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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網上診療應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經驗

近日,國家衛健委召開新聞發布會,醫政醫管局焦雅輝副局長介紹了相關「互聯網+醫療服務」情況。會上指出,「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遠程醫療、互聯網診療、互聯網醫院三類,醫師網上診療應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經驗。

「互聯網+醫療服務」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遠程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等資訊技術開展遠程會診和遠程診斷。

第二類為互聯網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並明確規定,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

第三類為互聯網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互聯網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定的互聯網醫院。

互聯網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互聯網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的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由接診的醫師通過互聯網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的醫師可以直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

醫師網上診療應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經驗

提供服務的醫生到底是不是真正的醫生?這是患者在互聯網診療時關心的一個問題。

對此,《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醫師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資質,具有3年以上獨立臨床工作經驗。焦雅輝提到,醫療機構要對在線的醫務人員進行電子的實名認證,通過一些相對嚴格的要求來保證互聯網上的診療服務品質和安全,並且不僅是電子的實名認證,有條件的可以通過人臉識別這樣一些更高級別的技術來對醫生的身份進行嚴格的管理。同時,醫師開具的處方,藥師應當審核把關。

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診療

政策明確,不得對首診患者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醫療機構在線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時,醫師應當掌握患者病歷資料,確定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明確診斷為某種或某幾種常見病、慢性病後,可以針對相同診斷進行複診。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

通過正在建立的區域衛生資訊平台,以及電子病歷資料庫,把電子病歷和居民電子健康檔案連接起來,在線開展複診並且開具處方的時候,醫師一定要掌握患者相應的病歷資料,明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已經就一種病或者幾種病有過明確的診斷,就可以針對已經明確診斷的疾病提供複診的服務。

如果查詢不到任何患者病歷資料,就只能建議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建立了電子就診記錄以後,下一次如果是屬於診斷明確的疾病在線複診,那麼醫生可以給他提供相應在線服務。

資料來源:
①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2018年9月14日專題新聞發布會文字實錄

(責任編輯:楊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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