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五環之歌》被訴侵權終審:作品可分割 不構成侵權

  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就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與萬達彩視傳媒有限公司、新麗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天津金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嶽龍剛(藝名嶽雲鵬),關於音樂作品《五環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編權一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原告眾得公司的訴訟請求。

  《牡丹之歌》創作於1980年, 2018年4月8日,喬方出具授權書,將音樂作品《牡丹之歌》的改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表演權、複製權以獨佔排他的方式授權給眾得公司。

  據悉,該案原告方僅為《牡丹之歌》詞作者喬羽授權的眾得公司。眾得公司表示,嶽龍剛(嶽雲鵬)未經授權擅自將《牡丹之歌》的歌詞改編後創作成《五環之歌》用於商業演出,並在萬達公司、新麗公司、金狐公司拍攝製作的電影《煎餅俠》中作為背景音樂和宣傳推廣曲MV使用,遂請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電影《煎餅俠》第46至51分鐘有關《五環之歌》的背景音樂,停止《五環之歌》宣傳MV的互聯網傳播;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25萬元。

  通過比較可以看出,《五環之歌》的歌詞構成了一個全新的作品,沒有利用、參考《牡丹之歌》歌詞的主題、獨創性表達等基本內容,故沒有侵犯《牡丹之歌》的改編權。

遊民星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利。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著作權歸屬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該案中,已經確認了《牡丹之歌》是詞、曲作者共同創造的合作作品,著作權屬於詞作者喬羽及曲作者呂遠、唐訶共同享有,詞、曲作者應共同行使著作權,上訴人不能單獨行使著作權。

遊民星空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