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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不同命的數據人:被端的、上市的、趟雷的

數據領域,那些踩坑的、入獄的、無虞的,都是為什麽?

作者 | 火柴Q、沙鷗

由於上周發布的版本涉及敏感信息,經當事人溝通和二次採訪,今日重發此文,部分內容經過修改。

今天的文章,是積攢了半年的故事。

去年下半年至今,一個不算新的問題愈演愈烈:

大數據的爆發與隱私保護的矛盾。

泥沙俱下,興衰上演。「甲子光年」碰巧見證了身邊好幾個故事:有人被端;有人上市;有人在打官司;也有人認為自己從道德、公理上在推動數據行業發展,但已在看守所裡度過了兩個春節。

數據問題的集中湧現並非巧合,而是行業發展和監管趨嚴的共同結果:

新增數據正像海嘯般急速席卷生活的各個角落。

據數據可視化公司Domo從2013年到2018年連續6年的“數據永不停歇”項目(Data Never Sleeps,一個每年統計各網絡平台產生數據量的可視化項目),全世界超過90%的數據是在2015年以後才誕生的。

2018年,每分鐘會發生387萬次谷歌搜索,產生47萬條Twitter,接近7000對用戶在Tinder上匹配成功。

而中國,正在成為全球數據的最大源頭。據IDC《數據時代2025》報告預測,中國數據總量佔全球比重將從2018年的23.4%上升到2025年的27.8%,排名上升至第一位,絕對值將從7.6ZB上升到48.6ZB。

到2020年之前,每個人每秒產生的數據將達到1.7M,相當於一部畫質不高的小電影。

但到目前為止,大部分人沒有從自己源源不斷生產的數據中獲得任何報償,反而招來了行銷電話的騷擾,承擔著隱私洩露的風險。

這讓監管建設變得更為緊迫。2017年6月1日,《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2018年被稱為“中國數據合規元年”。

虛擬無形的數據,已和活躍千百年的權力、欲望、愛恨一樣,成為了時代戲劇的導火索之一,相關人物亦經歷了起伏興衰,命運分叉。

對公司來說,問題是,什麽樣的行為會觸犯紅線,讓老闆和員工昨天還數錢笑嘻嘻,今天就“在裡麵團聚”?

對政府來說,關切是,怎樣立法和引導,才能在數據共享、社會進步和隱私保護、個人權利之間尋得平衡?

對個人來說,命題則更哲學一些:如果隱私終將消失,你該用什麽姿勢去面對?

Data Never Sleeps 6.0

被端的

“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馬克思《資本論》

今年3.15晚會上,央視用20分鐘重點曝光了“騷擾電話產業鏈”,順帶曝光了背後非法獲取、洩露、交易電話號、身份證等公民個人信息的黑產。

而就在晚會前夜,還發生了一件之後引發行業熱議的事——號稱擁有中國最全簡歷數據庫的大數據公司巧達科技被北京警方“一鍋端”。

據報導,巧達被調查的原因是涉嫌盜取、販賣個人隱私。[1]

監管機構的這次行動十分突然。因為就在被調查的一周前,巧達科技創始人王成予還渾然無覺地在某場合述說著自己的商業成功。

據此前媒體曝光的一份商業計劃書,巧達聲稱2016年的營業收入為1.2億元,2017年猛增至4.11億元(增幅242.5%),利潤也從2016年的4800萬增長到2017年的1.86億(增幅287.5%)。[2]據王成予自述,僅2018年,巧達科技旗下一條5人團隊的業務線就賺了數億人民幣。

當時人們並不知道,王成予其實不叫王成予,他有一連串曾用名:周宇傑、周成宇、周成予。

人們也不知道,這位總讓人印象深刻的天生演講者的確經歷過常人望塵莫及的“特殊訓練”,他曾犯下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刑事案件。

按照王成予在多個場合的表述和公開資料,成立於2014年,目前融資到B輪(2017年1月獲B輪融資)的巧達,最初的發家奧秘是用工具換數據

在2015年接受創業邦採訪時,巧達創始人之一劉博就直白地說:“我們的商業模式概括起來也就8個字——獲取簡歷、數據變現。”

1.獲得數據(簡歷):

(1) 巧達為企業HR提供包括喬大招、紛簡歷在內的多款免費簡歷管理工具,當HR使用巧達產品進行職位發布、收取簡歷時,巧達可通過HR在招聘平台的账號獲得個人授權給平台的簡歷數據;

(2) 同時,巧達的好幾款產品有供HR、獵頭上傳簡歷的入口,這是簡歷數據的另一來源。

2. 數據變現

收集大量真實簡歷數據後,巧達進行了多種方式的變現。

其中帶來大量收入的業務,是基於精確用戶畫像為App、教育機構、泛金融機構、地產商等客戶提供精準行銷、用戶激活、運營等服務。

比如,如果你在某App上綁定了自己的電話號,為該App服務的巧達可將你的號碼與自有簡歷庫匹配,從而反饋一系列你的信息:年齡、性別、職業、收入、戶籍、教育水準、工作經歷、你的親朋好友……這些多維信息,足以精準地描述你的喜好,預測你的行為。[3]

有律師認為,巧達存在未經授權采集數據和公民個人信息、違背數據授權意圖使用數據、非法販賣個人信息等違法嫌疑。(關於各環節的具體法律風險,我們會在第三節以巧達為例展開分析。)

據巧達內部員工,客戶每在巧達查看一個用戶的一個信息資料欄,需要付費5毛。而據曝光的商業計劃書,巧達自稱擁有2.2億自然人簡歷、37億份累計簡歷、超過10億份通訊錄、超過8億自然人的認知數據。

總之,巧達通過海量數據基本達到了“我知道你去年夏天幹了什麽”的驚悚效果,且從中攫取了巨大利潤。

從這個意義上說,數據根本不是21世紀的石油,數據比石油掙錢多了。

馬克思寫在《資本論》裡的那句話再次回響:“有50%的利潤,資本就會鋌而走險;有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人間一切法律。”

如今,巧達在北京海澱中鋼國際廣場的辦公地已被貼上封條。從辦公室裡落下的沒喝完的礦泉水和抽了一半的煙來看,這家公司被“端”得突然而徹底。

被查封的巧達科技北京辦公地點。圖片來源:三言財經

巧達的情況並非個案,在2017年6月《網絡安全法》正式實施前的一個月,曾是新三板第一家大數據上市公司的數據堂,就因“特大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嫌疑被警方調查。數據堂對外的口徑是,他們的某客戶涉嫌出售公民個人信息。年中,數據堂停掉了有風險的金融線和行銷業務。[4]

也是同一時期,據《一點財經》報導,已有15家大數據公司金進入了調查名單,其中估值最高的超過百億元人民幣。2018年,又一家新三板企業瑞智華勝因涉嫌竊取個人信息被調查,事發後,瑞智華勝高管被抓,員工從52人銳減至9人。

整體看,近3年來,被檢察機關起訴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人數激增,尤其2017年,增幅超300%。這表明了一種監管態度:大數據亂象要好好整頓了。

此時,最危險的人可能恰是自恃諳熟中國規則者。

巧達科技COO、喬大招產品創始人劉煒,曾任盈科律師事務所監事會主席、律雲科技聯合創始人兼CEO,比一般人“知法”,但也沒擋住犯法。

至此,王成予的“前科”可能得再添一筆了。只是下一次“再出發”時,他還能找到一個掩蓋過往的“新名字”嗎?

這已是一個個人信息無所遁形的大數據時代了。

上市的和“趟雷的”

是文明,而非天災,將人類推上了不確定性的火山口。

——烏爾裡希·貝克《風險社會》裡描述的現代社會

上市的

就在王成予被警方帶走的10天后,一家來自杭州的大數據公司——個推(每日互動)悄然登錄A股創業板。

如果說巧達和315曝光的多家Wi-Fi探針公司代表著大數據行業的危險面;上市的個推則多少給行業帶來振奮。

個推的商業模式也是兩部分:獲取數據、數據變現。大的思路還是“服務/工具換數據”。

每日互動招股書“主營業務概述”圖示

1. 用技術服務(App推送服務)獲取App數據

通過為App開發者提供信息推送SDK(開發組件)來獲得App開發者授權的數據,能采集到的數據一般包括設備信息、App打開情況、使用時長、打開地點等。

2. 以積累的數據展開廣告、行銷和其他數據服務

上圖的“移動互聯網行銷服務”和“其他數據服務”對應個推的數據變現方式。

按照招股書解釋,個推會對積累到的數據進行脫敏、篩選、清洗、整理,然後挖掘建模,形成對用戶群體的認知。這些認知可用於精準行銷等服務。

能在A股上市的個推,比大多數還未上市的大數據公司接受了更嚴格的法律審查。個推讓自己“安全”的關鍵有兩點:

1. 獲得授權

個推獲得的App數據經過了App開發者的授權。

2. 不定位到自然人

按照個推的說法,個推並不謀求設備信息與用戶身份的關聯,這些信息無法識別、關聯至特定自然人。

即使如此,個推這類公司依然面臨質疑和風險。

第一重風險是安全問題。

廣義來說,安全既包括工作人員、合作方的不當操作或有意作惡導致的數據不當使用;也包括黑客攻擊導致的數據損失和洩露。

每日互動招股書中的風險提示

這不一定是公司的主觀惡意行為,但後果也很嚴重。

更重要、更難解的質疑是授權問題。

個推的授權來自App開發者,App開發者的授權來自最終用戶。但很多時候,用戶選擇同意授權是無奈之舉,不同意就沒法用服務,因而許多App的授權請求也被認為是霸王條款。

所以,個推等公司在數據采集上是合法的,但整個生態卻有不合理之處。這種風險不是單個公司的問題,而是全行業甚至全社會的共同難點。

就如德國社會學家烏爾裡希·貝克在《風險社會》中對現代世界的描述:“生活在文明的火山上”。

現代世界相比古典時代的一個特點就是——是文明,而非天災,將人類推上了不確定性的火山口。

“趟雷的”

不合理的生態裡,有賺錢的,也有“趟雷的”。

在當下這個管理、制度越來越跟不上實踐的時期,大環境中的組織和個體以及規則本身,都將面臨更多不確定性。最讓人無奈、無力的情況是:你被抓或不被抓,都是有道理的

當個推創始人方毅意氣風發地敲鍾時,90後創業者、車當創始人林雨已在蘇州市警察局相城分局看守所裡度過了兩個春節。

林雨一案的當事人及其家屬告訴「甲子光年」,這一案,形式上被認定違法,但在情理上,林雨及其所創立的二手車信息平台車當公司並沒有造成不良後果。

2015年創立於深圳的車當,願景是做中國的CARFAX——一個提供二手車裡程、維修等信息,抹平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的車史信息平台。

成立於1984年的CARFAX經過與車管所、加州政府等機構的多年協調、抗爭後,最終說服多州政府把車史數據納入了被鼓勵流通的公共數據範疇。

遊說能成功,源於在二手車交易場景中,數據流通“利大於弊”:一是車史數據主要是裡程、維修、車保記錄等,主體是車,不是自然人,與隱私干涉少;二是車史信息流通有利於市場公平交易和減少汽車安全隱患。

目前,CARFAX已成為北美車史大數據的頭部企業,業務涵蓋to B(向二手車買方經銷商提供數據)、to C(1994年CARFAX網站上線後,開始向個人買家提供數據),擁有超過兩百億條車輛數據,囊括美國、加拿大和部分歐洲國家。

但在林雨創業的2015年和今天,中國的二手車車史數據和1984年的美國一樣,並不公開。車輛管理機構、4S店、維修店各自掌握一些數據,但沒有打通。

在突破數據源時,林雨最初效仿CARFAX的軌跡,試圖先聯繫民間機構——CARFAX當時的突破口是非盈利組織“美國汽車經銷商協會”;林雨則想到了4S店。

但據車當方面對「甲子光年」的陳述,由於林雨接洽的汽車銷售集團更傾向於投資而不是數據交易,這條路徑受阻。

至此,林雨和車當開始滑向危險:向中間人購買數據。

中間人名叫劉某。據林雨描述,劉某在2016年底主動聯繫到了車當,自稱數據合作商,和很多品牌有合作,可提供車輛數據,並表明同賽道的其他公司的數據也是他提供的,車當可放心購買,用多少,付多少。

劉某的具體做法是借助4S店內的“線人”將一種俗稱“小電腦”的硬體設備(大小接近手機)放到4S店裡。借助該設備加線人提供的內部員工帳號,可實現遠程訪問4S店內部系統,長期、穩定地獲取伺服器裡的數據。

車當案中涉及的“小電腦”

劉某的做法實際上是繞開4S店官方,獲取了未經授權的數據。

但林雨告訴「甲子光年」,他對劉某的行為不知情:“我們是向數據供應商購買數據,供應商給我們的授權都是官方正式授權账號密碼,所以不存在我們繞開找中間人。”

“你們是認為劉某和4S店之間有官方授權關係嗎?”我們進一步問。

“他是這麽給我們說,我們也沒有義務對數據來源進行合法性論證,因為這不屬於敏感信息。”林雨說。

據車當方面稱,留學多年的林雨是有較強的數據隱私意識的,在公司成立之初,車當就開發了“DATA TELLER 數據集成系統”,其功能之一是在數據入口端剝離公民的個人信息和車輛信息,即車當不會看到公民個人信息,只會看到車輛維修、保險等信息。車當還特別委託山東軟體測試中心進行了評測,結論是該軟體可有效防範公民個人信息洩露,也就是林雨說的“沒有敏感信息”。

山東軟體測試中心對車當公司“DATA TELLER”系統的測評報告

同時,車當還委託“蘭台律師事務所”就“車當系統”的合法、合規性出具了法律意見書。

蘭台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但這些操作並未幫公司規避法律風險。

據一位長期從事電子數據取證的網絡安全專家告訴「甲子光年」,不論技術手段是爬蟲還是“小電腦”,只要主動地以獲取數據為最終目的越權訪問了伺服器,就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5]

而林雨認為:“我們沒有越權訪問,他們(指作為數據供應商的劉某)自己有無越權我們不清楚。”

在繁忙的創業中,林雨並沒有意識到危險的到來。

2017年9月13日,他像往常一樣去上班,但到中午,林雨的妻子發現林雨和車當其他同事集體失聯。

隨後,家屬趕到辦公室,見證了仿佛警匪大片的一幕:位於深圳的辦公樓下停著數輛警車,且辦案人員來自千里之外的蘇州。

車當的所有員工因涉嫌“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罪”(經後續調查後,違法嫌疑先是變更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後又變更為“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罪”,如前所述,車當獲得的數據裡沒有個人信息而是車輛信息)被帶到深圳警察局盤查了一天一夜。當晚,其中10人被連夜押送至蘇州,辦公室隻留下十封拘留通知書。

留給林雨家屬的林雨拘留通知書

此時,車當已獲得了上萬個付費企業客戶,並在進行下一輪融資。這場飛來變故讓一切成空:客戶、投資人、員工家屬挨個來訪,剛在前一年生下女兒的林雨妻子在深圳處理一切。

在2017年11月違法嫌疑被確認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後,林雨被正式批捕。警察機關判定: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數萬條、非法獲利二百餘萬元,已符合該罪“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這意味著林雨可能面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劉某是從犯。[6]

而林雨妻子堅持認為,車當的行為並未造成實際利益受害方——車史信息是脫敏的,不涉及個人信息洩露;而4S店的主要業務是賣新車,車史數據並非他們的重要資源。

且林雨的創業方向是受政策鼓勵的:國務院在2016年發布了《關於促進二手車便利交易的若乾意見》,其中有這樣一條:非保密、非隱私性信息應向社會開放

所以,林雨妻子認為這是個“無頭”案件:無原告,無受害者,無社會危害,無人身、財產損失。她不明白為何檢察機關認定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就在4月1日,林雨一案初審結果出來了:判三緩三(有期徒刑3年,緩期3年執行)。這意味著林雨若能順利度過緩刑期,就不用再“進去”了。

但一切早已物是人非,公司沒了,林雨投入的百萬元也打了水漂。在出來之後的第一條朋友圈裡,林雨寫道:兜兜轉轉回到原點。

而上一次他發朋友圈還是2017年10月。進去前的倒數第二條信息裡,他仍期待著公司的美好未來。

如果說個推的商業模式是形式合法,合理性存疑;那車當一案涉及到大數據行業的另一些現狀:在某些本可促進社會整體效率的場景,如二手車交易、醫療健康領域等,存在嚴重的數據孤島。

數據的不流通阻礙了新增價值的挖掘,影響了產業鏈各主體的發展,最終可能使公民的利益受損;而現有法律對哪些數據該公開流通、哪些該嚴格保護尚沒有相對完善的立法,間接刺激了某些領域的亂象。

如在能帶來很大價值的健康大數據領域,由於各醫院數據相對隔絕,部分公司使出了買通護士抄信息、內線搬運等各種灰色手段,這些手段環節多、人員雜,加劇了數據被不當使用和洩露的風險。

除了林雨這種突如其來面臨刑事案件的情況,大數據行業更常見的是民事糾紛——也是在上半年,就有兩家同處招聘工具賽道的公司打起了官司。

原告方是為HR提供招聘工具和社交化招聘服務的T公司,被告方是具有相似業務的Q公司及其首席運營官,其被起訴的原由是“商業詆毀”。

目前該案一審已結束,Q公司及其首席運營官被判商業詆毀成立;案件二審正在進行中,雙方正在等待判決結果。

發生在兩家公司之間的爭議性事件,反應了目前大數據行業發展中的另一個難題——在更高的效率和更完善的數據保護間謀求平衡:

各類工具確實會給企業客戶帶來更高的效率;但第三方工具,又會增多數據流經的環節,增加對數據采集、使用合法性的監管複雜度。

未來立法和執法的走向如何,將影響一整個賽道的發展。

在林雨在拘留所的18個月裡,他曾給妻子寫信,以開玩笑地口吻說:本以為一進拘留所的一個月是讓他體驗人生,沒想到,放出來的那一個月(中間取保候審了一個月)才是讓他體驗人生。

嚴厲的和曖昧的

“真正有價值的悲劇不是產生自善惡之間,而是出於兩難之間,是兩種合理性的碰撞。”

——黑格爾

縱觀以上案例,現階段中國大數據行業的立法和執法現狀可總結為兩個關鍵詞:嚴厲的,曖昧的。

首先是嚴厲的:從2014年至今越來越嚴。

2014年,大數據概念方興未艾,雙創風口正當其時,政策上對各類大數據的嘗試持開放觀望態度。多個由地方政府主導的大數據交易所陸續上馬,目的就是促進數據流通。

但經過4、5年發展,行業弊端日益凸顯。一個最直觀的例子就是幾乎每個人都有經歷過的“行銷電話”乃至電信詐騙,監管的態度也日趨嚴厲。

2015年以來的一系列立法進展,見證了中國大數據監管理念的變化:

以巧達和車當等為例,目前的執法中,會嚴抓以下3個環節的違法行為

1. 數據獲取

數據獲取階段有兩個涉嫌違法的關鍵:未經授權、涉及公民個人信息。其中與公民個人信息有關的違法行為是嚴抓對象,最高檢已連續3年對外披露了具體的起訴數據。

巧達兩條皆犯,一是在獲取簡歷數據時,未獲得招聘平台授權,也就沒有獲得求職者的授權。而根據2017年開始實施的《網絡安全法》,收集用戶信息時必須明示並取得同意;二是簡歷數據包含了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按照《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是那些能單獨或與其他信息配合,識別自然人身份的信息。[7])

車當的問題則是未經4S店授權,獲取了車輛信息。

2. 數據分析、處理

數據處理階段有兩個關鍵:脫敏和保護。

一是脫敏。大數據行業常說的脫敏信息,用法律術語表達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複原的信息”。例如,巧達的商業計劃書展示了定位到個人身份和行為的功能,至少說明該公司的脫敏意識不強。

巧達科技商業計劃書截圖

二是保護,即數據運營公司有義務“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並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近期一個無視這種保護義務的案例是在2月底被爆出洩露了250多萬個人信息的深網視界。據荷蘭安全研究員Victor Gevers的調查,深網視界居然未對內部數據庫做最基礎的密碼保護,導致海量人臉、身份證、照片、地理位置信息可被公開訪問。

3. 數據使用和交易

在數據使用和交易環節,有一個容易忽視的點:數據使用的意圖,是否違背了數據最初被授權時雙方的約定。按照《網絡安全法》,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並且必須按雙方約定使用這些信息。

以巧達的一款產品“愛夥伴”為例,基於巧達對簡歷數據的積累和求職者行為的洞察,這款產品可以幫老闆預警:誰要離職了。而求職者授權簡歷數據的初衷就是離職找工作,“愛夥伴”完全未被“求職服務”的本意,因此被吐槽為“惡心人的產品”。

近期被討論的汽車之家5年把手機號“賣了96億”的行為,也可能存在違背授權意圖的問題。因為沒有人授權數據是想接騷擾電話的。

目前法律現狀的第二個特點是:曖昧的。

曖昧表現在從已實施的法律來看,數據價值觀尚不確認。

在價值觀層面,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平衡由來已久的“保護隱私”訴求,和可能開創未來的“數據共享”的關係?如何平衡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關係?

目前,各國做法已分化為兩條路。

歐洲走上了保守路線,原則是“未明確授權即視為拒絕共享”,保護隱私是最高優先級。

所以歐洲在2018年5月25日正式實施GDPR(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通用數據保護條例),明確了用戶的數據訪問權、被遺忘權、限制處理權、攜帶權。Facebook和Google因此分別面臨40.9億美金和48.8億美金的潛在巨額罰款。

而美國則更靠近“未拒絕便視為授權”,捍衛“數據共享”。

奧巴馬總統辦公室2014年發布的《大數據:抓住機遇,保護價值》(Big Data: Seizing Opportunities, Preserving Values)報告中明確寫道:

“無論大數據會帶來多麽嚴重和影響深遠的問題,當局政府仍會致力於支持數字經濟和推動有利於數字經濟創新的數據的自由流動。”

“No matter how serious and consequential the questions posed by big data, this Administration remains committed to supporting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he free flow of data that drives its innovation.”

而在中國,目前法律法規對保護隱私有明確規定[8],對“數據共享”態度相對模糊[9],對二者之間的關係缺乏原則性闡述,具體執法過程中,各地、各機關對法律的理解又不盡相同。

這種曖昧性導致了這個行業從業者的命運跌宕起伏,各自迥異:有上市的;有被端的;有打官司的;也有創業未半被長期拘留的。

這使得看起來相似的行為可能走向截然不同的後果,成也數據,敗也數據。

比如林雨的妻子怎麽也想不明白,同行也是用的一樣的數據,有的還沒做個人信息的剝離處理,可是大家都是該幹嘛幹嘛,為什麽就是車當被調查?

公司期待“一視同仁”,公眾也期待整體數據環境轉好:

這不應該只是一場“殺雞儆猴”的運動式雷暴;而是面對市場、社會全局,以更深入的思考,帶來立法層面的修正和更合理、公平的監管。

如果隱私終將消失

“I know everything he's got to say against me, I am white, I am a fuckin bum, I do live in a trailer with my mom.”

——埃米納姆,Lose yourself

2018年4月時,武漢曾舉行過一場名為“36.4萬武漢公民的秘密”的展覽。

展廳被幽藍色的燈光籠罩,牆體上投射著密布的個人信息:姓名,年齡,上周在哪裡買過包,去年春節去哪裡旅過遊……

策劃展覽的藝術家鄧玉峰在此前一年多的時間裡陸續收集了這些個人信息,最便宜的信息只要1分錢一條。

“36.4萬武漢公民的秘密”展覽現場

2017年11月,南都個人信息保護研究中心還曾在北京同做過一場實驗——用信息交換物品,結果九成體驗者很容易就選擇交出個人信息,以交換帽衫、充電寶等物品。

在擔憂這種隱私洩露的現狀時,另有一種觀點認為,隱私只是歷史性的產物,將隨技術、社會心態的發展產生巨大變化,甚至完全“消失”。

其實歷史上,那些曾經被認為至關重要、不可割捨的概念,比如羅馬人的榮譽、中世紀的“騎士精神”、不可褻瀆的信仰都發生了巨大變遷,雖不至於完全消失,但也失去了原初的內涵。

像歐洲推出GDPR那樣去對抗隱私的消逝是一種方法。

另一種有點“自曝”自棄,但十分行之有效的方法也許就是徹底主動的自曝——如姆爺(埃米納姆)在《八英裡》結尾那場著名的battle裡一樣,把自己的秘密和隱私一氣說完,讓別人無話可說。

《八英裡》中,埃米納姆自爆隱私的說唱battle《Lose yourself》

最後姆爺贏了。

他開心嗎?好像是的。

只是,這就像大數據本身帶給人的那個迷思:到底是誰做了選擇,是我,還是裹挾著我的數據和世界?

END.

[1]《獨家:上億簡歷大數據公司被警方一鍋端,李開複、中信資本均投資》

[2]數據來自尾注[1]的新聞裡,被媒體曝光的巧達科技商業計劃書。

[3]見[1]。

[4]追蹤“數據堂”:特大侵犯個人信息專案,震動大數據行業

http://yuanchuang.caijing.com.cn/2018/0724/4490851.shtml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5條:

【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該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部門犯前三款罪的,對部門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見尾注6“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標準。

[7]《網絡安全法》76條對個人信息的規定:“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自然人個人身份的各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等。”

[8]2018年9月1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將“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列為第一類項目,即條件相對成熟、任期內可以擬提請審議的法律。這意味著個人信息保護或將迎來專門立法。

[9]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過程中,2016年7月的《民法總則(草案)》征求意見稿曾將“數據信息”納入知識產權範圍,但2017年3月頒布的《民法總則》正式版本中,數據信息從知識產權客體中被刪除。

將數據納入知識產權的好處是使數據所有者在交易數據、數據確權上有法可依。但數據確權本身又是一個法理難題,而且將數據納入知識產權可能在實際執行中對部分數據的流通造成阻礙,《民法總則》在這一問題上的反覆說明了數據立法的難度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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