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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收集的個人信息,會被洩露嗎?

我的個人信息還好嗎?最近,不少人內心浮現了類似疑問。其中,一些疑慮並非杞人憂天。疫情發生以來,人們的個人信息被小區、超市、藥店、公交等多方收集,可是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和“善後”問題卻充滿迷霧。據《南方都市報》的一項調查顯示,僅有20%左右的受訪網友知曉數據存儲期限和疫情過後會被如何處理。不少網友也因此展開合理懷疑:我的防疫個人信息有沒有可能被販賣或洩露出去?

疫情期間,大數據技術在組織資源調配、疫情信息收集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類似“超七千武漢返鄉人員信息被洩露”、寧夏一工作人員違規洩露排查疫情信息等新聞,還是讓不少人產生了憂慮。個人隱私一旦被洩露,不但難以彌補,還會由於過度恐慌等社會情緒,引發網絡暴力、人身傷害等行為,放大對個人生活造成的困擾與危害。因此,隨著疫情防控形勢逐漸向好,“複盤”疫情前期產生的信息保護問題,做好已收集信息的後續處理工作顯得極有必要。

首先,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息收集內容要求,避免過度征集。比如,據《南方都市報》報導,青島某網友在辦理小區出入證時,物業發放了居民信息登記表。其中,除了基本的姓名、手機號、住址,還要填寫民族、政治面貌、學歷、身高、血型、婚姻狀況、微信號等信息。這樣的要求,顯然超出了防疫必要的限度,違背了“最小範圍”原則,也增加了不必要的個人信息暴露風險。對於征集內容,可以嘗試根據防疫需求,設立應當征集的“正面清單”,防止過度收集。

其次,需要進一步明確信息征集主體和相關法律責任,避免藥房、超市等主體隨意佔有、傳播個人信息。2月9日,中央網信辦已發布《關於做好個人信息保護利用大數據支撐聯防聯控工作的通知》,提出除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授權的機構外,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為由,未經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對此,一方面需要加強各地的政策落實和督查,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已征集信息的保護。

在疫情發展初期,為了及時追蹤傳播途徑和相關人員軌跡,商場、超市、藥房等普遍存在征集個人信息的情況。然而,這些主體的信息保護能力較弱,也可能會為了商業利益販賣相關信息。為防止個人隱私通過這些途徑洩露,就要進一步加強監管,依法嚴格打擊信息洩露行為。同時,也可以考慮要求非授權主體移交或銷毀已征集信息,降低個人信息被不當處理的風險。

第三,需要進一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及時告知個人信息的去向,防止相關信息被用作他途。目前,對於疫情後的信息去向,只有雲南省等少數地區給出了明確答覆。2月12日,雲南省警察廳大數據專家組組長劉躍文公開表示,疫情期間采集的信息隻用於疫情防控工作,等疫情結束後或是指揮部下令掃碼結束,數據就將被銷毀,不留作任何用途。期待各地及時頒布類似政策,消除目前較為普遍的社會疑慮。而根據“誰收集,誰負責”的原則,各信息征集主體也有責任在征集信息的同時,及時告知民眾相關內容的下一步去向。

在防疫特殊時期,出於公共衛生保障和社會穩定的需求,對公眾征集疫情相關信息是必要的。但與此同時,也需要維持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保護之間的平衡。只有進一步明確信息收集主體和法律責任,細化信息征集內容,讓公眾知曉個人信息的狀態和去向,才能防止過度征集和隱私洩露的情況,使人們真正安心。

(來源:中青評論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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