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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人民的名義》抄襲案勝訴 周梅森:呼籲知識產權保護

騰訊《一線》報導 作者:邵登

4月24日下午,作家劉三田(筆名“南嫫”)訴《人民的名義》抄襲一案在上海浦東法院公開開庭宣判。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涉案兩部小說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一審判定認定被告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劉三田的訴訟請求。對此,《人民的名義》原著小說及電視劇本作者周梅森表示感謝法院的公正審判,並稱此案在世界知識產權日宣判,具有標杆性意義。

據此次審理信息顯示,浦東法院就原告指控的四個方面的內容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進行了逐一分析、認定。在比對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和人物設計以及其他關於人物和細節的相似之處後,認為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設置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因此,原告主張的被告侵犯其改編權、署名權、設置權、獲得報酬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在原告的作品《暗箱》中,寫到了省長劉雲波和妻子李淑靜的感情淡漠,夫妻關係名存實亡。《人民的名義》中,有兩對夫妻關係貌合神離。一對是李達康和妻子歐陽菁,另一對是高育良和妻子吳慧芬。原告據此提出《人民的名義》中的李達康和高育良是劉雲波的拆分,“男主人公夫妻關係變化”情節相似,因此是後者抄了前者。

對此,法院指出,原被告作品呈現的從早年夫妻恩愛到若乾年後的感情淡漠,夫人為排解感情而尋求寄托,是描寫夫妻感情變化的常見素材組合。“原告在本情節中將被告作品中李達康的婚姻狀況和高育良的婚姻狀況裁剪拚湊後,與原告作品中的劉雲波進行比對。在人物關係和事件邏輯關係完全不同的情況下,這樣的比對沒有任何意義,無助於作品的著作權侵權判定。”

此外,法院還就原告所訴的16個相似情節一一進行了比對,認為這些情節在表達上完全不同。

此外,原告小說中提到省長劉雲波和秘書講自己愛打籃球,秘書為省長組織了比賽。而《人民的名義》中,省委書記沙瑞金也熱愛籃球,並有在秘書陪伴下打籃球的場景,原告認為這一情節也涉嫌抄襲。庭審中,代理律師金傑指出,打籃球情節人民的名義小說中本來就沒有,電視劇中出現了這一情節,是因為演員張豐毅愛打籃球,是張豐毅建議導演加上去的。律師認為:“難道是張豐毅抄襲了原告嗎?”

法院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達,而不延及作品的思想。被控侵權作品只有在接觸並與權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

法院表示,小說、影視作品大多數來源於現實生活,不同的人創作的作品存在一定的相近情節、場景等均屬正常。同時為鼓勵作品的創作,還應允許合理的借鑒。在作品著作權侵權判定時,先要判斷權利人主張的元素是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還是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同時要剔除屬於公有領域的表達和表達方式有限的表達。

在過濾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之後,作品是否構成侵權的關鍵就要看兩部作品的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以及場景等方面的表達是否相同或實質性相似。

在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比對中,對結構、人物等的分析往往與情節相互交織。只有當作品的結構、人物等通過故事情節的設計、發展,按照一定的順序前後銜接並貫穿起來,形成足夠具體的、個性化的表達後,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作品結構是否相似可從作品的主題、情節組成內容、情節發展順序以及情節層次作用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小說《暗箱》與被告小說及同名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故原告主張各被告侵犯著作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周梅森表示,從成為被告到今日宣判費時近兩年,極大地影響了他的身體健康和創作心境。此前聽說被訴侵權,氣得住進了醫院,好在今天獲得了公正審判。他呼籲社會各界不僅要關注知識產權保護,也要關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出現的濫用訴權和惡意訴訟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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