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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酸鹼體質」騙局案的法律追問

庭審中的羅伯特·揚。資料圖

法治周末特約撰稿 張繼榮

近日,美國加州聖地亞哥法庭作出判決,判令《PH奇蹟》系列暢銷書作者羅伯特·揚(Robert O. Young)向一名癌症患者道恩·凱麗(Dawn Kali)賠償1.05億美元。

荒謬的「酸鹼平衡理論」

羅伯特·楊是美國自然療法學說人之一,是著名的「酸鹼平衡理論」創始人。所謂「酸鹼平衡理論」(或酸鹼體質理論),是指人體內的酸性是致病、致癌的誘因,而進行鹼性飲食就可以達到「酸鹼平衡」,治療疾病。羅伯特·揚也運用其理論寫作出版了一本暢銷書叫《PH奇蹟》,提出疾病發生是源於「酸性體質」,並提出通過加強鹼性飲食可實現健康保持和疾病治療的目的。此外還出版了包括《酸鹼奇蹟:平衡飲食、恢復健康》在內的多本書籍,其代表作甚至被翻譯成好幾種語言。

按照羅伯特·楊的學說,PH值(酸鹼度評價指標)低於7會產生重大疾病,下降到6.9時會變成植物人,如果只有6.8至6.7時人就會死亡;反過來,PH值高於8,照樣產生重大疾病甚至死亡。

根據科學證實,生命必須在一個相對穩定的PH環境下維繫,正常情況下在7.35至7.45之間(常用7.4作為正常參考值)。按照PH等於7來判斷,這個範圍略微偏鹼,但體液既不能小於7.35(向酸性發展),又不能大於7.45(向鹼性發展),無所謂鹼好,酸不好。

實際上,身體內的體液是一個緩衝系統,其特點在於可很大程度抵消外源酸鹼對PH的影響,呼吸系統排出二氧化碳,泌尿系統排出酸性物質作為補充參與了機體PH穩定的維持,保證各種代謝過程有條不紊的進行。

血液就是這樣一種緩衝溶液。它不停地循環,在肺部進行氧氣與二氧化碳的交換。二氧化碳溶於血液中形成碳酸,碳酸又離解出碳酸氫根。如果水中的碳酸氫根少了,就會有更多的二氧化碳溶於血中;如果多了,溶解的二氧化碳就會變少。這為血液提供了第二層緩衝能力。此外,腎臟會對血液進行過濾。不管是酸還是鹼,含量高,被腎濾去的就多。

人體體液的「緩衝」構成了巨大的緩衝能力,把血液的PH值控制在了7.35到7.45這個精確的範圍。通常吃的食物,哪怕是連喝幾瓶酸性飲料,也會被「緩衝」掉而不致於把血液變成「酸性」。因此,無論是食物來源的酸鹼性還是代謝產生的各種物質,它們對機體PH值的影響都極其有限。

賠償額為原告請求的兩倍

今年45歲的道恩·凱麗幾年前罹患乳腺癌,當時羅伯特·揚以醫生的身份,勸她放棄化療和傳統治療,而是用他的鹼性理論進行治療,治療費用昂貴。在接受以注入小蘇打混合液等手段的所謂治療後,患者道恩·凱麗病症不斷惡化,癌細胞擴散至骨骼並發展為四期癌症。道恩·凱麗意識到可能受騙,遂於2015年向聖地亞哥高等法院起訴羅伯特·揚玩忽職守和欺詐。

值得注意的是,羅伯特·揚早在一年多前就曾因無證行醫而被判入獄數月。彼時,法官稱羅伯特·揚「欺詐」。地方副檢察官吉娜達瓦斯認為其是騙子,利用他的偽科學誘惑絕望的垂死者。她還說羅伯特·揚的學位來自一個未經認證的「文憑工廠」,他在1995年僅用了8個月就獲得了博士學位。

近日,法庭對其作出1.05億美元的判罰賠償額度,其中近9000萬美元是對患者所罹受痛苦的補償,而另外1500萬美元則純粹是懲罰性賠償。據悉,該賠償額度為原告道恩·凱麗訴請數額的約兩倍。

道恩·凱麗的律師稱,該判決使擁有4個孩子(其中一個只有8歲)的當事人感到欣慰。律師還認為「陪審團認真傾聽並理解了證據的重要性,並作出與道恩·凱麗女士已經遭受以及將要遭受的損害相稱的判決。」他同時希望「這一判決能夠對那些利用所謂『奇蹟治療一切癌症』的產業產生積極影響」。

11月9日,羅伯特·揚本通過電話收到判決結果後表示,判罰數額「令人髮指」。且稱「法庭裁定的賠償數額要遠大於原告之訴請」,認為這是「駭人聽聞的」。羅伯特·揚的律師表示:「我從未聽說過像有如此大額賠償金的案件,陪審團竟然在3個小時以後就回來了,我不知道他們是否真正全力付出。」而羅伯特·揚也表示他「有大量證據」不被允許向陪審團出示,他表示會上訴。

秘密評議時間是否過短?

羅伯特·揚的律師對審理程式的主要質疑是陪審團評議時間過短,只有3小時,由此懷疑陪審團並不儘力。是否秘密評議時間的長短代表陪審團對案件評議的重視程度?是否評議時間過短存在程式的不公正?

眾所周知,美國民事訴訟審判的重要環節之一是陪審團的秘密評議。這種評議,是陪審團成員依據各人的人生經驗,樸素的是非標準和簡單的法律知識以及控辯雙方提供的證據,就案件事實作出評議。

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不同,陪審團秘密評議需要的時間也有區別。根據美國法律規定及實踐,對於某些重大民事案件,陪審員還可以被允許夜晚各自回家。但至於具體每個案件需要陪審團秘密評議的時間是多少,並沒有統一的規定。

陪審團秘密評議的時間長短,實際上掌握在陪審團自己手中。誠然,對於涉及如此巨額賠償的案件,陪審團的秘密評議時間似乎確實少了一些,這也是羅伯特·揚的律師的觀點。但我們認為,並不能以評議時間的長短來判斷陪審團對秘密評議的重視程度。

美國陪審團制度應當說十分成熟,陪審團成員的敬業精神和法治信仰應當是有所保證的。如果單純地以評議時間的長短來認定陪審團的重視程度和敬業精神,顯然是缺乏說服力的。而且就本案當事人來講,羅伯特·揚此前就曾被判定其兩項無照行醫罪成立,而且其也曾入獄服刑數月。

而且其也應要求「公開承認自己不是微生物學家、血液學家、醫學或自然療法醫生或訓練有素的科學家。」這一事實顯然也對陪審團進行事實認定產生了一定的作用。因此,我們認為陪審團3小時的秘密評議時間並不像羅伯特·揚的律師所說的那樣「沒有盡全力」。

法院能否超額裁判?

本案中,法庭實際判令被告向原告的賠償數額大大超過原告訴請數額,致使被告認為「駭人聽聞」。聖地亞哥法院的這種裁判行為,一般被稱為「超額裁判」。那麼,法院是否有權力超額裁判呢?

對此,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有較大區別。大陸法系持「處分主義」,主張「判如所請」,即法院的判決不能超過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的類型以及訴訟請求的數額。如果法院超出當事人主張的訴訟請求類型或數額作出裁判,屬於程式違法。

而美國作為普通法系國家,卻不要求在民事起訴中明確訴訟請求的數額,且根據《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之規定,如民事訴訟原告訴請明確了數額要求,美國法院的判決也可以超過該原告訴請之金額,即美國法院可以「超額裁判」。

具體到本案,聖地亞哥法庭判決羅伯特·揚向道恩·凱麗的賠償數額超過後者訴請的兩倍之多,顯然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如該情形發生在大陸法系國家,被告可以通過上訴或申請再審,通過二審或再審程式進行救濟,糾正原判決的錯誤。而該案恰恰發生在美國,雖然聖地亞哥法庭判令被告賠償給原告的數額遠超於原告訴請,但該判決並不違反《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關於訴請數額的規定。

上訴能否得到支持?

羅伯特·揚因法院超額裁判而提出上訴,筆者認為勝算不是很大。一般來講,美國法院的上訴審原則上隻關注一審法院適用法律是否正當的問題,不問事實。如果事實嚴重有誤或是有新情況,上訴法院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而事實認定是陪審團的權能,依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的規定:「經陪審團裁決的事實,除依普通法規則外,不得在美國任何法院中被再次審查。」即,陪審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終局性。

因此,一般來說,經陪審團認定的事實被推翻的可能性較小。而法律適用方面,當然也有一審法院適用錯誤之可能,但總體來說可能性較小,而且其對裁判數額之影響似乎比較微小。

這是因為,道恩·凱麗因誤判羅伯特·揚身份而聽信勸誡接受其鹼性理論療法,而放棄用化療及傳統療法,致其癌細胞擴散至骨骼,並已達到四級癌症。目前道恩·凱麗只剩3年至4年的生命,而她又有4個孩子。

無論是道恩·凱麗因錯失正確的治療機會已經遭受的痛苦,以及其子女及家庭未來將要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折磨,都是十分巨大的。

當然,羅伯特·揚行為的潛在受害者並不止道恩·凱麗一人,「酸鹼平衡理論」及相關產業的發展,對於全球癌症相關疾病的正確診療都存在誤導的可能性。這也是法庭作出判令羅伯特·揚作出巨額賠償的出發點所在。當然,羅伯特·揚是否能夠上訴程式中獲得其追求的實質和程式正義,有待檢驗。

(作者系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馬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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