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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決定進行動拆遷?

目前,按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市、級人民政府在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徵收房屋的,可以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其主要情形有:為了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與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設施等相關的公共事業建設、安居房建設、保障性住房建設,以及舊區改造,以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的為公共利益需要而進行的建設項目。因此,關於房屋徵收要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一是政府主導,即建設項目的組織與實施,以及房屋徵收的實施都是由政府組織;二是房屋徵收公共利益優先;三是禁止為經濟利益集團、個人利益進行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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