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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線 | 前浙江億萬女富豪吳英減刑宣判:由無期減刑至25年

騰訊《一線》作者 張琴

3月23日上午9點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吳英減刑一案,並當庭作出裁定,將吳英的刑罰由無期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十年。

公開資料顯示,吳英1981年5月20日出生於浙江省東陽市,原系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前為浙江省著名的億萬富豪,後因集資詐騙被捕入獄。

此前,“吳英案”曾一度引發學界和市場對於中小企業融資環境的廣泛討論。騰訊《一線》梳理發現,關於吳英案的審判也是幾經波折。

2009年10月29日,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相關事實和相關法律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吳英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給被害人。

對此判決,吳英不服,提出上訴。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吳英集資詐騙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被告人吳英的上訴,維持對被告人吳英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覆核。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後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被告人吳英犯集資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式合法,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裁定發回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浙江省女子監獄執行。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自2012年5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止。

吳英死刑緩期執行期滿後,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提出減刑建議書,建議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經浙江省監獄管理局審核,報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浙江省女子監獄依法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認為,吳英在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沒有重大立功表現,且確有悔改表現,應予減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裁定:將吳英的死緩刑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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