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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寶盜刷大戲:自導自演盜刷122次 保險賠付近20萬

  虛構支付寶被盜刷122次向支付寶索賠,並騙得保險金約19.5萬元。34歲的李某最終因詐騙罪獲刑5年,處罰金5萬元,同時被責令向被害部門退賠損失。

  這起自導自演的盜刷詐騙案在6月27日進行終審判決。19日,相關裁定情況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

  原審判決認定:2017年3月3日,李某虛構支付寶账戶被盜刷的事實,向支付寶提出索賠,並根據該公司的要求向警察機構報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開紅騙得國泰財險根據支付寶簽訂的保險協定而賠付的人民幣195171元。

  二審最終維持了這一判決。

  在一審和二審中,該案爭議焦點有二,一是李某支付寶账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122筆支出計人民幣195171元是否為他人盜刷;二是如果“盜刷”系李某所為,該案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誰盜刷了122次支付寶?

  1984年出生、小學文化的李某是個自由職業者。在證人萬某眼中,李某一直來自己的麻將室搓麻將,因牌技不行,每次輸幾千至幾萬元。李開紅介紹自己是操盤手,做股票,清華大學畢業,家裡很有錢。由於相信其能炒股,萬某便將60萬元交給李某炒股。

  2017年3月3日,李某稱支付寶账戶被盜刷,向支付寶提出索賠,並根據該公司的要求向警察機構報案。警察機構立案決定書顯示,李某於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警察機構報案,稱支付寶被盜刷17萬餘元,後警察機構於2017年3月6日立案偵查。

  李某自己並沒有購買账戶資金損失保險,由於國泰財險承保了支付寶的個人支付寶账戶資金損失保險,涉案的195171元由該公司向被保險人李開紅進行了賠付。

  庭審材料顯示,螞蟻金融服務集團的兩名員工在事後審查中發現可疑並報警,李開紅謊稱的另外51筆涉及67708元未賠付。

  2017年3月23日,民警對李開紅抓捕,對其居住的房間進行搜查,在被子下查獲筆電電腦1台,在床單下查獲蘋果手機2部,另查獲銀行卡10張。2017年12月22日,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檢察院以指控李某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李某支付寶账戶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間122筆支出計人民幣195171元是否為他人盜刷是兩次庭審的焦點之一。一審中,李某否認其構成詐騙罪,辯解其曾將自己的手機、電腦交給一個微信名叫“炎炎”、真名叫習某(諧音)的男子,讓該男子幫其炒股,不排除系該男子盜刷。在二審上訴中,李某又提出了沒有作案時間等4點理由,認為自己不構成詐騙罪。

  李某辯護人在二審提出的主要辯護意見則是,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鑒於李某系初犯、偶犯,請求對李某從輕處罰。

  關於李某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主要上訴理由、辯護意見,二審法院經查認為:

  1.李某到案後,先供稱使用微信昵稱為“炎炎”的男子系楊姓北京人,後又稱看到該男子的姓名為“習某”,警察機構對此進行核實,未核查到與李某所稱資訊相符的男子。

  2.騰訊公司出具的微信账號資訊,證明昵稱為“炎炎”的微信账號注冊人為李某,該账號綁定了李某名下的7個銀行账戶。同時15×××11的手機號碼綁定了昵稱為“炎炎”等的3個微信账號。該證據未證明昵稱為“炎炎”微信账號系由15×××11的手機號碼注冊。

  3.根據李某與錢某的聊天記錄,李某手機中的照片、微信朋友圈等證據載明的情況,可以證明李某稱其支付寶账戶被盜刷期間,手機等由李某本人在紅豆國際廣場使用,李某稱在傳奇足浴店內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沒有相關證據予以支持。

  4.李某稱支付寶账戶中的資金被盜刷期間,支付寶账戶中的資金實際轉入了90011.cc網站注冊账戶用戶名為“li666666li”的账戶內,該账戶系使用李某使用的手機號碼、QQ郵箱及李本人的農業銀行卡等注冊,該账戶在李某所稱被盜刷期間,多次將資金從賭博網站提取至李某本人的農業銀行卡上,據此可以確認該账戶系李某注冊並使用。至於手機號碼是否李某本人實名購買並不影響其在賭博網站注冊账戶。

  5.上訴人李某在詐騙得款19萬餘元後,再次採用同樣方法實施詐騙時被支付寶公司識破並向警察機構報案,故不能認定其為初犯、偶犯。原審法院根據李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等,對其所處刑罰適當。

  二審法院認為,李某及指定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詐騙還是保險詐騙?

  此案中涉及的款項是由保險公司理賠的。如果“盜刷”系李某所為,該案構成詐騙罪還是保險詐騙罪?

  一審法院認為,李某並未主動購買支付寶账戶安全險,其獲得的理賠款是基於支付寶向國泰產險投保的個人支付寶账戶資金損失保險,雖然被告人李某屬於被保險人,但由於該保險合作協定並不對外公開,被告人對保險協定及內容並不知情,其主觀上是向支付寶索賠,客觀上也並未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而195171元也是從支付寶轉账至李某招商銀行卡,故宜認定詐騙罪,不宜認定保險詐騙罪。

  6月29日的二審裁定中,認為原審判決審判程式合法,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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