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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開偉:農商行監管新規有利助推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莫開偉

  《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應該被視為再次為農商行未來發展劃定了一條應堅守的經營底線,它為農商行發展指明了方向,讓農商行不會再為未來經營發展方向猶豫不決,心中吃了一顆經營“定心丸”。

  近日 ,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農商行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專注服務本地,下沉服務重心,當年新增可貸資金應主要用於當地。

  其實,該《意見》發布內容並不新鮮,之前監管當局也曾就農商行發展下發過如此要求的監管檔案,不過在新年伊始再次提及農商行發展方向,也應該被稱為一項監管新規,也應該被視為再次為農商行未來發展劃定了一條應堅守的經營底線,它為農商行發展指明了方向,讓農商行不會再為未來經營發展方向猶豫不決,心中吃了一顆經營“定心丸”。

  眾所周知,農商行是從原來農村信用社改製而來的地方中小法人股份製銀行機構,成立時間不長,公司治理結構尚不全面完善,各項管理也處於一種“比較嫩”的狀態,經營上還經不起過多的折騰。有些農商行改製頭兩年經營業績還不錯,但經過幾年發展之後確實存在不少問題,除了公司治理問題之外,經營方向和經營目標定位也存在與現實脫節的問題,不能將有限的農村信貸資金很好地配備到支農支小的“三農”信貸服務身上,一些農商行甚至存在嚴重的經營偏向:信貸資金投向非農化、貸款投向大額化、經營業務跨區化;尤其是前幾年在同業業務中由於相應監管措施不到位,資金空轉和監管套利傾向突出,大打金融監管“擦邊球”,使一些農商行可能因為違規業務獲利,也有部分農商行因為同業業務而蒙受了資金損失。雖然經過監管當局的嚴厲監管和認真清理,信貸業務跨區、同業業務違規行為有所好轉,但依然沒有從根本上遏製,一些農商行甚至變換馬甲進行新的同業業務違規行為,為單純追求利潤不惜違規和承擔風險;還有個別農商行跨區域設立機構,對外地情況不熟悉,同質化競爭突出,管理半徑過大,受信貸管控能力不足限制,導致信貸經營定位不準和信貸投放失誤;還有些農商行貸款“壘大戶”和發放跨區域大額貸款,由於信貸資訊不對稱和自身信貸管理能力的不足,對貸款戶變化動態未能及時掌握,導致不良貸款大幅上升,這也是近年來以貴陽農商行、青島農商行為典型代表的兩個農商行不良貸款大幅上漲的根本原因所在。從這些情況,監管部門確實到了該徹底糾正並為其指明經營航向的時候了。

  從這次銀保監管會發布的《通知》來看,確實具有起到糾正農商行經營偏向的現實作用,嚴格審慎開展綜合化和跨區域經營,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專注服務本地,下沉服務重心,當年新增可貸資金應主要用於當地。這就為農商行經營發展劃定了一個框框,任何經營業務都得圍繞這幾條杠杆來進行,經營服務應消除好高騖遠傾向,把經營重心放在當地產業經濟上,把經營注意力放在“三農”上,把發展目標放在支農支小上。唯有這樣才能體現農商行差異化經營服務定位,避免與大銀行搶地盤、搶業務現象而加劇信貸經營風險現象的發生。同時,可以肯定的是,將銀保監會《通知》落實到位,無疑對改變農商行整體經營格局和業務發展方向將起到重要作用,也有利於確保農商行始終不忘經營初衷,成為“三農”的忠實朋友,會為持續可健康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營造有利的發展環境。

  但從當前看,將《通知》落實到位應消除三大思想認識誤區和處理好四大關係。

  從當前看,需走出三個認識誤區:

  一是基層監管當局應消除監管部門管得太細、管得太死不利於農商行發展的認識誤區,克服畏難情緒,樹立嚴監管思維。有些基層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認為《通知》具體內容過於嚴苛,擔心如果認真落實到位農商行經營難以持續下去;而且也會對監管工作帶來很大的操作難度,也怕因此得罪農商行,引發農商行對監管的強烈不滿,因而對監管要求存在很大的抵觸心裡。從這一點看,基層監管部門工作人員應樹立嚴厲監管意識,深刻認識到《通知》有利於農商行長期可持續發展,即便可能會帶來一定的監管工作難度,但監管認真落實到位了,就完全有可能將農商行引上經營發展正軌,達到“一勞永逸”監管目標。

  二是農商行整體要消除監管部門找茬和故意為農商行設定障礙的認識誤區,克服監管偏見情緒,樹立積極配合監管思維。現在不少農商行存在貸款跨區現象,也存在一些機構跨區域設定現象,還有一些資金富余的農商行在同業拆借業務方面表現相當活躍,有些可能還在打著監管政策要求的“擦邊球”,於是對監管部門頒布的這個監管新規,心裡會感覺到十分的不痛快,可能會在落實監管要求上采取打馬虎眼或打折扣的現象,采取選擇性執行或被動應對之策,有時還會設定監管障礙。由此,農商行應走出錯誤認為誤區,端正監管指導思想,深刻認識到嚴格執行監管新規是為以後更好、更快發展的需要,樹立主動配合監管、積極搞好監管的理念,將各項監管要求落實到位。

  三是監管部門與農商行應建立資訊交流平台,增進資訊交流,消除監管障礙,形成監管與被監管之間良性互動氛圍,樹立協調監管思維。為使監管新規出成效,必須疏通監管資訊管道,建立好監管對接平台,通過平台將監管部門的要求和農商行對監管利益訴求及存在的困難及時進行有效的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區,使監管發生根本轉向,讓農商行由被動接受監管到主動爭取監管的轉化,使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得到充分落實,也使農商行各種違規經營現象得到有效遏製。

  從當前看,需處理好四大關係:

  一是處理好嚴監管與農商行可持續發展的關係,不能因為《通知》要求影響農商行的可持續發展。對於已存在的一些跨區設立的機構和跨區發展的業務製訂具體整改規則和一個明確的時間整改表,防止暴風驟雨式的監管給農商行帶來太大的壓力。就是說既要確立合規監管的緊迫性,又要從農商行發展的現實出發,在落實一些監管要求上采取階段性、有步驟性的監管方式,避免“簡單粗暴”的監管行為讓監管陷入被動,也讓農商行陷入十分尷尬的經營困境。

  二是處理好嚴監管中整體推進和局部區別對待的關係,不能因為《通知》要求而對所有農商行的經營業務實行“一刀切”,就是在要求整體落實監管新規各項要求的情況下,對一些經濟落後地區農商行采取相對靈活的監管政策,比如同業業務問題、信貸跨區投放問題等等,應該實施不同經濟地區有所區別的監管政策,在整體嚴監管態勢下給予經濟欠發達地區農商行適度的放寬,讓其慢慢消化原來的不合規經營業務,以解決經濟落後地區農商行富余資金的出路問題。

  三是處理好農商行自身發展與地方“三農”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不能把農商行辦成純粹“政策性銀行”,讓農商行承擔過多的扶農政策性業務,給農商行在“三農”信貸中更多的信貸主動權和處置權,避免農商行成為“三農”發展的政策性扶貧銀行。如果這樣下去,農商行的出路將會越走越窄,前景就會越來越讓人堪憂。具體看,雖然讓農商行支農支小沒有錯,但不能逼迫農商行將信貸資金投向沒有效益的“三農”產業上去,這樣只會讓農商行更多的信貸資金形成不良,會加大農商行信貸經營風險。由此,應嚴格劃分好政策性扶貧業務與商業信貸經營的界限,對於商業性貸款由農商行自己做主,保持信貸經營的獨立性和信貸決策的完整性;對於農商行承擔的“三農”政策性業務,應造冊登記,由財政及相關部門提供擔保,用財政擔保基金對其呆账風險進行彌補,或減免其經營利息收入的增值稅,或對其經營虧損給予財政補貼,調動農商行支農支小的積極性和可持續性。

  四是農商行自身處理好眼前經營利益與長久可持續發展的關係,根據《通知》要求重新進行經營戰略定位,加快經濟戰略轉型,加大金融科技投入與研發力度,由監管當局牽頭,在全國範圍內組建農商行研發機構,推出農村金融業務發展新的模式和產品;尤其是合理確定經營目標與業績考核方案,防止各種短期經營利益考核行為,消除寅吃卯糧現象,形成遏製盲目擴大業務、追求高風險信貸投資的自我良性循環的信貸內控機制,徹底堵塞信貸“壘大戶”和跨區發放大額貸款的傾向,建立預防農商行高管信貸腐敗和管理腐敗的機制,嚴厲整治信貸權利尋租和用人提拔權利尋租的行為,消除有損於農商行經營肌體健康發展的所有“病毒”和一切違犯犯罪行為,形成農商行風清氣正的行業經營氛圍,為農商行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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