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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150元診療費賠償3萬!非法行醫栽了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未取得現行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屬於「非法行醫」。

作者|醫法匯團隊

來源|醫法匯(ID:yifahui001)

案情簡介

患者因皮膚騷癢到劉某處診療,採取穴位皮下注射藥物的方法為患者進行治療,劉某收取了150元診療費。因患者注射藥物處出現皮膚膿腫現象,劉某遂帶患者到省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皮膚膿腫(多發)、銀屑病,住院10天后出院,3月後患者又再次到該院複查。期間患者向當地衛計局投訴,並起訴要求劉某賠償。

衛計局查明,劉某在2005年曾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系村衛生室鄉村醫生。2008年村衛生室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後,劉某未按規定取得現行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鄉村醫師證》等證件。認定劉某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執業醫生資格證》、《執業醫生證》、《鄉村醫師證》,擅自執業,為患者從事了診療活動,並收取了150元的事實,對劉某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0元,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劉某未取得現行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其行為屬於「非法行醫」,劉某在從事診療活動中致人損害,原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相關規定,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判決劉某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3萬餘元。患者及劉某均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一、鄉村醫生的執業規範

鄉村醫生是指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醫生。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負責向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並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醫療衛生服務相關工作。我國目前實行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制度,未經註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鄉村醫生職業證書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再註冊。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第(五)條明確指出要嚴格鄉村醫生執業準入。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醫護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按規定進行註冊。新進入村衛生室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條件不具備的地區,要嚴格按照《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要求,由省級人民政府製訂具有中等醫學專業學歷的人員或者經培訓達到中等醫學專業水準的人員進入村衛生室執業的具體辦法。同時根據2019年國家衛健委辦公廳發布的《關於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註冊工作的通知》,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5年進行再註冊的對象是指符合《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且擬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對已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鄉村醫生,不再為其辦理執業再註冊。

鄉村醫生是我國醫療衛生服務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貼近億萬農村居民的健康「守護人」,是發展農村醫療衛生事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因此《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中明文規定了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其權利包括:(一)進行一般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二)參與醫學經驗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三)參加業務培訓和教育;(四)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五)獲取報酬;(六)對當地的預防、保健、醫療工作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其應承擔的義務有:(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規範、常規;(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鄉村醫生職責,為村民健康服務;(三)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四)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準;(五)向村民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鄉村醫生與其他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一樣負有如實向患者或者家屬介紹病情的告知義務,對超出一般醫療服務範圍或者限於醫療條件和技術水準不能診治的病人,應當及時轉診;情況緊急不能轉診的,應當先行搶救並及時向有搶救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求助。

二、鄉村醫生應謹防因「非法行醫」而擔責

實踐中,非法行醫現象在鄉村醫生中並不少見,常見的非法行醫行為有兩種:一是執業證書未經註冊的無證行醫行為,二是未在註冊地點行醫的非法行為。本案即為第一種情況。現實中由於鄉村醫療衛生服務的特殊性,醫生到村民家中實施診療行為的現象屢見不鮮,從法律角度嚴格來講,此種情況下行醫場所並不具備《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該行醫行為已經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相關責任醫生會受到一定的行政處罰。同時,《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38條及第42條,分別針對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條例規定或未經註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

關於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最高人民檢察院、警察部《關於警察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中均將「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醫療活動」列入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的情形。

關於民事賠償責任,非法行醫行為不屬於醫療糾紛中規定的診療行為,因此醫生非法行醫行為對患者造成損害後果的,依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劉某未取得《鄉村醫師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就對患者進行診療的行為屬於非法行醫,其因此承擔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三、相關政府部門應當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

近年來我國農村居民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水準及條件顯著改善,鄉村醫生的整體素質也有所提高,但隨著農村居民醫療衛生服務需求的日益增長,鄉村醫生隊伍仍然需要進一步加強。從醫學專業來講,根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鄉村醫生培訓計劃,負責組織鄉村醫生的培訓工作。鄉、鎮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員會應當為鄉村醫生開展工作和學習提供條件,保證鄉村醫生接受培訓和繼續教育。鄉村醫生應當按照培訓規劃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更新醫學知識,提高業務水準。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切實加強鄉村醫生執業管理和服務質量監管,促進合理用藥,提高醫療衛生服務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從法律角度來講,與省、市級醫療機構相比,鄉村醫生的法律風險防範意識相對比較薄弱,更需要增強醫事法律的相關培訓,從病歷材料的書寫與保管、十八項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等方面提高鄉村醫生的規範執業意識,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保障農村居民健康。(原標題:收150元診療費賠償3萬,這個「醫生」到底經歷了什麼?丨醫法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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