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范仲淹建立的公益基金,給范氏族人提供了什麽福利?

以前我曾說到北宋范仲淹創建的一個公益組織——范氏義莊。大約北宋皇祐初年(1050年前後)。六十一歲的范仲淹時剛移知杭州,杭州與范氏出生地蘇州相鄰,范仲淹“遂過姑蘇,與親族會”,並與兄長范仲溫商議成立一隻“公益基金”惠養族人,讓族中“雖至貧者,不複有寒餒之憂”。

這一年,范仲淹捐出自己大部分積蓄,在蘇州吳縣、長洲兩縣“置負郭常稔之田千畝,號曰‘義田’,以養濟群族之人”;又在蘇州靈芝坊祖宅購置二百畝地,作為范氏家族的住宅建築用地;在靈芝坊義宅內設立“義學”,“初公(指范仲淹)買田以贍族,而族滋大,立塾以教其人”。整個范氏義莊,大體上就由義田、義宅、義學構成,其中義田為最重要的一部分,構成范氏宗族福利的經濟基礎,相當於范氏義莊的公益基金,范氏族人從義莊獲得的福利,基本上都來自義田源源不斷的租金收益。

蘇州范氏族人能從義莊中享受到什麽福利呢?根據皇祐二年(1950)范仲淹手定的“義莊規矩”十三條,凡蘇州范氏族人,可以得到如下福利——

一、逐房計口給米,每口一升,並支白米。如支糙米,即臨時加折(支糙米每鬥折白米八升),逐月實支,每口白米三鬥。

二、男女五歲以上入數。

三、女使(雇傭的奴婢)有兒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歲以上,聽給米。

四、冬衣每口一匹,十歲以下、五歲以上各半匹。

五、每房許給奴婢米一口,即不支衣。

六、有吉凶增減口數,畫時上簿。

七、逐房各置請米歷子一道,每月末於掌管人處批請,不得預先隔跨月分支請。掌管人亦置簿拘轄,簿頭錄諸房口數為額。掌管人自行破用或探支與人,許諸房覺察勒賠填。

八、嫁女支錢三十貫(七十七陌,下並準此),再嫁二十貫。

九、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十、子弟出官人每還家待闕、守選、丁憂,或任川、廣、福建官留家鄉裡者,並依諸房例給米、絹並吉凶錢數。雖近官,實有故留家者,亦依此例支給。

十一、逐房喪葬:尊長有喪,先支一十貫,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貫。次長五貫,葬事支十貫。卑幼十九歲以下喪葬通支七貫,十五歲以下支三貫,十歲以下支二貫,七歲以下及婢仆皆不支。

十二、鄉旦、外姻、親戚,如貧窘中,非次急難,或遇年饑,不能度日,諸房同共相度詣實,即於義田米內量行濟助。

十三、所管逐年米斛,自皇佑二年十月支給逐月餱糧並冬衣絹;約自皇佑三年以後,每一年豐熟,椿留二年之糧。若遇凶荒,除給餱糧外,一切不支。或二年糧外有余,卻先支喪葬,次及嫁娶。如更有余,方支冬衣。或所余不多,即凶吉等事眾議分敷均勻支給。或又不給,即先凶後吉;或凶事同時,即先尊口後卑口;如尊卑又同,即以所亡所葬先後支給。如支上件餱糧吉凶事外,更有余羨數目,不得糶貨,椿充三年以上糧儲。或慮陳損,即至秋成日方得糶貨,回換新米椿管。

這十三條章程,稱“文正公初定規矩”,除了第七條與第十二條,其余都是約定范氏族人可以從義莊獲得哪些福利、福利應當怎麽發放,因此我們不妨將其稱為“福利條款”。從義莊的“福利條款”,可以知道范氏義莊在宗族內部推行一種普遍主義的福利:凡五歲以上的宗族成年,不分男女老幼、尊卑貧富,均可從義莊領取到口糧、衣物、紅白喜事補助。

在范仲淹醞釀建立范氏義莊時,他的子弟可能有些不理解,范仲淹給子弟寫了一封公開信《告諸子及弟侄書》,闡述他建立范氏義莊的道理:“吳中宗族甚眾,於吾固有親疏,然以吾祖宗視之,則均是子孫,固無親疏也,敬祖宗之意無親疏,則饑寒者吾安得不恤也。自祖宗來積德百餘年,而始發於吾,得至大官,若享富貴而不恤宗族,異日何以見祖宗於地下,今何顏以入家廟乎?”

對血緣共同體的道義責任,是范仲淹建義莊的初衷,也是儒家慈善的一個出發點。許多論者從范仲淹的初衷(恤宗族)、義莊救濟模式的封閉性(通常只有族人受惠),指出傳統義莊的公益性質並不明顯。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儒家慈善有一個擴展的過程:從“幼吾幼”擴展到“及人之幼”,從“老吾老”擴展到“及人之老”,從“親親”而“仁民”,從“仁民”而“愛物”。因此,錢穆先生說,“家族是中國文化一個最主要的柱石,我們幾乎可以說,中國文化,全部都從家族觀念上築起,先有家族觀念乃有人道觀念,先有人道觀念乃有其他一切。”

范仲淹建范氏義莊,其實也是儒家慈善的擴展:從一家之富貴,擴展為一族之福利,使族人“日有食,歲有衣,嫁娶凶葬皆有贍”。而且,范氏義莊成立後,救濟的對象其實並不僅限於蘇州范氏族人,還包括貧困的親戚與鄉親,這又是慈善半徑的擴展。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