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12月29日訊,歷時四年多、四次審議後,牽動資本市場的新版證券法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
財聯社梳理新證券法二十個重要變化:
1、對境外證券發行交易可追責(新增)。
2、IPO條件:持續盈利能力改為持續經營能力。
3、發行存托憑證適用條件(新增)。
4、公司債發行:取消淨資產、資金投向領域、債券餘額佔比、利率限制等要求。
5、公司債發行:刪除前期未募足不得新募集條款。
6、股票發行:刪除發審委審核,改為交易所可審核。證監會“予以核準”改為證監會“予以注冊”。
7、上市條件由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
7、虛假發行,責令發行人回購(新增)
8、禁止違規利用財政資金、銀行信貸資金買賣證券。(新增)
9、收購上市公司股票,18個月禁止轉讓(之前未12月)。
10、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改為獨立章節。
11、建立代表人訴訟制度(新增)。
12、不得濫用停牌或者複牌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新增)。
13、刪除:證券服務機構員工2年經驗。
14、證券服務機構信息和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新增)。
15、重大證券違法行為的調查,可最多限制账戶買賣6個月(之前為1個月),新增限制出鏡條款。
16、中止調查條款(新增)。
17、舉報人獎勵制度(新增)。
18、對變相公開發行,處罰力度最高增加了10倍。
19、大幅提高欺詐發行、內幕交易、信批違法等最高罰額。
20、傳播媒介及其從事證券市場信息報導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與其工作職責發生利益衝突的證券買賣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