐慌,而是要理性看待監管的積極作用。

  因此,適度的監管不僅不會對區塊鏈構成利空,反而可能是利好,當然,這種監管必須根據區塊鏈的進展而不斷調整,適應不同階段的要求,在區塊鏈尚未成熟之前,監管應著力服務於區塊鏈的健康發展和風險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加以防範和預見,我一直建議借助監管科技(Regtech),我翻譯為“技術驅動型監管”,從而進行主動的、動態的、分布式的、及時有效的監管,我們人大監管科技實驗室即將出版《全球監管科技研究報告》。

  另外,我也建議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發展和風險防範需要全球性的監管協調,為區塊鏈和數字貨幣的發展和風險防範營造穩定的環境,以避免可能發生的各種危機。

  分享結束後,楊東教授提到:

  對於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的監管與協調問題,我們最近與英國、日本、韓國等國家的學術界、官員、行業協會等密切溝通,他們建議,希望今年五六月份在東京成立世界區塊鏈協會、交易所聯盟等相關公益組織,構建全球區塊鏈、數字貨幣的相關的政產學研的交流與對話平台,促進民間智庫的平台作用,最終有利於政府間的溝通與監管協調。這樣有利於我國掌握和主導區塊鏈與數字貨幣發展的國際標準話語權與規則制定權。

  楊東教授最近編寫的監管區塊鏈和數字貨幣主題的書籍即將出版,屆時將帶來更詳盡的全球區塊鏈與數字貨幣行業發展和監管動向解讀,敬請期待。

責任編輯:何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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