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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常熟法院一審宣判一起長江非法采砂案

長江自古以來是哺育中華兒女的母親河,長江的資源環境不容非法侵害。5月17日,江蘇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長江非法采砂案件,被告人龔某生因非法采礦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7年期間,被告人龔某生夥同龔某雲(另案處理)等人,與陳某、唐某(均另案處理)等人經預謀後,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由龔某生、龔某雲夜間駕駛采砂船在長江張家港水域禁采區非法采砂730船次,共計403960噸,並由陳某、唐某、張某等人直接或雇傭他人駕駛船隻將上述江砂運輸並銷售,價值共計436萬餘元。2017年3月,警察機關接到群眾舉報,對長江張家港段水域非法采砂開展偵查,同年8月,民警將被告人龔某生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某生夥同他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為謀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擅自采礦,非法開採的礦產品價值430萬餘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采礦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龔某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根據查明的犯罪事實,龔某生系采礦方,其與運輸方多人長期共謀,具有采運一體的特徵,其犯罪金額應當以銷贓金額認定;且非法采礦持續時間長,次數多,對長江資源環境造成的損害屬於情節特別嚴重,且案發後未能積極退贓,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遂作出前述判決,並追繳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吳皆與 金連濤)

編輯:孫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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