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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能球迷因不滿主裁傅明判罰狀告中超公司 法院不予受理

騰訊體育7月2日訊 中超聯賽第2輪比賽山東魯能迎戰河南建業的比賽中,傅明多次出現爭議判罰。因不滿傅明判罰,魯能球迷王某起訴中超公司要求退款比賽門票。對於王某的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中超聯賽第二輪,山東魯能與河南建業的比賽中,當值主裁傅明在比賽中的幾次判罰在賽後引起不滿,魯能官方也向足協進行申訴。足協最終並未回應,此後,魯能球迷曾扒出傅明論文造假等。三個月後,傅明重回裁判席擔任第四官員。

以下為審理經過:

2019年3月18日,本院收到起訴人王某的起訴狀。起訴人王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中國足球協會、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退還王某2019年3月9日中超聯賽門票價款1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起訴人王某於2019年3月9日在濟南奧林匹克體育中心北門售票處購買了一張2019中超聯賽門票,對陣雙方為山東魯能泰山足球隊與河南建業足球隊。

比賽過程中,中國足球協會作為組織方指派傅明作為本場足球賽的裁判員。但在比賽過程中,傅明裁判在有VAR等高科技的配合,並且借助高科技手段觀看了比賽回放的情況下,依然故意作出了錯誤的判罰,使得該比賽失去了公平公正的效果,失去了體育比賽本身的意義,不但未使其獲得應有的體育比賽享受,反而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經查,中國足球超級聯賽是由中國足球協會組織、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運營的。起訴人王某為現場觀看足球比賽支付了票面價值,與中國足球協會、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形成了娛樂服務合約關係。由於中國足球協會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錯判的行為,使得其合約目的無法實現。為維護起訴人自身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

本院經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應從訴訟請求和事實主張兩個方面進行審查。本案是一起合約糾紛案件,起訴人王某以合約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中國足球協會和中超聯賽有限責任公司退還門票價款,其訴訟請求屬於民事訴訟的範圍,但其事實主張“被起訴人指派的裁判存在故意錯判行為”,則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司法評判的範圍,故該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項、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王某的起訴,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上訴於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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