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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不只是幼兒園的職責

近日,《中國教育報》“依法治園”欄目刊登《杜絕幼兒園校車危險駕駛》文章後,讓筆者對案件產生深深的憂慮和思考。對於幼兒園校車安全問題,正如文章所言“幼兒園存在校車本身就是一個悖論”,我們不應該把責任全部劃歸給幼兒園。

2001年頒布的《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強調:“幼兒園必須把保護幼兒的生命和促進幼兒的生命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隨後2002年教育部頒發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並將每年3月最後一周的周一定為學生“安全教育日”。2012年頒布實施的《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再次強調:“將保護幼兒生命安全放在首位。”2016年頒布的修訂版《幼兒園工作規程》增列“幼兒園的安全”一章,對“幼兒園的安全”作出了明確規定。

確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教師應負有安全教育責任、安全告知責任、安全告誡責任、安全防範責任、及時救護責任。教師應嚴格遵守幼兒園一日活動安全組織流程,認真履行安全職責,防患於未然。但與此同時,家長作為兒童的法定監護人,負有不可推卸的安全職責,即安全教育職責、異常情況告知職責、監護管理職責、往返園所的安全職責和參與教育職責。《幼兒園工作規程》明確規定:“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一方面,家長要負責按時接送子女入園離園,做到不早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因病因事履行請假手續,獲得教師批準;家長要全面負責子女往返園所的安全,確保往返途中不乘坐“三無”車輛,不乘坐超載、超速車輛,杜絕子女在往返途中安全事故的發生。另一方面,幼兒園應取消校車接送,以確保兒童安全。

筆者曾對全國多地園長、分管園長、教師、家長等做了系列預訪談,在預訪談的基礎上進行問卷調查和數據分析,並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深度訪談,就一些細節問題和敏感性問題進行了追問,同時發動學員收集幼兒園安全事故案例。通過對回收的485份有效問卷的分析,我們發現,兒童安全如今成為教師最為焦慮的事情,其中49.1%的教師處於焦慮狀態,有29.7%的教師處於非常焦慮狀態,這意味著近八成的幼兒教師在為幼兒的安全“擔驚受怕”。在訪談中,園長、教師普遍認為兒童安全問題讓他們膽戰心驚,如履薄冰。這種“安全焦慮”不僅成為幼兒教師身心健康的隱形殺手,更導致部分幼兒園“因噎廢食”、為規避安全風險隻以安靜型活動為主,致使運動型活動嚴重缺失,直接影響了幼兒的健康發展。

捷克著名的教育家誇美紐斯說過:“兒童比黃金更為珍貴,但比玻璃還脆弱。它是易於被震蕩和受傷的,甚至成為不可補償的損傷。”兒童因身心稚嫩,是社會中最需要幫助、關愛和保護的弱勢群體。兒童保護是對受到和可能受到暴力、忽視、遺棄、虐待和其他形式傷害的兒童提供的一系列旨在救助、保護和服務的措施,旨在使兒童能夠在安全的環境中健康成長。

1959年11月20日《兒童權利宣言》獲得聯合國大會通過,《宣言》規定“兒童應當受到特別的保護”“並且以此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應當以兒童最大利益為首要的考慮因素”。同時,《宣言》特別強調:“兒童的最大利益應成為對兒童的教育和指導負有責任的人的指導原則;兒童的父母首先負有責任。”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被稱作是當代新兒童憲章的《兒童權利公約》。《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在國內的立法和司法中,應考慮“兒童至上”精神的貫徹及適用,同時必須采取措施和制定相應的程序,使本國兒童的權利得以真正實現。

我國於l990年8月29日簽署《兒童權利公約》,1992年3月1日正式生效。為了保護兒童的身心健康,保障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我國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於1991年9月4日公布,後又多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了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與司法保護責任,明晰了兒童保護責任和法律義務,構建了協同聯動式“兒童安全防護網”。

明確兒童安全責任,實施全方位兒童保護應成為社會共識。兒童的安全與保護不僅是教師的職責,更是家長和社會的共同職責。對兒童的幸福負有責任的社會、家庭、學校、幼兒園,作為護花使者的母親、父親、教師以至所有的成人,都應當擔負起兒童成長的安全保護責任:保護兒童,人人有責!

(作者系南通大學教授)

《中國教育報》2019年07月07日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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