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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直接回A股也未嘗不可

紅刊財經 周俊生

編輯/謝長豔

本周,阿里巴巴向港交所遞交上市申請消息備受關注,雖然阿里和港交所都是三緘其口,但已有投行人士確認消息屬實。對香港聯交所來說,在市場缺乏新的領頭羊的情況下,能夠有阿里這樣的優質公司進入,也是求之不得的。作為國內成長的企業,若阿里能夠向內地申請以DR形式上市也未嘗不可,對於A股市場無疑能夠起到重要的拉動作用。阿里如果謀求進入A股,也不能“剃頭挑子一頭熱”,市場監管部門也應該作出努力。

阿里擬上市香港不應是空穴來風

阿里巴巴在創業期間一直尋求資本市場的支持,但由於其選擇了同股不權的股權結構,與A股和港股的相關法規形成了直接的衝突,因此長期未能如願。在我國,類似阿里巴巴這樣的網絡創業公司有不少,但它們基本上都選擇了同股不同權的合夥人架構,因此都未能進入A股,不少公司為此不得不遠赴美國納斯達克上市。

2014年9月阿里巴巴登陸紐交所,成為美股歷史上最大規模的IPO。上市首日,市值就突破了2300億美元。時至今日,儘管阿里股價漲漲跌跌,但它然雄踞於全球市值排行前10的科技創業公司之列。

阿里在美上市所創下的輝煌,引起了港陸兩地的反思。港陸兩地堅持上市公司必須同股同權,維護了資本市場的公平性,但給一些創業公司的上市設置了障礙,不利於利用資本市場的力量促進市場上的創業。美國之所以能夠成為全球市場的中心,與資本市場上不拘一格地吸收全球企業上市有直接關係,各國的優質資源都方便地進入了美國市場。因此,港陸兩地都開始考慮修改現行規定,為同股不同權的獨角獸公司進入市場提供方便。

實際上,在阿里上市美國之前,它和香港市場已經有過親密接觸。但是當時港方堅持同股同權原則,使阿里不得其門而入。如今,港方已經修改了法律,阿里在港上市的法律障礙已經不存在,對於阿里來說,能夠通過在港就近上市獲得新的發展機會,顯然是一件好事。而對香港聯交所來說,在市場缺乏新的領頭羊的情況下,能夠有阿里這樣的優質公司進入,也是求之不得的。由此來看,阿里擬上市港股的消息不應是空穴來風,只是目前籌劃工作也許剛剛開始,雙方對此都采取了一種可以理解的謹慎態度。

阿里更應該在A股探索發行DR

作為一家優質的電商企業,阿里在美上市以後,它所創造的利潤成為國際投資機構的紅利,國內投資者卻難以分享,這一直是被人詬病的一個痛點。若在港上市,內地投資者可以通過滬港通和深港通購買阿里股票,但畢竟仍然很不方便。因此,內地投資者更熱切的期盼是阿里能夠進入A股。

阿里進入A股,最大的障礙就是就是同股不同權的架構與我國法律有衝突。就目前來說,修改法律需要牽涉很多方面,短期內難以實現。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去年A股市場準備以推出DR的創新機制來解決這一問題。

不過,去年發行DR的失敗,重要的原因是未能募足需要的基金份額。總結這一失敗的教訓,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選擇的公司未能獲得市場廣泛響應。去年,無論是香港還是內地的市場,都以小米公司為試點。但相比阿里這樣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企業,小米在市場人望上還不能服眾,特別是它的業務集中於高端手機,雖然具有高科技的足夠含金量,但投資者所疑慮的創業風險也是存在的。事實上,小米在港上市以後,股價一路下跌,雖然有市場大盤的原因,但也有其自身的原因。

儘管我國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必須同股同權的要求沒有改變,但已經就DR的發行上市作出了專門的規定,因此嚴格地說,法律上的障礙也不存在了。如果阿里能夠向內地申請以DR形式上市,對於A股市場無疑能夠起到重要的拉動作用,也有利於國內投資者分享阿里的成長紅利,並且推動阿里的電商業務出現上升。

阿里如果要求進入A股,不能是“剃頭挑子一頭熱”,市場監管部門也應該作出努力。監管部門不能因為一次失敗就把DR的創新設想束之高閣,而是應該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完善一些薄弱環節,為DR落戶A股市場創造有利條件。相信有阿里這樣的優質公司來作出這方面的試點,其成功的概率也能大得多。

當然,最終的努力則是應該推動修改公司法和證券法,為更多的獨角獸企業在A股上市打開大門,以此來推動資本市場為支持創業和創新作出獨特的貢獻。

(本文已刊發於2019年6月15日出版的《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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