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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術中患者跳樓了,這個案例值得所有醫生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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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情同意權的權力體系中,患者處於最高地位。

文 | 田棟樑

來源 | 醫學界

4月8日,東陽市中醫院一位男性患者在手術過程中,從7樓跳下身亡。

「醫學界」已經向醫院證實了這一消息,對於事件的最新信息,該院工作人員建議向醫務科舒主任了解,但「醫學界」多次撥打醫務科電話,均無法聯繫到舒主任。

在浙江電視台6頻道《1818黃金眼》節目的報導中,醫院向患者家屬出具的一份情況說明中稱:

4月4日,患者因右鎖骨骨折來院就診,8日14:35入手術時在臂叢麻醉下行經皮複位手術,16:15左右調整鋼針置入時,患者極度不配合,認為手術方式不對,要求停止手術,開始劇烈吵鬧不配合,正好需要透視,手術醫生馬上停止手術操作,並告知中途停止手術需要彙報分管院長及科主任,隨後主任通過電話囑需同家屬溝通後方可放棄手術,醫生離開手術室尋找家屬溝通,家屬不在手術室門口。患者自行拔除手術器械、監護設備及靜脈置管等,多位在場醫務人員勸阻按壓患者無效,患者掙脫後離開5號手術室,從旁邊放置C臂機房間頭部急速撞破房間窗戶玻璃跳樓。

在「1818黃金眼」的報導中,東陽市中醫院醫務科舒主任稱,醫院初步得出的結論是,患者在手術中突發譫妄所致。目前,醫院尚未發布有關此事的情況說明及處理信息。

「醫學界」注意到,根據院方給家屬出具的說明,手術過程中患者極度不配合,要求停止手術,雖然醫生立刻停止了手術,但接下來卻被領導告知,需要家屬同意方可放棄手術,正是在醫生尋找家屬過程中,發生了患者跳樓悲劇。

近些年來,因術前簽字問題,而引發的患者死亡悲劇已有多起,如今又增加了一起需要家屬同意中止手術引發的悲劇。在疾病的診療中,家屬的許可權究竟有多大?患者本人什麼時候才能把手術決定權抓到自己手中?

和術前簽署手術知情同意書不同的是,東陽市中醫院這位患者在術中要求停止手術,此時不論家屬是否同意中止手術,在患者極度不配合情況下,都無法再繼續手術。而且作為一例骨折手術,擇期進行也並不會危及到患者生命。在這種情況下,發生如此悲劇,令人尤為嘆息。

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鄭吉喆審判員此前曾以一例家屬拒絕簽字,醫院無法進行手術,最終導致孕婦死亡的案例,來分析手術實施決定權主體的問題。

鄭吉喆審判員認為,在知情同意權的權力體系中,患者處於最高地位,其他主體的知情同意權只能局限在患者難以行使或者不宜行使權力的場合,在患者能自主和方便做出決定的時候,其他主體不能代替患者本人行使權力。

2010年實施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的第十條中,對患者的權力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對需取得患者書面同意方可進行的醫療活動,應當由患者本人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簽字;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鄭吉喆認為,此條規定實際上取消了近親屬簽字的權力,轉而將權力賦予了患者信賴的任何授權人員。《侵權責任法》中在賦予近親屬知情同意權時,使用了「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概念。只有在針對疾病狀態意識障礙的患者和針對心裡脆弱的患者兩種情形下,醫院應當向近親屬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實施手術需徵得親屬書面同意。

2012年1月《中華醫史雜誌》刊登了一篇《1949年以來手術簽字制度的變遷》的文章,文中指出我國手術簽字制度的規定始於1951年。

1951年發布的《醫院診所管理暫行條例》第17條:醫院診所對患者需要實施大手術,或者病情危重,須施行特殊應急治療時,須取得患者及關係人同意簽字後,始得施行。

該制度於1956年被衛生部取消,1982年發布的《醫院工作制度》第40條重新進行了規定:實施手術前必須由病員家屬或部門簽字同意(體表手術可以不簽字)。

到了1994年頒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患者的權力才又得以體現和重視,條例第33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

2010年實施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第23條對手術同意書如此定義:是指手術前,經治醫師向患者告知擬施手術的相關情況,並由患者簽署是否同意手術的醫學文書。

2010年7月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從手術簽字的制度變遷可以看出,患者本人的權益越來越受到重視和保護,但25年前頒布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依然還在左右著醫院和醫生的決定,在有爭議的時候,更傾向於讓家屬來做最終決定。

為此,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張斌院長在2018年全國兩會上提交了一份建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合法性的審查,明確患者的手術簽字自主權。

大多觀點都認為,是這些年來惡化的醫患關係讓醫院格外重視患者家屬意見,但事實上,即便醫院在患者生死關頭,完全聽從家屬的意見,事後患者家屬也一樣會把醫院告上法庭。

前文中鄭吉喆審判員舉的那個家屬拒絕手術簽字導致孕婦死亡的案例中,最終家屬還是把醫院告上了法庭。法庭雖然認為醫院醫療行為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沒有因果關係,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鑒於醫院表示願意給予患者家屬經濟幫助,最終法院判決醫院補償死者父母10萬元。

法院判決之後,死者父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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