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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舉報河南企業汙染遭跨省抓捕,涉損害商譽罪被公訴

2017年3月,上海某生化技術公司企業員工張文奇被河南省武陟縣警察局“跨省抓捕”,兩度刑拘後被批準逮捕,並被武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犯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提起公訴,認為其“捏造企業汙染環境,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羈押至今。

在此之前數年,張文奇頻繁前往武陟縣出差。因工作關係,張文奇熟悉被舉報的企業,並發現企業存在偷埋廢料、造成地下水汙染等問題,隨後,他開始向各級環保部門舉報。

河南省環境監察網2016年檔案顯示,廣源紙業、智輝科技有關負責人因企業違法生產汙染環境問題被行政拘留,武陟縣環保局局長、主管副局長被批評教育。

武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稱,張文奇舉報三家企業的動機為“為獲取非法利益”。張文奇的代理律師王振宇則認為,張文奇所在部門與被舉報企業的關係,與張文奇的舉報行為無關。

近日,該案在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人民法院第二次開庭審理。與第一次庭審相比,武陟縣人民檢察院將原起訴書中對其中一家企業經濟損失的認定從70餘萬元變更為82餘萬元,並提交了新的司法鑒定。

4月18日,王振宇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介紹,此次庭審的核心爭議圍繞企業是否存在環境違法行為,以及這份新的企業經濟損失司法鑒定展開。

他表示,多項公開政府檔案已能證明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屬於存在事實,並非捏造。

盈科律師事務所(廣州)合夥人律師馬錦林則評論認為,“舉報行為從表面上看有損於企業的商譽,但真實的披露及監督有利於公眾對企業及其產品的正確評價,有利於企業糾正自身的違法行為,不僅不是損害他人商譽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

馬錦林認為,如企業認為其名譽權受損害,應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權,鑒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輕易追究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焦作市環保局2015年檔案顯示,廣源紙業、智輝科技在已被調查環境違法的情況下,仍未按要求取得環評審批手續,其中一項目仍非法生產。

辯方提交8份被舉報企業汙染問題政府檔案

武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顯示,張文奇是上海一家生化技術公司的工作人員。

2017年3月23日,張文奇在上海被武陟縣警察局刑拘;4月28日,武陟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批捕。2017年5月2日,張文奇因涉嫌犯有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再次被武陟縣警察局刑事拘留;5月16日,經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批準,武陟縣警察局逮捕了張文奇。

2017年8月23日,武陟縣人民檢察院向武陟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顯示,自2014年7月起,張文奇曾多次使用虛假身份,向各級環保部門反映河南省焦作市武陟縣3家企業(河南江河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武陟縣智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縣廣源紙業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江河紙業”“智輝科技”“廣源紙業”)“存在汙染環境的違法行為”。

起訴書稱,2015年5月,張文奇同他人駕車到武陟縣人民政府、武陟縣稅務局門口等地,張貼十餘份“致全體武陟縣人民的公開信”,“捏造上述三家公司汙染環境,其行為給三家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對此,張文奇的代理律師王振宇在庭審時共展示了8項證據,用以證明張文奇舉報屬實。

中央環保督察組2016年舉報受理轉辦情況公示(十五)顯示,對於“武陟縣江河紙業下屬分廠——廣源紙業院內的化工廠,兩年來非法生產”等舉報內容,經查明情況屬實。

澎湃新聞看到,這8項證據均為政府檔案,分別來自於武陟縣環保局、焦作市環保局、河南省環保廳、河南省環境監察總隊、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以及焦作市保障中央環保督查長官小組辦公室。除一份系由信訪局交予張文奇之外,其余均公開發布。

這些檔案提到,智輝科技和廣源紙業均存在未經環評擅自建成投產、設定違法生產設施等情況,其中廣源還存在未嚴格執行“三防”措施,導致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的情況,兩家企業因此被處以罰金。檔案的發布時間從2014年10月到2016年8月不等。

此外,對於另一家企業江河紙業來說,儘管檔案並未直接對其點名道姓,但一份名為《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舉報受理轉辦情況公示公告(十五)》的檔案顯示,江河紙業與廣源紙業有著密切聯繫:江河紙業“下屬分廠”——廣源紙業院內的化工廠,曾在兩年非法生產、偷埋化工廢渣被環保部華北督察中心查處並取締後,搬遷到江河紙業的老工廠最後一排車間繼續非法生產,並違法處置化工廢渣。

此外,江河紙業官網一則名為“2015五一職工運動會風采榜”新聞中的名次排行榜上, 則出現了廣源紙業的職工,而其他獲獎人員或來自江河紙業某個具體部門,或來自江河紙業的全資子公司。

根據工商登記資訊,澎湃新聞發現智輝科技與江河紙業的關係也不一般:兩者登記住所一致,甚至後者一名股東兼董事,和智輝的法定代表人同名同姓,都叫林彥輝。

起訴書:一企業因張文奇傳播企業環境違法資訊損失82餘萬元

二次庭審前,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曾變更起訴決定書。

決定書顯示,檢察院曾發現原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不符,並根據查明事實,將江河紙業因張文奇舉報受到的經濟損失從70餘萬元變更為82餘萬元。相應地,檢察院提交了新的司法鑒定。

據王振宇介紹,這份新的司法鑒定由武陟縣警察局委託河南中財德普會計師事務所完成。鑒定結論指出,南京人民印刷廠曾於2015年與江河紙業分別簽訂了一筆購銷合約,後因張文奇傳播企業環境違法資訊而暫緩訂單。根據江河紙業的毛利率40.73%計算,公司損失金額達82餘萬元。

王振宇曾向武陟縣人民法院申請,邀請中國政法大學法務會計研究中心主任張蘇彤作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對該司法鑒定提出意見。

4月18日,張蘇彤向澎湃新聞闡述了他在庭審中表達的意見:武陟縣人民檢察院提供的重新鑒定意見書的“合法性與客觀性令人懷疑”,形式要件、鑒定對象的確定和損失額的計算過程均存在“嚴重問題”。

據張蘇彤介紹,根據司法鑒定的基本原理,司法鑒定只能對已經發生的事實進行鑒定。而該案中鑒定人將江河紙業的客戶“暫緩訂單”等同於“取消訂單”,犯了將“未實現損失”做為鑒定對象的重大錯誤。

此外,他指出,該鑒定對江河紙業經濟損失的計算也違背了基本的財務常識:鑒定人用高達40.73%的“毛利率”(遠高於同行業同類產品的平均利潤水準)計算暫停訂單商品的利潤損失額是錯誤的;毛利潤並未扣除企業必須要上交的各種稅費,以及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不能客觀地反映商品銷售的實際獲利水準。

律師:企業應當通過民事訴訟方式維權

武陟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顯示,張文奇是上海吉康生化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吉康生化”)的工作人員,他舉報三家企業的動機為“為獲取非法利益”。

對此,代理律師王振宇認為,張文奇所在部門與被舉報企業的關係,與張文奇的舉報行為無關。

王振宇表示,首先張文奇的所有供述穩定、一致;其次在其部門領取的是固定工資,與部門績效並不掛鉤。張文奇還曾在警方訊問筆錄中明確表述,部門長官對其2015年5月貼公開信的行為不僅不存在指使,還曾進行過勸阻。因此,王振宇認為張並沒有損害他人商業信譽的主觀故意。

企業工商登記資訊顯示,被舉報的三家企業——江河紙業、智輝科技、廣源紙業的經營範圍多與紙製品有關:江河紙業製造機制紙及紙板,智輝科技銷售造紙用化學品、生產紙製品,廣源紙業製造並銷售紙品;相較而言,上海吉康生化顯示的經營範圍更廣,不過其中包含相似業務“紙製品銷售”。

對此,王振宇認為,張文奇所在企業與被舉報企業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係,需要依據企業的市場份額和客戶分布來判斷,而目前“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兩者)存在競爭關係”。

4月18日,張文奇的哥哥告訴澎湃新聞,張文奇畢業於南京化工大學(現為南京工業大學),熟悉化工行業以及化工汙染。

據界面新聞報導,張文奇的同事曾介紹稱,張文奇在公司從事的是化學品銷售的工作,自2011年左右,曾頻繁前往河南省武陟縣出差,熟悉被舉報的企業。後來,張文奇慢慢發現,企業存在偷埋廢料、造成地下水汙染等問題,並稱其“跟這幾家企業杠上了”。

針對近日備受爭議的“損害商譽罪”案件,盈科律師事務所(廣州)合夥人律師馬錦林向澎湃新聞表示,“張文奇案”中的嫌疑人是否故意憑空捏造並散布了虛構的事實、是否給被舉報的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企業的損失與嫌疑人舉報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等問題尚未有定論;但即使損害了企業的名譽權,企業應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鑒於刑法的謙抑性,不應輕易追究舉報人的刑事責任。

“舉報行為從表面上看有損於企業的商譽,但真實的披露及監督有利於公眾對企業及其產品的正確評價,有利於企業糾正自身的違法行為,不僅不是損害他人商譽的違法行為,而且還是對社會有益的行為。”馬錦林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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