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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尺該不該還給老師?“懲戒”和“變相體罰”界限在哪?

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三味書屋的壽鏡吾老先生有一條戒尺,但是不常用,也有罰跪的規則,但也不常用。這是魯迅的童年記憶。

在傳統印象中,教師的形象從來和戒尺密不可分。然而,當有媒體鼓勵“將戒尺還給老師”,呼籲教師的管教權時,老師們卻紛紛表示:你敢給,我可不敢接!

今年4月,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其中明確: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此條規定再次引發輿論關於教師如何管教懲戒學生的熱議。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採訪多位中小學教師和學生家長,了解到他們對教師管教權的看法。諸多教師和家長認為,應該“將戒尺還給老師”,但必須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並且細化相關規定,明確管教權的邊界和限度。

老師:不敢管不能管

2018年12月3日,一則“辛集市鹿城學校教師體罰學生”的視頻在網上傳播。視頻中顯示,一堂在操場上進行的體育課上,老師多次掌摑一名學生。河北省辛集市教育局立即進行調查,並於當天通報了調查結果。

通報稱,經調查,2018年11月25日下午,鹿城學校四年級體育老師賈某在上課期間發現學生周某某不遵守上課紀律,對該同學進行了體罰。經辛集市教育局局長辦公會研究,責成鹿城學校辭退賈某並解除聘任合約。

雖然有“不打不成器”“棒下出孝子”等老話,但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體罰。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明確,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義務教育法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然而,在教學實踐中,為了正常履行教書育人的責任,一些教師仍會對違紀學生采取罰站、打掃衛生等懲罰。不過,這對於教師來說依然存在“風險”。

2018年10月,江西省撫州市廣昌縣實驗小學語文老師應某某要求班上不能背誦課文的29名同學罰抄課文3遍,五年級學生小美課後寫下遺書並從六樓跳下,導致癱瘓。對於跳樓的原因,小美表示,應某某經常對學生采取罰站、米尺打手心、書本敲頭、蹲馬步等體罰措施,還將小美受罰情況發到家長微信群裡,自己不堪忍受選擇輕生。

這起案件最終對簿公堂。小美的代理律師稱,應某某粗暴的教育方式與小美跳樓致殘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明顯的因果關係,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涉事學校代理人則稱,應某某的教學行為符合學校的教育理念和教學方法,其讓學生蹲馬步、打手心等教育方法不會超過學生的承受範圍,允許應某某這樣教學。目前,這起案件尚未宣判。

記者梳理發現,諸多教師懲罰學生引發的糾紛中,焦點都在於所采取的罰站、打手心等懲戒方法是否應被禁止,教師懲罰學生是否恰當。由於實踐中很難對這些懲戒行為進行科學評價,因而教師們幾乎一致的看法是:“熊孩子”無法無天,老師也打不得罵不得。

“不敢管、不能管、不想管。懲戒學生我們心裡有擔心。”河北省石家莊市某學校小學部教師陳燕告訴記者,老師們怕學生心裡受不住,怕家長來學校鬧,更怕由於簡單的罰站給自己帶來職業風險,都謹慎對待懲戒學生。

“我不希望我的孩子在學校裡被老師體罰,可是也不希望當他犯錯的時候,老師不問不管。”學生家長李超坦率地對記者說,老師不能及時教育學生,學生的過錯行為會很容易得到強化,從根本上無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

規定:無細則無實效

今年4月,廣東省司法廳公布《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送審稿)》,在“學校教育懲戒與違紀處理”部分規定,“學校和教師依法可以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中小學教師對學生上課期間不專心聽課、不能完成作業或者作業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課紀律等行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懲罰措施”。

有評論認為廣東此做法是立法賦予教師管教權。事實上,關於教師管教權和學校對學生的管理處分權,我國多部法律法規中均有相應規定。

教師法規定,教師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負有“製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製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育法還規定,學校有“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處分”的權利。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中也明確,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2017年2月,青島市頒布的《青島市中小學校管理辦法》明確:“中小學校對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學生,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適當懲戒”。“懲戒”的入法,一時招致質疑聲不斷。不少教育專家認為,目前解決校園教育亂象的重點並不是懲戒教育,學校和教師要對學生“授業解惑”“傳道做人”,這些都不是靠懲罰就能實現的。“懲戒”入法一定程度上還會引起體罰在學校的出現。

據媒體報導,青島此項立法嘗試一年多後,當地教師在實踐中依然對“適當懲戒”心有疑慮,敢於行使懲戒權的教師寥寥無幾。

適當的懲戒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和維護正常教學秩序,教師和家長對此一般都無疑義。公眾對廣東和青島立法明確教師管教懲戒權利的質疑,根本上在於相關規定太過“模糊”,缺乏可操作細則。

“如果沒有詳細的規定,那到底老師對學生的懲罰是正常懲戒還是體罰?”李超說,對學生懲罰的必要性、教師管教懲戒的界限、管教的範圍程序等都是家長關注的內容,“教師管教權應該賦予但不能無限制擴張,沒有配套細化,管教權難以落實。”

“現行立法中,都沒有對懲戒的範圍和手段作出詳細規定,教師法又明確規定教師不能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懲戒’和‘變相體罰’界限又十分模糊,所以執行起來很難。”唐山市某中學教務處教師李培政說,沒有明確細則明確,出於現實考慮,教師們只能繼續“明哲保身”。

今年6月11日,北京市教委分別發布新時代北京市幼兒園、中小學及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等文件,其中明確提出,幼兒園、中小學教師有體罰幼兒等11項行為或將被開除。

“這邊立法教師管教權,卻沒有細則;那邊又有行政規定,體罰學生會被開除。整體來說,如果懲戒學生,目前的法律法規顯然不利於老師。”陳燕坦言。

立法:定範圍定形式

李超的家裡有一把古董戒尺,是當年祖輩督導父輩學習留下的。“孩子犯錯不處罰是不行的,縱容只能讓他們變成‘熊孩子’‘小霸王’。”李超說。

2018年3月,四川省達州市大竹縣第二小學“戒尺進入課堂”儀式正式啟動,全校36個班級每個班都配備了一把印有《弟子規》的“戒尺”,如果學生的行為和表現違反了校紀班規或老師所作的其他規定,老師就可以動用戒尺對學生實施輕微懲戒,以達到讓學生認識錯誤、改良習慣、心存敬畏、勤學上進的目的。

這一讓“戒尺回歸課堂”的行為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也得到幾乎一致的肯定。肯定的關鍵就在於學校明確了教師使用戒尺的細則,對什麽時候、如何使用戒尺、力度和懲戒部位等,學校和班級都有細化規定。

按照學校規定,如果學生上課不認真聽講、不遵守課堂紀律、作業馬虎或不完成作業、目無師長、品行不端等,可以施以戒尺,但數量不超過兩下,只能懲戒手掌,在懲戒之前老師要先在自己手掌上試兩下,感受力度,宗旨即為“高高舉起,輕輕落下”。同時,事後老師還要找時間和接受懲戒的同學進行交流,做心理疏通。

李培政表示,依法賦予教師管教權極為必要,通過管教懲戒可以幫助學生糾正或改正學習和行為上的不良習慣,引導他們健康成長。在他與家長的溝通中,目前家長一般也都認可這一點。

“面對‘熊孩子’,老師和學校不能無所作為、不聞不問,要賦予教師合法的管教權,讓教師可以給學生的行為畫紅線、定雷區,這是對學生負責。只要是適度的懲戒,家長都會支持。”李超說。

既不能濫用懲戒權導致懲戒過度,也不能因噎廢食對懲戒望而卻步,管教權是教師的職業性權利,需要細化立法進一步落實。“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熊丙奇說,讓教育懲戒權真正落地,既要明確懲戒實施的範圍與條件,又要規範懲戒權行使的主體與形式。

來源:《法制日報·社區版》

編輯:張博 王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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