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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不良”遭遇樣本:富滇銀行7億貸款未發 企業背債16億

21世紀經濟報導 李玉敏 北京報導

“我們的問題在於過於相信富滇銀行,沒有對中滇海盈項目進行盡調。”

“希望我的遭遇能夠喚醒其他實體企業,不要再掉到這樣的坑裡去了。”近日,雲南集成廣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成廣福”)董事長於雄這樣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

據於雄介紹,2015年10月該公司向富滇銀行申請貸款時,時任富滇銀行主要領導承諾向集成廣福提供21億元貸款,其中10億元用於收購該行因員工違法造成的風險項目,以免除富滇銀行擔保責任。雙方達成口頭協議後,集成廣福按照富滇銀行律師設計的方案,重組了風險項目,並將獲得的13億元融資中的8.46億元用於重組了該風險項目的債務方。但因富滇銀行未發放剩餘的7億元貸款,加上重組風險項目債務方8.46億元全部虧損,集成廣福資金鏈斷裂,目前該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股權等全部被銀行查封。

於雄表示,集成廣福實際用款才4.5億元,現在已經背上了近16億元(含利息)的債務。由於之前未對重組方進行詳細盡調,該公司徹底落入了富滇銀行的“圈套”中。現在,該公司無論是向監管部門舉報,向警察機關報案富滇銀行詐騙,還是通過民事訴訟,均陷入了被動局面。

集成廣福此前通過雲南省工商聯向警察局報案,認為富滇銀行涉嫌合約詐騙,但警察機關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在富滇銀行和集成廣福公司的民事訴訟中,一審二審均判決該公司應償還富滇銀行貸款本息。

雲南銀保監局在給集成廣福的信訪處理意見中表示,富滇銀行在辦理該公司業務中,存在員工管理教育不到位及內部控制有效性和全面性不足的問題;違規發放固定資產貸款,部分貸款資金被用於歸還信託貸款;未履行信託貸款資金監管職責等問題。至於其他問題,建議該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針對該事件,富滇銀行辦公室有關人士在給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的回復中則表示,集成廣福公司和富滇銀行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金融借款合約糾紛,三個案件的訴訟中,法院均已支持了富滇銀行的訴訟請求,法院已經有了判決,任何糾紛都以法院的判決為準。

緣起10億違規擔保

事情的起源是富滇銀行一筆10億元的違規擔保融資。

2015年富滇銀行工作人員羅楊利用其在總行辦公室工作的便利條件,為雲南中滇海盈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滇海盈”)向中江信託的10億元貸款提供擔保。羅楊偽造了富滇銀行行務會議紀要、臨時行務會議紀要等文件,派人冒充富滇銀行工作人員在富滇銀行辦公室簽署相關合約,並私自加蓋了富滇銀行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

10億元貸款發放後,羅楊共收受5000萬元賄賂錢款。案發後,羅楊及中滇海盈總經理申萍久和副總經理鍾林均被警察機關抓獲。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雲01刑終596號《刑事判決書》顯示,羅楊因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由於違規擔保事件案發,融資方中滇海盈已無力償還中江信託貸款,而該筆資金的最終出資方是長春農商行。員工羅楊違法犯罪導致富滇銀行或因此而面臨10億元的擔保責任。

於雄表示,富滇銀行為了化解這10億元的擔保風險,找到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研究後,認為中滇海盈已缺乏還款能力,需要引入具有代償能力的第三方開展新業務。

據於雄稱,恰逢此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集成廣福也因為一家信託公司的3億元貸款到期需要償還,面臨作價10億元的抵押物,一塊土地使用權即將被低價處置的風險。由於集成廣福有急切的融資需求,富滇銀行也有化解風險的需要,雙方一拍即合。時任富滇銀行董事長夏蜀、行長李春暉等人與集成廣福總經理張學明商議,由富滇銀行向集成廣福提供21億元貸款,其中10億元用於收購中滇海盈不良資產包以免除富滇銀行擔保責任,余下11億元作為集成廣福的開發資金。

於雄表示,雙方達成上述口頭協議後,基於對富滇銀行的信任,具體方案是由富滇銀行律師閔慶軒負責設計的。

主要內容是:1.集成廣福對中滇海盈進行股權重組,取得中滇海盈控制權。2.集成廣福從吉林信託(實際出資方仍是長春農商行)獲得13億元信託貸款。這筆貸款由富滇銀行出具擔保,集成廣福以名下土地使用權、股東持有的股權、名下地塊向富滇銀行提供反擔保。3.這13億元貸款中,其中4.54億元由集成廣福使用,其余8億餘元對中滇海盈進行重組。4.中滇海盈取得的重組資金,加上該公司自有的1.93億元存款,提前償還中江信託的10億元貸款本息,富滇銀行由此產生的擔保責任免除。5.富滇銀行再向集成廣福提供7億元融資,該公司以房地產產生的部分利潤彌補重組中滇海盈可能產生的損失。

8.46億元重組中滇海盈

“方案變更了好幾次,關鍵是如何重組中滇海盈。”於雄表示,在重組中滇海盈的過程中,發現股權怎麽評估也不可能值那麽多錢,就加了虛假的建材採購合約。

最終確定的方案是,集成廣福收購中滇海盈持有的雲南新能源再生產業有限公司55.38%的股權,以及中滇海盈對昆明卓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債權,其中股權作價4.8億元,債權作價2億元。於雄表示,“中滇海盈對中江信託的債務本息是10.39億元,該公司账上還有存款1.93億元,還有約8.46億元的缺口,股權、債權轉讓款總計才6.8億元,還有1.7億元是以建材採購價款的方式流向中滇海盈的。”

按照這個方案,2015年10月,集成廣福公司從吉林信託獲得13億元貸款,其中8.46億元輾轉至中滇海盈公司。中滇海盈獲得的這8.46億元資金,加上原有的1.93億元,共計10.39億元“提前”償還了中江信託前述被騙貸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雲南銀保監局給予集成廣福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也證實了這一操作。2015年10月16日,長春農商行設立單一資金信託計劃,委託吉林信託向集成廣福公司分別發放3億元、3億元、4億元、3億元共計13億元貸款,貸款用途是項目開發以及其他資產及物資儲備,借款利率為8.3%,期限為3年。

根據銀保監局查詢的账號交易信息顯示,吉林信託向集成廣福發放的4筆共計13億元信託貸款中,有8.3億元通過中滇海盈轉到了中江信託账戶。由此也可以證明,該筆貸款確實用於彌補了之前中滇海盈騙貸的“窟窿”。

“我們自己的問題在於,過於相信富滇銀行,沒有對中滇海盈項目進行盡調,因為當時時間也不允許。富滇銀行方面告訴我們的是,中滇海盈項目可能會有3億左右的虧損。我們經過測算,認為拿到21億的貸款,除去重組虧損,房地產開發的利潤是可以彌補的。沒想到的是,虧損遠不止3億元,投入的8.46億元,重組金一分都沒拿回來”。至今,於雄仍後悔輕信富滇銀行,未對項目進行詳細盡調。

企業稱已被“套牢”

雖然中滇海盈騙貸、富滇銀行違規擔保的10億元風險項目已化解,但處置未結束。

2015年吉林信託給予集成廣福的信託貸款期限為3年期,要到2018年10月才到期。但在第二年的2016年12月,富滇銀行又安排集成廣福向新時代信託貸款7億元(由富滇銀行提供擔保、集成廣福支付保函費用)、向富滇銀行貸款7億元,共計14億元用於置換吉林信託的13億元貸款本息。

銀保監局前述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中也顯示,富滇銀行為集成廣福提供的1億元、6億元固定資產貸款、為新時代信託向集成廣福發放7億元的信託貸款提供借款保函,金額合計14億元的授信中,至少有13.64億元被集成廣福用於歸還吉林信託的13億元貸款本息。

於雄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後來才明白這個安排的用意,吉林信託的13億元貸款大部分用於彌補中滇海盈騙貸的“窟窿”,再用這兩筆貸款置換了吉林信託13億元信託貸款,中間多倒了一次貸。經過貸款置換,從表面上已經完全看不出集成廣福公司現有兩筆貸款與此前中江信託10億元風險貸款的關聯性,巧妙的隔離了富滇銀行、信託公司的風險,富滇銀行及中江信託等“始作俑者”可謂全身而退。實際所貸巨額資金幾乎全部用於富滇銀行,為此集成廣福公司已經支付了高達1.2億元的利息及保函費用。

事後也證明,無論是集成廣福公司向警察報案還是法院審理的該公司與富滇銀行的民事訴訟中,均不認定現有的14億元貸款與此前幫助銀行化解10億元風險項目存在關聯性。

因此,於雄認為,由於該公司急於用錢,加上民企和銀行的業務往來中一直處於弱勢地位,幾乎沒有什麽話語權,導致該公司只能按照銀行及其律師安排行事。

另據於雄稱,按照富滇銀行的最初的承諾,集成廣福獲得14億融資後,富滇銀行應當再提供7億元資金支持用於集成廣福開發經營,完成富滇銀行不良資產處置的“閉環”。不過,這後續的7億元最終未能發放。

在於雄看來,主要是因為富滇銀行領導更換,加上富滇銀行風險已經完全解除了,就開始“過河拆橋”。為此,銀行提出的條件非常苛刻,要求其房地產項目須由銀行指定的建築商承建,一旦出現逾期付款,則要求項目按照建安成本抵押給施工方。

於雄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由於銀行的提議,集成廣福用貸款的巨額資金彌補了中滇海盈公司的窟窿,加上後續不再提供7億元的資金支持,導致集成廣福資金驟然緊張。

2017年6月,集成廣福被拖垮,還款出現逾期,新時代信託及富滇銀行立刻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富滇銀行向新時代信託承擔了保證人還款責任,緊跟著就對擔保人追償權和銀行貸款本息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集成廣福公司支付上述14億元的本息等費用,並查封了集成廣福公司的全部股權、土地使用權及開發建設的物業。

集成廣福方面稱,在上述民事訴訟中,富滇銀行故意規避其化解10億元擔保風險的資金需求及所作出的21億元貸款承諾才是集成廣福卷入巨額貸款的根源,回避其作為巨額貸款資金實際使用方的事實,割裂整體交易安排與具體協議之間的關係。

而富滇銀行此前也在法院辯稱,案涉合約不存在無效情形,富滇銀行、富滇銀行西山支行有權向集成房地產公司追償,行使抵押權和質權。本案不涉及刑事犯罪,警察機關並未立案。集成房地產公司、集成置業及嘉和投資也明確11億元購買資產包是其同意和認可的。法院一審、二審最終判決集成廣福公司向富滇銀行承擔還款責任。

判決生效後,截至目前,集成廣福需支付的本息已高達16億元,而其實際使用資金僅有4.5億元。雪上加霜的是,富滇銀行將集成廣福全部資產查封,令其徹底失去了再融資和盤活資產的能力。於雄表示,這些被查封財產中還包含已經銷售、購房者已經支付購房款的物業,還涉及回遷房及施工部門的工程款問題。

於雄向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表示“,站在民營企業的角度,我想說,這 樣的金融亂象不整治,實體經濟非被 搞垮不可。實體企業自己也要吸取教 訓,如果為了貸款就輕易接受銀行化 解不良的條件,就是往坑裡邊跳, 最後都是死路。”

需要說明的是,針對於雄所述該事件來龍去脈,21世紀經濟報導記者向富滇銀行做了求證,該行未予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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