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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稅天堂的福利終結了嗎?開曼、BVI離岸價值不全在稅收

(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杜濤開曼、BVI(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避稅天堂的福利要被終結了嗎?

根據開曼政府公布的“經濟實質法案”:自2019年起,開曼政府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注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夥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面臨罰款甚至注銷。

胡林是一家大型互聯網公司的稅務管理人員,最近幾年一直關注開曼、BVI等地的情況。“我們注冊並不是以避稅為目的,而是為了海外上市,設立的架構,這也是必須要設立的。”胡林給記者強調。

他對現在已經頒布的上述“經濟實質法案”持樂觀態度。他覺得,相比其他行業,此次開曼經濟實質法案對於純粹控股平台給了一個最低的要求,而絕對多數的企業都符合這個要求。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葉永青認為,本次開曼經濟實質法案的結果,最大的可能是,企業海外合規成本有所上升,稅收規劃難度增加,但對於架構的總體影響不大。

事實上各國早就給利用純粹避稅地避稅加上了層層枷鎖,比如業界名聲赫赫的幾個避稅案件,無論是蘋果、谷歌還是星巴克,都不是用開曼或者BVI作為利潤轉移主體的。而是愛爾蘭、盧森堡、荷蘭等等稅負明確的歐洲國家。

一家開曼注冊的工業企業母公司專門就經濟實質法案聘請了外部專家團隊,最後得出的研究結論是:受開曼經濟實質法案規製的可能性較小,風險可控,建議保持現狀。

經濟實質法案

葉永青看來,經濟實質法案的核心是:經營主體核心創收活動和所獲得的收入(稅收)相匹配。

開曼針對非純持股實體的經濟實質要求是,在開曼以適當方式對相關活動進行指示和管理;在開曼進行相關活動取得的相關收入水準應滿足:在開曼有足夠的經營費用支出;在開曼有足夠的辦公場所(包括營業地點、儲存工廠、資產和設備的場所);在開曼擁有足夠數量的全職雇員或具有適當資格的其他人員;在開曼從事核心創收活動。

經濟實質法案管制的豁免條件包括:開曼國內企業(不屬於跨國集團的一部分,且按法案列舉的本地公司法等規定在開曼從事相關經營的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在開曼注冊的投資基金;其它稅收管轄區的稅收居民。

德勤在4月中旬分析,此次經濟實質法案中受到影響的相關行業是銀行業務;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融資和租賃業務;基金管理業務;總部業務;控股公司業務;保險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船運業務。

胡林的公司涉及到的是控股公司業務,而大多數在開曼注冊的公司,在胡林看來,都屬於這一類。

葉永青介紹,如不滿足經濟實質,開曼稅務局會向相關實體發出兩次通知。第一次通知內容包括認定結果、原因、罰款金額、罰款繳納日期、該實體應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訴權等;若在指定日期未滿足稅務局的相關要求,稅務局將進行經濟實質的認定並發出第二次通知。兩次通知後仍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稅務局有權考慮申請相關實體注銷。

為什麽到開曼和BVI?

開曼群島和BVI都是世界上著名的離岸金融中心和“避稅天堂”,對中國企業而言更不例外。

一位從事國際稅收業務的稅務人士對記者坦言,他之前從事國際稅收管理業務,經常與企業打交道,他發現中國許多大公司,尤其是海外上市公司會在開曼或者BVI進行注冊。胡林所在的互聯網公司即如此。

胡林告訴記者,在開曼或者BVI注冊的公司分為幾類:控股平台或者控股架構;收取特許經營費的主體;以及部分信託等金融機構等。

第一類的上市公司控股架構,其主要是因為進行控股平台設計,也就是VIE,VariableInterestEntities,直譯為“可變利益實體”),在國內被稱為“協議控制”,是指境外注冊的上市實體與境內的業務運營實體相分離,境外的上市實體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的業務實體,業務實體就是上市實體的VIEs(可變利益實體)。在香港和美國上市的公司基本上是開曼公司為主體。對於控股公司不產生避稅效果,設立的公司不是以避稅為目的。

開曼的經濟實質法案對於控股公司業務其經濟實質要求遠低於其它“相關活動”。這也是胡林樂觀的理由。

第二類注冊的公司是收取特許經營費的主體。這類主體通常是跨國公司利用特許權使用費將利潤留在稅率低的地區。但是目前許多國家已經針對性地制定了各種政策防止利潤轉移,造成稅收損失。胡林認為,若企業的主要目的避稅,其實更應該從開曼挪到愛爾蘭、泰國、荷蘭等低稅率以及容易進行所得稅抵扣的國家。

此次開曼頒布經濟實質法案,並不是一個單獨的事件,而是全球反避稅背景下的案例之一。

葉永青認為,對於全世界利用離岸架構的納稅人們而言,經濟實質法頒布本身是一個風向標意義的事件,因為避稅地所附帶的避稅功能與商業功能正日漸分離。其實不僅僅是經濟實質法、已經落地的CRS信息交換、各國的反避稅規則等都在加速這一進程。

葉永青表示,儘管初衷是為了讓避稅地與而非避稅地適用統一的監管要求,但是開曼等島國,畢竟不是香港。有無能夠勝任的人員、辦公場所?在哪兒進行決策?相關核心創收活動是否發生以及如何真實發生?除非從根本上否定開曼等離岸管轄地的存在,所謂的經濟實質原則注定只是適當提高門檻,促使信息透明的工具。而這些離岸地的價值其實也不完全在稅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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