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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封來信:感受司法的溫度與銳度

無論是“車、馬、郵件都慢”的從前,還是一封電子郵件、一段微信語音就可以即時通訊的現在,字斟句酌的書信始終是人們最重要、最鄭重的情感載體之一。近日,蘇州中院民五庭先後收到兩封來自當事人的感謝信,讓法官和小編都深深感受到了當事人對法院工作的一份信任。

第一封信:

從“內心陰霾”到“希望曙光”

前段時間,一封感謝信悄然寄到了蘇州中院民五庭庭長吳嵐的案頭。信中寫道:“絮絮叨叨、囉哩八嗦地說了那麽多,只是想說,您和您的團隊讓我和我兒子看到了希望的曙光,您和您的團隊給予了我和我兒子頑強面對一切的勇氣,謝謝!”

圖為感謝信照片

這封信是一起金融借款合約糾紛的當事人薑某所寫。字裡行間,充滿直率和質樸。但這封信背後的故事,卻是一件困擾她和家人多年的複雜問題。

薑某和趙某本是一對夫妻,2008年,雙方辦理離婚登記,並約定雙方位於昆山市玉山鎮的一處房產歸兒子小趙所有。由於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登記所有人仍為薑某。

2015年1月,某銀行與趙某簽訂個人借款合約、房產抵押合約各一份,約定趙某向該行借款100萬元,趙某、薑某以前述房產作為抵押。合約中,“借款人/抵押人”“甲方或其授權代理人”等處有趙某、薑某簽名字樣,“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等處有薑某簽名字樣。此後,該銀行就該房產辦理了抵押登記,並發放貸款。

2017年9月,薑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其與某銀行不成立借款合約關係、抵押合約關係。案件審理中,經薑某申請,法院對前述兩份合約中的簽名進行司法鑒定。結果表明,相關簽名均非薑某所簽。據此,法院判決確認薑某與某銀行之間的個人借款合約、房產抵押合約不成立,並判令該支行協助薑某辦理抵押房產的抵押權滌除手續,該抵押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消滅

2018年1月,某銀行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某、薑某共同歸還借款本金95萬餘元及相應利息、罰息,並確認該支行有權就前述抵押房產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公開開庭審理時,趙某、薑某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遂依法缺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趙某未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償還所欠貸款。但在先判決已確認,相關合約均非薑某簽字,故薑某對貸款不承擔還款責任和抵押擔保責任

圖為本案承辦法官丁兵

一審宣判後,薑某以本案存在犯罪嫌疑為由,向蘇州中院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銀行訴訟請求。趙某在二審中辯稱,其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約,是在被脅迫、威脅後無奈簽訂的,相關手續均由案外人莊某等人操辦,辦理貸款的房產證、結婚證等材料也是莊某等人變造、偽造而來

蘇州中院查明:2018年12月4日,昆山市警察局根據趙某父親關於莊某等人製造假房產證、結婚證並違法辦理貸款的舉報,抓獲莊某等人。次日,該局決定對莊某等人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案立案偵查。

蘇州中院認為:莊某、趙某等人涉嫌以偽造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結婚證等刑事犯罪手段辦理本案所涉貸款,且警察部門已立案偵查。在查清相關犯罪事實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乾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應當駁回原告起訴。因此,蘇州中院於2019年6月28日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銀行起訴。

薑某在信中寫道:收到裁定書後,激動的心情難以平複,感恩之情更是難以用言語描述,耗盡精力的我感受到了法院的神聖,更重要的是能讓我心靈深受重創的兒子逐步走出內心的陰霾。

本案合議庭成員:吳嵐、丁兵、水天慶

第二封信:

以“專業精神”支撐“法律權威”

近期,上海某融資擔保公司向蘇州中院寄來一封感謝信,其中寫道:在此謹向貴院審判長高小剛、審判員丁兵及謝堅,書記員徐思盈老師道一聲辛苦,感謝各位法官及老師在辦案過程中為我們提供了公正、高效的服務。

圖為感謝信照片

這封信雖然簡短,但它的背後,是一件當事人分歧較大且涉及多方利益的破產案件關聯糾紛。

貓酷公司擁有一套位於蘇州市姑蘇區的房屋,並自2013年起整體出租給R公司。截止2017年2月,該房屋共設有3項權利人為某融資擔保公司的抵押權。

因貓酷公司涉及多起訴訟,故前述房屋多次被法院查封:2013年12月,姑蘇法院在張某訴貓酷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查封該房屋,期限為2013年12月18日至2015年12月17日。2014年9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在某融資擔保公司訴貓酷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案中,對該房屋進行輪候查封,期限為2014年9月24日至2016年9月23日

2018年4月,貓酷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經破產管理人確認,R公司向其支付了2017年4月至12月20日的租金95萬元。

2018年9月,某融資擔保公司向姑蘇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對貓酷公司破產管理人收取的R公司房屋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貓酷公司辯稱:某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徐匯法院進行的查封,屬於輪候查封,未產生法律效力,故某融資擔保公司對租金不具有優先受償權;租金屬於貓酷公司財產,應在破產分配時由管理人分配。

經公開開庭審理,姑蘇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某融資擔保公司對貓酷公司收取的R公司關於抵押房產的租金(限於管理人已收取的95萬元及尚未收取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宣判後,貓酷公司不服,向蘇州中院提起上訴。

圖為本案承辦法官高小剛

蘇州中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查封的相關司法解釋,輪候查封自在先查封解除時自動生效。由於張某申請姑蘇法院進行的查封截止於2015年12月17日,故某融資擔保公司申請徐匯法院進行的查封自2015年12月18日起生效。其次,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法院依法扣押、查封的,自扣押、查封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故某融資擔保公司對抵押房屋自2015年12月18日起產生的租金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蘇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融資擔保公司在感謝信中表示:法官秉持法治專業精神,對案件進行了法庭調查,並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對於法律觀點誤區進行了梳理,體現了一名人民法官高超的執業水準和勤勉盡職的敬業精神。

本案合議庭成員:高小剛、丁兵、謝堅

蘇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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