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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發布了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實施細則

雷鋒網按:4月16日,長沙市政府發布了《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長沙成為了繼北京、上海、重慶之後,國內第四座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規則的城市。也是在三部委聯合發布《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規範(試行)》之後,國內第一座響應該規範的城市。

該管理規範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兩年。值得注意的是,該車輛要求測試主體的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並規定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識“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注意。

在發布管理實施細則之前,長沙市早就做好了搶佔自動駕駛先機的準備。據雷鋒網了解,長沙市的智能系統測試區將於今年6月30日正式對外開放。該智能測試區分包含高速公路測試區、城市路線測試區、鄉村路線測試區、越野測試區、研發管理與調試區等測試區域。該區位於湘江新區,於2016年開始建設,佔地面積為1232畝。該區為在建設初期定義為封閉式核心區,測試裡程長達12公里,包含3.6公里的高速公路模擬測試環境。

長沙智能系統測試區投入使用後,將接受社會各界報名。屆時,長沙還將引進長沙智能駕駛研究院、京東無人車等重磅項目,同時正與一汽、百度等公司合作開展智能駕駛測試業務。

以下是管理實施細則:

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市智能網聯汽車技術研發及應用,指導和規範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工作,控制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風險,保障路線交通安全,推動長沙創建“國家智能製造中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路線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66號)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從事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本市遵循分級分類的原則逐步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測試工作。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員會、市警察局、市交通運輸局、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經濟發展局共同成立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聯席工作小組(以下簡稱“聯席工作小組”),聯席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

第五條 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本細則的推進實施。聯席工作小組組成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審核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組織開展測試車輛、測試區、測試要求等相關評估論證工作,協調解決本細則實施過程中有關事項:

市經濟和資訊化委員會負責定期組織召開聯席工作小組會議,協調處理聯席工作小組日常事務;

市警察局負責測試車輛臨時行駛車號牌核發和交通事故處理及相關事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在物流、公交市場運營的前期研究工作,會同湖南湘江新區管委會經濟發展局開展測試標準體系規劃及建設;

湖南湘江新區管理委員會經濟發展局負責組織制定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技術及應用標準,牽頭組建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專家委員會,統籌協調測試區的規劃和設施完善,負責第三方管理機構的管理。

第六條 長沙市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專家委員會(下稱“專家委員會”),定期召開專家委員會評審會議,對測試主體提出的測試申請進行論證,形成專家委員會評審意見。

第七條 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管理方負責第一級測試區的測試工作和安全管理;受聯席工作小組委託作為第三方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主體提出的第二級測試區的測試申請及初審,及時向聯席工作小組報批;組織實施測試工作,收集並分析測試車輛的測試數據,形成測試分析報告上報聯席工作小組;負責測試工作日常事務。

第八條 聯席工作小組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選擇若乾典型路線和測試應用場景用於智能網聯汽車測試並向社會公布,包括第一級測試區——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含封閉式測試環境和半開放式測試環境)和第二級測試區——開放式路線。

第三章 測試申請條件

第九條 測試主體是指提出智能網聯汽車測試申請、實際開展測試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其他法人組織,測試主體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部門;

(二)具備汽車及零組件製造、技術研發或試驗檢測等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業務能力;

(三)對智能網聯汽車測試時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財產損失,具備足夠的民事賠償能力;

(四)具備對測試車輛事件進行記錄、分析和重現的能力;

(五)具有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測試評價規程;

(六)具備對測試車輛進行實時遠程監控的能力;

(七)購買一定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測試駕駛人是指經測試主體授權,負責測試並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對測試車輛實施應急措施的駕駛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測試主體簽訂有勞動合約或勞務合約;

(二)取得相應準駕車型行車執照並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三)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滿分記錄;

(四)最近1年內無超速50%以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無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記錄;

(六)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七)在自動駕駛測試規程、測試操作方法、危急情形應急處理措施等方面具有5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學習和訓練經驗,其中實際駕駛操作訓練時間不低於40小時;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測試車輛是指申請用於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商用車和特種(專用)車輛。在第一級測試區進行自動駕駛測試的,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製性檢驗項目要求;對因實現自動駕駛功能而無法滿足強製性檢驗要求的個別項目,測試主體需證明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

(二)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三)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能實時回傳下列第1、2、3項資訊,並自動記錄和存儲下列各項資訊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3年:

1.車輛控制模式;

2.車輛位置和車輛姿態;

3.車輛速度、加速度等運動狀態;

4.環境感知與響應狀態;

5.車輛燈光、信號實時狀態;

6.車輛外部360度影片監控情況;

7.反映測試駕駛人和人機互動狀態的車內影片及語音監控情況;

8.車輛接收的遠程控制指令(如有);

9.車輛故障情況(如有);

(五)測試車輛應當安裝具備提醒功能的裝置,當遇到自動駕駛系統失效時,該裝置應當立即提醒測試駕駛人接管測試車輛;

(六)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區管理方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測試主體所屬測試車輛申請在第二級測試區進行自動駕駛路線測試的,除符合第十一條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初次申請用於測試的智能網聯汽車未辦理過機動車注冊登記;

(二)測試車輛應在第一級測試區進行充分的實車測試,符合國家行業相關標準,省、市級政府發布的測試要求以及測試主體的測試評價規程,具備進行路線測試的條件。

(三)測試車輛自動駕駛功能應由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驗證,檢測驗證項目包括但不限於附件1所列的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測試申請及審核

第十三條 測試主體申請在第二級測試區進行路線測試的,申請流程如下:

(一)測試主體應按測試申請條件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第三方管理機構於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二)材料初審合格後,第三方管理機構應進行以下工作:

1.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測試主體到指定地點進行實車檢查及試驗,審查測試主體提供的測試車輛及相關功能與申請材料描述內容的一致性,並出具審查報告;

2.在通過實車檢查及試驗的測試車輛上安裝用於向第三方管理機構監控平台反饋相關數據的監視裝置;

3.定期向聯席工作小組提交符合要求的測試主體申請材料。

(三)聯席工作小組於收到第三方管理機構的材料1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論證,並依據評審意見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審核,對審核通過的測試車輛逐一出具智能網聯汽車路線測試通知書(見附件2);

(四)測試通知書應當注明測試主體、車輛識別代號、測試駕駛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測試時間、測試路段等資訊。其中,測試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8個月;

(五)如需變更測試通知書基本資訊的,由測試主體提交變更說明及相應證明材料,聯席工作小組審核通過後出具變更後的測試通知書;

(六)測試主體憑測試通知書及《機動車登記規定》所要求的證明、憑證,向警察機構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試驗用機動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七)臨時行駛車號牌規定的行駛區域應當根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合理限定,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不應當超過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

第十四條 測試主體提出第二級測試區測試申請,應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和測試車輛的基本情況;

(二)屬國產機動車的,應當提供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但未進入公告車型的應當提供出廠合格證明和國家認可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相應車型強製性檢驗報告;屬進口機動車的,應當提供進口機動車輛強製性產品認證證書、隨車檢驗單和貨物進口證明書;

(三)自動駕駛功能說明及其未降低車輛安全性能的證明;

(四)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五)測試主體在第一級測試區進行實車測試的證明材料;

(六)獲得國家或省市認可的從事汽車相關業務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自動駕駛功能委託檢驗報告;

(七)測試方案,包括測試路段、測試時間、測試項目、測試規程、風險分析及應對措施;

(八)交通事故責任強製險憑證,以及每車不低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責任保險憑證或不少於五百萬元人民幣的自動駕駛路線測試事故賠償保函。

第十五條 測試主體需要延長測試周期的,應在本次測試周期結束前1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測試延期申請,延期申請時長一次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六條 測試周期結束後,測試主體於3個工作日內將測試標識和試車臨時行駛車號牌上交市警察局交警部門。

第五章 測試管理

第十七條 測試車輛必須取得臨時行駛車號牌方能上路行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標示“自動駕駛測試”字樣,提醒周邊車輛注意。

第十八條 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均應遵守我國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依據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時間、測試路段和測試項目開展測試工作,並隨車攜帶測試通知書、測試方案備查。

第十九條 測試駕駛人應始終處於測試車輛的駕駛座位上、始終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及周圍環境,隨時準備接管車輛。當測試駕駛人發現車輛處於不適合自動駕駛的狀態或系統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時,應及時接管車輛。

第二十條 測試過程中,測試車輛不得搭載與測試無關的人員或貨物。

第二十一條 測試過程中,除測試通知書載明的測試路段外,不得使用自動駕駛模式行駛;測試車輛從停放點到測試路段的轉場,須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駛。

第二十二條 已取得第二級測試區測試資格的測試車輛發生自動駕駛系統功能增減、部件變更、安全性能變化、車身外觀以及測試駕駛人改變等情況時,測試主體應當立即停止測試車輛的路線測試,並提前5個工作日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線測試變更資訊表,由第三方管理機構評估通過後方可繼續測試;第三方管理機構評估後認為需要重新評審的,應當及時向聯席工作小組報批。

第二十三條 測試駕駛人每連續工作滿2小時,應當休息0.5小時,且每個測試駕駛人每日累計進行測試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

第二十四條 測試主體應當按照第三方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匯報或上傳相關數據,並按要求提交測試脫離自動駕駛功能報告,對該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測試主體應每6個月向聯席工作小組和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階段性測試報告,並在測試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測試總結報告。

第二十六條 第三方管理機構有權結合相關實際情況暫停或根據聯席工作小組的要求變更、終止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

第二十七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聯席工作小組可撤銷測試通知書:

(一)聯席工作小組認為測試活動具有重大安全風險的;

(二)測試車輛有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逆行或者依照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可以處暫扣、吊銷機動車行車執照或拘留處罰等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重傷、死亡或車輛毀損等嚴重情形,測試車輛方負主要以上責任的。

第二十八條 撤銷測試通知書時應當一並收回臨時行駛車號牌,未收回的,公告牌證作廢。

第二十九條 測試主體存在違規操作或者違反本細則規定的,聯席工作小組應當暫停測試主體申報的所有測試車輛的測試計劃,取消其測試資格並定期公布違規操作的測試主體名單。

第三十條 測試主體應當對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法律責任。測試主體提交不實材料或者數據的,聯席工作小組應當取消其測試資格,並不再接受該測試主體的相關測試申請。

第三十一條 測試駕駛人違法違規進行自動駕駛操作,聯席工作小組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有權禁止其繼續進行自動駕駛測試。

第六章 交通違法和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 測試車輛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事故時,測試駕駛人應當立即停止測試,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相關法定職能部門,測試主體、測試駕駛人、測試車輛所有人、第三方管理機構依照現行法律法規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測試期間發生交通違法行為的由公示機構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現行路線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測試駕駛人進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測試車輛在進行測試過程中違反路線交通法規或發生交通事故的,測試主體應在收到市警察局出具的違反交通法規或交通責任事故認定後5個工作日內,向第三方管理機構提交路線測試交通事故分析報告或路線測試違反交通法規分析報告,未按要求提交分析報告的,聯席工作小組有權調整或暫停測試主體的測試計劃。

第三十五條 測試主體因交通事故被暫停或終止測試計劃的,應當就相關問題認真整改,經整改滿足相關測試要求後,可重新向第三方管理機構申請恢復測試,並提供相關交通事故處理完結證明檔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先進的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具備複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未來可擴展融合現代智能資訊交換、共享技術,並最終可實現替代人來操作的新一代汽車。

(二)測試車輛是指具備自動駕駛系統和技術,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技術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

(三)測試主體是指為推動和實現自動駕駛技術需要在本市範圍內測試區進行自動駕駛科研、定型試驗的獨立法人部門。

(四)測試駕駛人是指具有熟練駕駛經驗,經過自動駕駛技術培訓合格,在測試過程中乘坐於測試車輛駕駛座位上,負責監控測試車輛行駛安全,並在異常或危急情況下緊急接管測試車輛控制權,使測試車輛盡最大可能脫離危險駕駛情形並保障測試過程安全的專業人員。

(五)第一級測試區專指湖南湘江新區智能系統測試場,包含封閉式測試環境和半開放式測試環境;第二級測試區指開放式路線測試區,不禁止社會車輛、行人、牲畜穿行,但設有明顯測試警示標識的路線測試區。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另外,該管理實施細則還規定了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功能的檢測項目:

1. 交通標誌和標線的識別及響應

2. 交通信號燈的識別及響應*

3. 前方車輛(含對向車輛)行駛狀態的識別及響應

4. 障礙物的識別及響應

5. 行人和非機動車的識別及響應*

6. 跟車行駛(包括停車和起步)

7. 靠路邊停車

8. 超車

9. 並道行駛

10. 交叉路口通行*

11. 環形路口通行*

12. 自動緊急製動

13. 人工操作接管

14. 聯網通訊*

*注:

1、標注*的項目為選測項目。

2、企業聲明車輛具有標注*項目的自動駕駛功能或者測試路段涉及相應場景的,應進行相關項目的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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