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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署:保利集團未按要求完成房地產去庫存等工作

  2018年第27號公告:中國保利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財務收支等情況審計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7年5月至6月,審計署對中國保利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集團)2016年度財務收支等情況進行了審計,重點審計了保利集團總部及所屬保利房地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保利置業集團有限公司等9家二級部門,對有關事項進行了延伸和追溯。

  一、基本情況

  保利集團成立於1993年,主要從事軍民品貿易、房地產開發、文化藝術經營、資源領域投資開發、民用爆炸物品產銷及相關服務等。據其2016年度合並財務報表反映,保利集團2016年底擁有全資和控股子公司1055家、參股公司299家;資產總額6647.7億元,負債總額5072.1億元,所有者權益1575.6億元,資產負債率76.3%;當年營業總收入2093.2億元,利潤總額246.5億元,淨利潤168.6億元,淨資產收益率11.44%;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109.37%。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此合並財務報表出具了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審計署審計結果表明,保利集團積極推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主業融合和轉型更新,拓展業務領域;落實深化企業改革要求,推進企業“走出去”,不斷開拓海外市場;完善“三重一大”制度,規範財務收支體系,經營業績快速增長。審計也發現,保利集團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管理、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方面。

  1.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提前確認收入和成本,多計利潤3674.8萬元。

  2.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未按規定攤銷無形資產,少計利潤1743.81萬元。

  3.2016年,所屬新時代民爆(遼寧)股份有限公司多確認營業外收入,多計利潤1469萬元。

  4.2016年,所屬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將尚未發生的工資福利等計入管理費用,少計利潤1072萬元。

  5.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未將收到的違約金確認為收入,少計利潤1000萬元。

  6.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無依據計提費用,少計利潤357.33萬元。

  7.2016年,保利集團少計繳營業稅等,多計利潤101.28萬元。

  (二)經營管理方面。

  1.2010年至2013年,所屬湖北保利投資有限公司、深圳保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經評估對外收購資產,涉及金額15.02億元。

  2.2010年至2011年,所屬保利礦業投資有限公司違規收購兩家礦山企業,後因礦石品位未達到預期、環保整治等停產,投入的4.72億元資金面臨損失風險。   

  3.2010年至審計時,所屬保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利建設)等3家企業經營管理及項目建設不規範,造成1.67億元資金損失,另有8488.69萬元資金面臨損失風險。

  4.2011年,所屬一家企業違規收購股權,另行墊付應由原股東支付的征地拆遷款1.55億元資金至審計時尚未收回。

  5.2010年至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在項目設計招標後,選擇一家未得標且無資質的公司簽訂了13份設計合約,涉及金額1.23億元。

  6.2010年,所屬一家企業違規以“項目前期費用”名義支付合作方5000萬元。

  7.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編造施工進度和支付申請等材料取得工程貸款4400萬元,未按約定用途使用。   

  8.2012年和2014年,所屬華越商業有限公司違規開展貨物購銷業務,至審計時3075.78萬元資金面臨損失風險。

  9.2009年,所屬重慶鼎瑞有限公司未經招標指定工程項目物資供應商,增加工程成本2373.66萬元。

  10.2016年,所屬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保利香港拍賣有限公司未經公開招標與外部企業簽訂印刷等合約,涉及金額2270.28萬元。

  11.2013年,所屬一家企業未經集團審批與外部企業各出資1000萬元成立合資公司開發項目,對方公司未按出資比例向項目提供股東貸款和委託貸款擔保。

  12.至審計時,所屬一家企業的1個棚戶區改造項目推進緩慢,680萬元改造資金滯留集團達16個月;保利集團2個境外項目也存在進度滯後情況。

  13.2012年,所屬一家企業的2名高管未嚴格執行風險控制規範,直接指定兩家建案銷售中介機構,並批準支付谘詢服務費658.52萬元。

  14.2015年至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違規向無資質企業採購價值290萬元的電石585噸,並對外銷售。

  15.2011年至2012年,所屬保利民爆濟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不合規發票報銷費用39.64萬元。

  16.2011年,所屬一家企業未經評估對外轉讓30%股權,至2016年底尚未向受讓方收取股權轉讓款。

  17.保利集團在2012年的一次股權收購業務中,未充分考慮內部機構風險提示,全額支付收購款後,至審計時仍有部分資產產權未解決。

  18.2014年,所屬保利建設工作人員未經集團批準擅自使用“保利”字號,違規以保利建設的名義投資設立合資公司,至審計時這些投資形成的股權因保利建設其他涉訴案件已被法院凍結。

  19.2010年至2016年,所屬一家企業違規轉分包39個工程項目。

  20.至2016年底,保利集團未按要求完成低效無效資產清理處置、房地產去庫存等工作。

  21.所屬一家企業庫存酒水存在账账、账實不符問題。

  (三)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及廉潔從業規定方面。   

  1.2010年至審計時,所屬湖北保利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一名中層管理人員、保利建設一名高管的親屬分別設立公司,承攬保利集團系統內的建築勞務工程等,合約總額1.51億元。

  2.2013年至審計時,所屬企業70人超標準乘坐飛機頭等艙509人次,報銷費用190.84萬元;所屬一家企業53人次因公出國(境)未按規定報集團審批,報銷費用140.62萬元。

  3.2013年和2014年,所屬一家企業支付182.93萬元購買購物卡等。

  4.2009年至審計時,所屬保利民爆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一名負責人在領取32.81萬元交通補貼的同時,繼續使用公務用車;保利集團對主管部門巡視發現的超標配備公務用車問題,未按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

  5.至審計時,保利集團92名三級及以上公司高管人員違反規定內部兼職未取酬1987個,兼職數量均超過7個;兩名高管人員未經批準在外部部門兼職未取酬。

  三、審計處理及整改情況

  對以上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保利集團通過調整有關會計账目和財務報表、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等方式進行整改,具體整改情況由其自行公告。

責任編輯: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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