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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頒布新規:嚴禁長官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

關於嚴禁長官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切實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從嚴管理幹部隊伍,維護全省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事業部門長官人員管理暫行規定》《國有企業長官人員廉潔從業若乾規定》等黨內法規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長官幹部嚴禁有以下行為:

(一)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

(二)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係人獲取茅台酒經營資格、增加茅台酒銷售指標、倒賣茅台酒提供便利;

(三)違規審批茅台酒經營權;

(四)違規收送茅台酒;

(五)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行為。長官幹部要教育管理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禁其利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所指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是指以自己或他人名義投資入股或參與經營(從事)茅台酒專賣店、特約經銷、總經銷,以及倒賣茅台酒等營利性活動。

本規定所指提供便利,是指長官幹部通過打招呼、批條子、開公函、協調引薦等方式,為他人的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第四條長官幹部應當將遵守本規定情況,在長官班子民主生活會上進行明示,在《長官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中作出專門說明。

凡有本規定第二條之情形的長官幹部,應當在本規定印發之日起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作專項報告並按要求進行整改。今後凡有新發生上述情形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相關黨組織報告並按要求整改。

第五條對有意違反、規避本規定或者不按規定整改的長官幹部,按照貴州省長官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紀律處分專項規定,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六條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立長官幹部打招呼登記備案制度,凡過問必登記、凡打招呼必登記、長官幹部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利用其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必登記。凡發現應登記未登記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於黨政長官幹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事業部門長官幹部,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部門及其內設機構長官人員,以及國有企業及其內設機構和分公司、子公司的長官人員。

前款所稱黨政長官幹部,包括所有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中擔任長官職務的人員,也包括擔任非長官職務的人員。

退(離)休的長官幹部和中國貴州茅台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管理人員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本規定由省紀委省監委、省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九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近日,貴州省委辦公廳、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嚴禁長官幹部利用茅台酒謀取私利的規定》。《規定》明確提出,長官幹部嚴禁有五個方面的行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參與茅台酒經營活動;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其他特定關係人獲取茅台酒經營資格、增加茅台酒銷售指標、倒賣茅台酒提供便利;違規審批茅台酒經營權;違規收送茅台酒;其他違規插手、參與茅台酒經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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