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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訴李楓誹謗一案二審 郭敬明上訴被駁回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姝)近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開了《郭敬明與李楓誹謗二審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二審裁定書),顯示針對郭敬明訴李楓誹謗罪一案,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的簽約作家李楓發布了一條《關於郭敬明致所有人》長文,指稱作家兼導演郭敬明曾對其實施“性騷擾”。郭敬明隨後提起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應已構成誹謗罪。

二審裁定書顯示,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審理郭敬明控告李楓犯誹謗罪一案,經審查認為,郭敬明指控李楓犯誹謗罪,缺乏罪證,故於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訴。

郭敬明的上訴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指控“缺乏罪證”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其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足夠罪證;原審法院不向他釋明哪方面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哪方面證據,不具體詢問他是否可以補充某特定方面證據,即駁回起訴,限制了他正確行使舉證權利,程式嚴重違法;他提交了足夠證據,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剝奪了他遭遇侵害時的司法救濟權,程式嚴重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本案。

針對郭敬明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提出,郭敬明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公證書》等證據,經審查上述證據能夠證明的事實為:李楓在其微博上發表了涉案文章,且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此外,一審法院向李楓送達自訴狀時,李楓表示其微博文章內容並非捏造。

二審法院表示:“由此可見,本案關於誹謗罪指控的核心內容,即涉案文章內容是否系被告人故意捏造並散布,並無足夠證據支撐。如果基於本案此種證據情況即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判,庭審則極有可能成為要求被告人自證無罪的過程,這顯然與‘誰主張誰舉證’以及‘無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訴訟原則是相違背的。故根據本案證據審查情況,在原審自訴人(即郭敬明)一方經告知未提出補充證據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式合法,故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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