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木 時評作者
作為教育者,本該具備權利和法律意識,懂得帶頭遵紀守法,可動不動就以一點小事為由將學生除名,以彰顯自身威信,卻無異於法盲之舉。
“我家孩子僅僅因為熄燈後仍在寢室內洗漱、走動,就被學校勸退了。現在已經奔波好幾天了,但學校在處理決定上仍然不松動,這可怎辦呀?這不是要毀掉他們的前程嗎?”據媒體報導,近日禹州市一中對晚上不按時就寢的36名學生進行勸退,責令立即離校,這讓不少家長很焦急。而這些被“開除”的學生中,還有幾個是品學兼優的班幹部。
後經學生家長連續8日奔波求情“就差下跪了”,學校終於改變了處理決定,給予“留校察看,禁寢1個月”的懲罰。禹州市教育體育局相關負責人對此回應:“禹州市一中的做法過急、過激,是不對的。”
學生熄燈後走動、洗漱或者說話,就能成為開除的理由,不只是苛刻。熄燈後走動、洗漱這樣的小事,是犯了多大的錯誤,才必須要用近乎最重的處分?
早在2009年印發實施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試行)》中就明確了“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嚴重違反校規校紀的學生,學校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的處分,處分決定予以公布並告知學生及其監護人”。
可該校校方卻在沒有給予學生改正機會的情況下,跳過了警告等處罰直奔勸退,也就是近乎頂格的處分,這不禁讓人質疑:學校處罰權是不是來得太隨意了?
近年來,很多學校非但頒布了很多奇葩規章制度,還動輒對學生進行勸退之類的任性處罰。像之前河北滄州一中,12名高中生因在校內使用或攜帶手機陸續被勸退;山東樂陵市某國際學校,就對初二年級的近60名成績不太好的學生統一做出勸退決定……這些都曾引發軒然大波。
而學生未按時就寢被“開除”,更顯誇張:誰都能看出,這是處罰過重了。
作為教育者,本該具備權利和法律意識,懂得帶頭遵紀守法,可動不動就以一點小事為由將學生開除,這類做法,實在有負為人師之名,也背離了教育者的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