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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R政策允許VIE與AB股在A股發行 信披原則就高不就低

  王全浩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全浩)6月7日凌晨,證監會正式發布了《存托憑證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並發布了相應的實施細則,CDR政策正式進入實操階段。

  根據CDR發行與管理辦法顯示,VIE結構與AB股設定均得到監管機構認可。

  檔案稱,“申請發行股票的試點紅籌企業存在協定控制架構的,中國證監會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依法審慎處理。

  協定控制架構及VIE架構,此前諸多互聯網企業在股權設定上存在VIE架構,無法滿足國內上市的要求。據業內人士介紹,通過VIE架構,國內企業實控人可以利用該“馬甲”公司向境外投資者融資,同時回避部分監管,另一方面也方便企業在美國、中國香港上市。

  此前,由於我國法律規定互聯網公司禁止外商投資,所以早年需要融資管道的國內互聯網企業均為VIE架構在境外上市,包括網易、百度、騰訊、阿里、新浪、搜狐等。不過,VIE架構的企業無法在國內上市,類似奇虎360、暴風集團這類企業回歸A股,都經歷了拆除VIE架構的過程。”

  此外,AB股設定也不再是試點企業發行障礙。

  《存托憑證管理辦法》表示,“試點紅籌企業發行存托憑證存在股東投票權差異、企業協定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按照相關資訊披露規定在招股說明書等公開發行檔案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資訊,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定的各項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同股不同權”又稱雙層股權結構,是指資本結構中包含兩類或多類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架構。業內人士介紹,同股不同權為“AB股結構”,B類股一般由管理層持有,而管理層普遍為始創股東及其團隊,A類股一般為外圍股東持有,此類股東看好公司前景,因此甘願犧牲一定的表決權作為入股籌碼。

  這種結構有利於成長性企業直接利用股權融資,同時又能避免股權過度稀釋,造成創始團隊喪失公司話語權,保障此類成長性企業能夠穩定發展。類似百度、阿里、京東等均為“AB股結構”。國際上,目前美國納斯達克可以實現“同股不同權”,是AB股企業上市的首選地。

  此次采取的信披原則為“就高不就低”,根據《創新試點紅籌企業財務報告資訊特別規定(試行)》檔案顯示,

  為充分保護境內投資者合法權利,紅籌企業境內財務資訊披露應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則,對於在境外財務報告中披露的資訊,在其境內上市財務報告中也應予以披露。

  編輯:艾崢 校對:陸愛英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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