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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相現金貸再現:鎖定大學生 年化利率最高超1000%

  圍堵變相“現金貸”

  來源:北京商報

  監管層首次對變相“現金貸”亂象提出了明確的整治要求。6月7日,北京商報記者獲悉,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互金整治辦”)5月30日下發《關於提請對部分“現金貸”平台加強監管的函》,要求清理整頓手機“回租貸”、貸款過程中搭售其他商品、通過虛假購物再轉賣放貸等變相開展的“現金貸”業務。在分析人士看來,該檔案總結了現金貸的各類變種套路,但變相現金貸體量大、花樣多,怎樣進行合理有效的管制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手機“回租貸”猖獗

  經歷了此前的多次整治,現金貸平台換了“馬甲”,滋生出諸多新花樣。其中,手機回租形式最猖獗,數據顯示,“回租貸”相關平台已逾100個,注冊客戶數百萬人,大多數目標客戶鎖定為大學生。利率畸高,一般年化利率在300%以上,個別甚至超過1000%。

  據了解,手機回租貸款指的是用戶將手機“抵押”給平台(這裡的抵押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抵押)。通過電子合約的簽訂,暫時把手機的所有權和處分權移交給平台,手機不用郵寄給平台,此時平台會估測出手機的價款並支付給用戶相應金額。

  互金整治辦以“樂回租”平台為例,解釋“手機回租違規放貸”模式:先以評估價格(即借款金額)回收用戶手機,然後將手機回租給用戶,並與客戶約定租用期限(即借款期限)和到期回購價格(即還款金額)。平台實際收取的利息就是回購價格高於回收價格部分以及相關“評估費”、“服務費”。

  北京商報記者下載“樂回租”App注冊後發現,該平台上方不斷滾動用戶成功回收的消息,金額為1000-2000元不等,用戶首先要進行舊物估價,軟體會自動識別手機品牌。但是所謂的手機價格評估其實就是正常的申請現金貸的流程,用戶需要進行人臉識別、實名認證、運營商數據、緊急聯繫人等借貸資訊。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手機回租放貸業務,通過強行引入租賃場景來規避現金貸新規,但在利率、期限、風控模式、資金用途等核心要件上與現金貸並無二致,本質上也無場景依托,屬於典型的監管套利行為,在穿透式監管的背景下,會被視做現金貸進行監管。

  違規現金貸花樣百出

  監管點出了四類違規情況,第一類就是“手機回租違規放貸”,第二類是在貸款過程中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抬高利率。部分平台強行要求貸款客戶辦理會員卡、高價購買商品等,變相抬高利率。如“M09信用錢包”會員卡價格199元,有效期7天,如用戶借款2000元,14天需還款2028元,名義年化率36%;如算上購卡成本,實際年化率高達291.9%。

  第三類是故意導致借款人逾期,收取高額逾期費用。公益性互聯網消費投訴服務平台“21聚投訴”梳理發現,5月1日-15日,該機構接到類似投訴21筆,涉及13家網絡借貸平合。相關平台未自動扣劃借款,借款人主動將錢打給平台還款失敗。貸款逾期後,平台恢復正常,電話通知客戶逾期,並收取很高的逾期費用。

  另外,還有通過虛假購物再轉賣發放貸款的情況。如51閃電購等平合引入虛假購物場景,用戶下單購買商品,但無需支付貨款,直接申請退款或轉賣變現,轉賣成功後即可獲得資金;平台賺取延遲付款費和轉賣撮合費用。

  對於違規現金貸的共同點,盈燦谘詢高級研究員張葉霞介紹稱,一方面借款人承擔高昂的借款成本;另一方面,容易滋生借款人“以貸養貸”。 這些模式都屬於平台的“套路貸”,都是為了變相突破36%的利率限制,僅僅是對於超額利率收取手段(商品購置、會員費、惡意逾期費等)不同而已。

  張葉霞進一步指出,現金貸業務普遍缺乏系統的風控流程,平台業務成本不高,但盈利太空大;同時,現金貸業務開展不需要借款人質押物,借款門檻較低,相應的市場需求就頗為旺盛。在暴利引誘及市場需求刺激下,各種現金貸亂象橫生。

  借貸服務機構應設準入門檻

  事實上,自2017年以來監管機構對現金貸的整治力度就不斷加大,繼監管在2017年11月21日叫停網絡小貸牌照批設後,2017年12月1日晚間,由互金整治辦、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長官小組辦公室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中就明確劃出了行業的三大門檻,即綜合利率36%以下、牌照和場景依托。

  此次互金整治辦再次下發檔案要求對現金貸平台加強監管,是監管層首次對“變相”現金貸亂象提出了明確的整治要求。麻袋研究院總監路南認為,監管層總結了現金貸的各種變相套路,堵住了現金貸監管套利太空,一場打擊線上套路貸的戰役即將開始。

  但從各部門頒布的各種涉及現金貸的監管檔案來看,雖然打擊力度很大,但最基本的現金貸定義,監管始終沒有明確,而變種現金貸體量大、花樣多,怎樣進行合理有效的管制也是必須面臨的問題。路南認為,目前缺乏縱向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受各自的監管半徑限制,中央難以及時獲取有效的地方金融資訊,無法對地方行為監管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有效指導。對於提供借貸服務的機構,必須設定門檻,獲得相應的許可後方能開展業務,這樣才能從源頭管住現金貸業務。

  張葉霞也強調,對於變種開展現金貸業務的平台,要給予退出、整改期,或適當給予調整指導。另外,劃定現金貸平台杠杆率等,控制平台貸款規模。

  最後,現金貸平台還是要持牌經營。從法律層面看,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德怡表示,可以考慮建立集體訴訟制度,並且應建立對違規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制度,法律應當為弱勢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民事救濟管道,提供統一、便捷的行政投訴管道。只有使違規經營的成本大於收益,才可能從根本上斬斷各種違規交易。

  北京商報記者 崔啟斌  宋亦桐/文 宋媛媛/製表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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