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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委發布「關於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註冊工作的通知」,要求村醫再註冊不得收取註冊費

2月20日,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發布《關於做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再註冊工作的通知》,要求村醫再註冊不得收取註冊費。《通知》明確,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有效期滿5年進行再註冊的對象是指符合《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獲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滿5年且擬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業的鄉村醫生;對已取得鄉村全科執業助理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證的鄉村醫生,不再為其辦理執業再註冊。

《通知》強調,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執業再註冊工作所需經費和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印製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所需經費,按照原衛生部辦公廳《轉發關於不宜收取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費復函的通知》執行,由同級財政在部門預算中安排,不得收取鄉村醫生執業註冊費。

《通知》要求,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製訂本省(區、市)執業再註冊的工作方案;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縣域範圍內執業再註冊工作,公開執業再註冊的過程,加強對鄉村醫生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規範診療行為,使廣大農村居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據了解,《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級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村級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鄉村醫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受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註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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