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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的地位上升為“伴侶動物”,應成立專門機構來管理狗事

農業農村部傳出消息,參照國際通行做法和國際慣例等,隨著人類文明進步和公眾對動物保護的關注及偏愛,狗已從傳統家畜“特化”為伴侶動物,國際上普遍不作為畜禽,中國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如果按農業農村部立下的規定,狗是“伴侶動物”不能吃,那後續麻煩可就大了。

中國地域遼闊,各地的風俗習慣差異很大,在中國很多地方,是有吃狗肉的習慣的。比如廣西玉林狗肉,江蘇沛縣狗肉,貴州花江狗肉,吉林延邊狗肉,都很有名氣,還有其他一些地方,狗肉都是上了美食榜的。這都要給禁絕了?

狗肉不吃就不吃罷。既然狗的地位已經上升到“伴侶”的地位,地位到了僅次於人的地步,那狗應該不能殺了吧?處決“伴侶”,剝奪“伴侶”的生命,於情於理,都是說不過去的吧?

狗不能殺了,因此對於養狗的人,就要予以約束,如果發現有誰把自己養的狗給打死了,當然應該予以處罰,這個處罰,大概比照殺人罪減半差不多吧?

狗不能殺了,那大街上的那些流浪狗,怎麽辦呢?應該有專門的機構去收留吧?總歸不能讓“伴侶”流落街頭,是吧?況且,流浪狗有時還會咬人,對人也是一個威脅。總之,對於流浪狗,應該委派專人來照管。至於,這需要花費公款,那也是應該的支出,“伴侶”麽,花費人力物力來照顧好,總歸是必要的。

當然,對於養狗的人來說,也不能把自己養的狗遺棄,遺棄“伴侶”也應該納入到違法犯罪的範疇。為了進行有效監管,那就需要對狗進行登記,給狗上戶口,甚至還要發身份證。在狗病故之後,再憑死亡證明注銷狗戶。如果狗走失了,也要報失蹤。總之,就是要比照人口進行管理。

在狗亡故之後,因為狗肉不能吃嘛,自然就要對狗的遺體處理安葬作出專門的規定,也應該要有合理的安排。

如果有人把亡故的狗,隨意丟到垃圾堆上,那是萬萬不行的。“伴侶”麽,怎麽能夠如此草率地予以丟棄?況且,這樣也容易造成環境汙染,傳染疾病呢。出現丟棄狗屍這樣的情況,應該比照“遺棄屍體罪”,確定“遺棄狗屍罪”,予以處罰。

那麽,狗屍應該如何處理呢?當然不能挖個坑把狗埋了。你想,這些年,各地花大力氣搞殯葬改革,禁止土葬,改為火葬,一個重要理由,就是死人不能與活人爭地。人死了,都不能與活人爭地,不能土葬,狗作為“伴侶動物”,畢竟比人的地位還是要低一些的,狗又豈能“土葬”?

那麽,就必須將狗進行火葬。對狗進行火葬,至少在殯儀館裡,應該建立專門為狗進行火葬的火化爐吧。畢竟,從情理上看,沒有多少人願意與狗平起平坐。前一個小時拉一條狗送到火化爐中,後一個小時,就將人的遺體送進這個火化爐,這是對逝者極大的不尊重吧?這樣的情況,沒有哪個逝者的家屬能夠接受吧?

甚至,專門為狗建火化爐都是不夠的,應該專門建一座狗用殯儀館。你想,人與狗合用一個殯儀館,左邊一個人拖一條狗進殯儀館,右邊一幫人傷心欲絕地把親人的遺體送進殯儀館,這樣的場景,人們是什麽感受?左邊一個捧著一個狗的骨灰盒,右邊一個人捧著親人的骨灰盒,這樣的場景,人們能夠接受麽?因此,還是應該專門為狗建立狗用殯儀館。

大家想一想,在狗成為“伴侶動物”後,出現的這一系列的後續管理事宜,是極為繁重的。或許,應該建立專門的機構,安排專門的人員,來管理狗事。

看來,狗的地位上升為“伴侶動物”,後面的麻煩事不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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