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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兩種形式有何區別?衛健委詳解


9月14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舉辦專題發布會,就近期頒布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程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檔案,介紹相關情況並回答記者提問。


在回答記者關於互聯網醫院兩種形式有何區別時,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表示,一種形式就是實體的醫療機構,比如說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覺得現在人才還不夠,除了用本醫院的醫生來通過互聯網提供服務以外,還想利用上海、北京的醫生來提供服務,那麼可以自己搭建互聯網醫院的平台,也可以跟互聯網企業來合作搭建平台,北京和上海的醫生都可以通過這個平台為邵逸夫醫院、華西醫院就診的患者提供服務。


在這種情況下,實體醫院就要申請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比如說邵逸夫互聯網醫院,或者是華西互聯網醫院,北京和上海的這些醫院的醫生可以直接在這個互聯網醫院上執業,不需要再重新辦理多點執業或者執業變更的手續,這樣來激發醫務人員的活力,解放生產力,最大限度的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作用,這是第一類的互聯網醫院。


第二類的互聯網醫院,是第三方來申請舉辦互聯網醫院,必須要跟一家實體醫療機構來建立緊密的合作,不能是在線、雲端的這種純虛擬互聯網醫院,這樣沒有辦法去監管,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也沒有辦法來受理和處理。


實體醫院跟舉辦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來簽定協定,協定生效的時候,互聯網醫院可以生效,如果協定發生變更廢止了,要重新申請互聯網醫院。


比如說邵逸夫醫院或者華西醫院不跟第三方合作,互聯網醫院已經沒有設定時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了,那麼這個互聯網醫院也就取消了。


舉辦互聯網醫院的第三方與實體醫療機構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要向實體醫院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糾紛的申請。


這兩類的基本標準和監管都是一樣的,都要符合互聯網醫院的基本標準,並且都要接受省級的互聯網醫療服務監管平台的監管,納入到當地的質控體系。


同時,第三方申請舉辦的互聯網醫院和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之間形成一種責任共同體,實體醫院和第三方合作舉辦互聯網醫院,首先要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這有利於我們對互聯網醫院進行線上和線下的一體化監管,互聯網醫院診療的行為也要納入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院等級評審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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