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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平台撐不住了該怎麽退出?廣東發布最詳盡指引

10月13日下午,廣東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廣東互金協會”)發布《廣東省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廣東《退出指引》”)。

與七月底頒布的廣州《退出指引》相比,廣東《退出指引》新增六大亮點,讓平台退出機制更為詳盡細致,提供了五種項目處置方式供選,有助於平台良性清退,同時也進一步對網貸出借人的權益形成制度化保障。

01

網貸合規進行時 退出指引助力良性清盤

行業出清的第三季度結束,問題平台的數量逐漸減少,網貸行業的信任危機基本得到有效控制。據南都記者了解,各家正常運行的網貸平台已紛紛按監管要求提交自查報告。

廣東《退出指引》指出,該指引主要是為了規範、指導工商登記注冊地在廣東省(不含深圳)的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平穩有序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保護各方合法權益,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

該指引中指出,“本指引適用於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所有終止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退出形式包括但不限於業務轉型、清算注銷、依法破產等。”

而根據網貸之家數據統計,截至2018年三季度末,廣東省內共有約十餘家平台出現問題或在停業轉型中,此次發布的退出指引,或與這些平台息息相關。

02

劃重點!平台退出機制愈發明確

據南都記者了解,早在7月底,廣州互聯網金融協會(以下簡稱“廣州互金協會”)就已經發布過《廣州市網絡借貸資訊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廣州《退出指引》”)。

那麽,目前正值網貸合規檢查進行時,廣東互金協會發布的這份退出指引,到底與雷潮最甚時廣州互金協會發布的退出指引有何異同?

根據南都記者對比梳理,兩份《指引》均從平台退出程式與方法、退出方案、報送材料、出借人合法權益保護和機構注銷等方面對擬退出網貸業務的平台提出了要求,但隨著行業洗牌接近尾聲,監管、協會的工作細則也更加明確,廣東《退出指引》提出的指引更為詳盡,新增了不少更清晰明了的規則。

具體來看,主要有以下幾大亮點:

亮點一:多樣化項目處置方式

根據指引,網貸機構在退出時可以采取多樣化的方式對項目進行處置,包括但不限於(1)自行清收或委託外部機構清收(2)協助出借人自行清收(包括提供借款人資訊等)(3)通過債權轉讓、債權託管等方式取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流動性支持(4)協調出借人和借款人進行債轉股(5)通過並購重組等方式籌措資金。

亮點二:對退出工作組的構成做出具體要求

廣東《退出指引》第五條規定,網貸機構需要在作出退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成立退出工作組,退出工作組須由網貸機構股東、高管、財務人員、法務任務組成。同時,退出工作組應當包括退出進度監督部門、業務處置部門和出借人溝通部門,《退出指引》還明確了三大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範圍。

亮點三:定期匯報退出進度

廣東《退出指引》第十一條規定,自退出公告發布之日起,網貸機構應每周向注冊地所在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協會匯報退出進度和出借人資金清退情況,並就疑難問題、可能面臨的風險以及推出方案的調整、修改等與注冊地所在縣(市、區)金融工作部門和協會進行及時溝通。

亮點四:清償報告全透明

廣東《退出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網貸機構在存量項目全部處置完畢、出借人資金清退完成後,網貸機構需要編制清償報告,將代償金額、實際清償金額和清償方式等在各個官方管道進行公示。且公示30個工作日無投訴信訪,方可退出網貸行業。

這意味著,網貸平台出借人對平台清償方案的滿意程度,將直接影響到平台的退出進展,充分保障了出借人的權益。

亮點五:要求平台正面應對維權訴求

廣東《退出指引》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網貸機構需要建立出借人溝通反饋與糾紛調解機制,制定風險應急預案,防範應對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同時,第十六條規定,網貸機構可引導出借人代表組成出借人監督委員會,監督網貸機構的退出工作情況。

亮點六:違法的平台股東也逃不了乾系

廣東《退出指引》第十八條規定,若網貸機構的股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指引中強調,若網貸機構股東認繳資本不到位,且在非法經營過程中不當得利者,須實繳到位,並返還不當得利。網貸平台出現問題後,大小股東再怎麽踢皮球甩鍋,也還是需要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廣東《退出指引》要求具有集團公司背景的股東對旗下網貸機構項目處置提供幫助,必要時可直接提供資金援助,以降低可能出現的嚴重流動性風險。

而廣州《退出指引》中僅提及,“具有國資企業、上市公司、大型集團公司等背景的網貸機構,可爭取該國資企業、上市公司、集團公司等提供合理範圍內的資金援助。”

采寫: 南都見習記者 熊潤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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