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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貸日息高達100% 高校教師350萬房產被95萬騙走

近期,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盧某某等5人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據查,2016年以來,該團夥以從事民間借貸為幌子,大肆實施“套路貸”詐騙活動,截至被抓獲時止,該團夥先後對88名被害人實施詐騙,涉案金額高達3200餘萬元,另騙取被害人房產24處、機動車2輛及上等手機等其它財物若乾。

“套路貸”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民間借貸,而是假借民間借貸之名,通過“虛增債務”“製造資金走账流水”“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账”“虛假訴訟”“暴力討債”等手段,達到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的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的總稱。簡言之,“套路貸”不是為了貸款,而是為了“套路”。

套路一:

以發“廣告”、打電話等方式招攬被害人

家訪查清被害人住址,留下10名親友聯繫方式

犯罪嫌疑人通常會打著所謂的“無抵押、免息”“放款快,即時到账”“還貸靈活”等旗號來吸引潛在的客戶,通過在公共場所、私人車輛上發放各種五花八門的貸款小廣告,撥打騷擾電話等方式推銷其貸款產品。此外,他們還會在微信群、貼吧、QQ群、微博等網絡平台上打出這些廣告,一旦有人相信廣告內容並與之取得聯繫,那麽十有八九就會中了他們設的“套”。

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犯罪嫌疑人會以提供上門服務為由前往被害人住所進行所謂的家訪調查,其真實目的則是為了搞清楚被害人的住所地,以便日後能夠隨時上門討債;同時以評估被害人的還款能力為由,套取被害人的個人和家庭財產資訊,有不動產的就會查冊,以明確被害人的不動產權利狀態,以便根據被害人的財產狀況制定接下去的具體詐騙方案;同時還要求留下被害人身邊至少10名親友的聯繫方式,為後期輪番“轟炸”式的催收準備條件。

套路二:

製造民間借貸假象,巧立名目盤剝借貸本金

“砍頭息”、“上面服務費”,20萬借款隻給16萬

犯罪嫌疑人會主動要求與被害人簽訂借款合約,製造借貸假象。而簽訂借款合約就有很深的套路了:首先,以收取“保證金”的名義虛高借款金額。如被害人楊先生要借10萬元,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但同時以為了保障借貸資金安全,聲稱日後若發生訴訟將會有律師費、訴訟費等支出為由,要求預先收取10萬元的保證金,由此,誘騙楊先生簽訂的借款合約借款金額就變成了20萬元。

而在本案中,經初步統計嫌疑人虛高的合約金額總計達到了3227.5萬元,而各被害人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總計只有297.75萬元,虛高達10.84倍。

其次,以“空白合約”“陰陽合約”“口頭約定”的方式掩蓋非法的高利貸。在此類“套路貸”中,犯罪嫌疑人索要的利息一般都高達月息6%-10%,個別極端情況下,甚至達到了令人震驚的日息100%,但這些要求並不會寫在合約上,因為犯罪嫌疑人非常清楚這樣一種極不公平的利率根本不受法律保護,因此采取簽訂“陰陽合約”“空白合約”的方式來規避國家對於民間借貸最高利率的限制性監管規定,而這些合約並不會交給被害人,以便其隨時根據需要添加任意內容。

最後,以“行業規矩”等名目,極力克扣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金額。合約簽訂後,犯罪嫌疑人會以行業規矩為由,收取“砍頭息”(即第一個月的利息)、上門服務費、放款折扣等費用,被害人實際取得的借款額實際上只有大約八成,如上述借款20萬元,被害人楊先生實際到手的金額只有大約16萬元,而支付利息時則要按照2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照6%的月利率支付。

套路三:

製造虛假銀行流水或者現場拍照,掩飾真實借款數額

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將20萬元的虛高借款以銀行轉账方式打入被害人楊先生的銀行账戶,隨即立即讓楊先生通過ATM機、銀行櫃面取現交還;如果遇到銀行下班而無法支取大額現金的情況,嫌疑人還會采取變相軟禁的方法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直到實現其目的為止。

本案中被害人黎先生在收到嫌疑人支付的虛高借款後銀行已經下班,無法即時支取20萬元的巨額“保證金”,嫌疑人就以辦完事要感謝、放鬆為借口,逼迫黎先生請吃飯、桑拿,整整一晚緊緊跟在黎先生身邊,監視黎先生打出或接聽電話,直至次日早上銀行開門營業,黎先生在櫃面取出20萬元現金交給嫌疑人,嫌疑人這才作罷。

在金額較小的借貸中,嫌疑人則會讓被害人手持“保證金”現金拍照存證。通過這樣的套路,相關的銀行账戶交易記錄或其它證據就會與虛高借款合約金額一致,造成嫌疑人實際支付了全部借款資金的假象,同時也為後期其通過虛假訴訟佔有被害人財物做好了充分的“法律”準備。

套路四: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步步將被害人逼入絕境

在被害人無力按時償還(無論是本金還是利息)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會加緊催收,並會“按約”加收所謂的罰息、違約金等,此舉不僅進一步加重了被害人的財務負擔,而且也進一步削弱了被害人的還款能力,而這正是嫌疑人所樂見的狀況,因為這才是“套路貸”的真實面目,即嫌疑人的終極目標並非被害人的那點利息,而是被害人的全部“身家性命”。

此時,催債的嫌疑人一面是催逼債務的“惡人”,一面又變身為雪中送炭的“好人”,他及時地請出同夥來“接單平账”以“幫助”被害人渡過難關,介紹被害人向同夥舉借更多的債務來清償前一筆借款本金以及由此孳生的利息、罰息、違約金等,以此進一步壘高借款金額,而在此過程中,催債的嫌疑人還要收取一筆不菲的所謂中介費(壘高後借款金額的10%)。盤剝之甚,可謂敲骨吸髓!

本案中的被害人黎先生在不到三個月的時間經過兩次“加壘”,債務數額從6萬元變成了26萬,而被害人楊先生則在不到半年的時間裡經過5次“加壘”,債務總額從2萬變成了75萬,足足增加了37.5倍,這還不包括他們此前已經向犯罪嫌疑人支付的利息、罰息、違約金、手續費、中介費等損失。

大家也許會疑惑,被害人這時不再向嫌疑人借款了不行嗎?為什麽明知不公平還要向嫌疑人的同夥借款呢?這也正是嫌疑人設計好的套路,要不怎麽會叫“套路貸”呢。實際上,在最初簽訂的第一份合約中,嫌疑人就已經以合約正式條款的形式規定被害人在借款期內不得向他人再借款,否則要承擔剩餘本金24%的違約金。可見,嫌疑人早已通過所謂的雙方合意限制了被害人的正當權利,而且嫌疑人還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滋事等方式阻止被害人向其他人借款,而被害人一方面既有欠債理虧的心理,另一方面也不堪嫌疑人的威嚇騷擾,往往只能被迫就范,由此債務數額越滾越大,直至徹底破產。

套路五:

瞄準被害人房產,頻頻祭出騰挪轉移大法

高校退休教師350萬的房產,被95萬就騙到手

對於有不動產的被害人,嫌疑人可謂是挖空心思處心積慮要得到它。其套路如下:首先,在簽訂借款合約時,要求被害人同步簽訂房屋買賣合約,將虛高的借款金額約定為購房定金,一旦被害人無力還款時,就會面臨非常痛苦的選擇,要麽忍痛賤賣房子,要麽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義務;其次,以給債權提供擔保的名義誆騙被害人到房管部門進行房屋買賣的“網簽”,謊稱只要被害人按時還款就會解除“網簽”,並不會真的要被害人賣房,甚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一些房地產中介直接完成這一操作,從而鎖定被害人房產,徹底阻斷被害人今後自由處分房產的可能性;最後,在被害人無力還款時,逼迫被害人賣房還債或者以房抵債,被害人若不同意,就以房屋買賣合約糾紛提起民事訴訟來佔有被害人的房產。

本案中被害人徐某夫婦是廣州某大學的退休教師,八十多歲高齡的夫婦二人落入本案嫌疑人的圈套後,僅短短兩個多月時間,老兩口位於天河區成熟地段的房子就變成了嫌疑人的財產,而這套市場價值高達350餘萬元的房子,嫌疑人通過各種套路的疊加使用,僅用了95萬元就攫取到手。

套路六:

軟硬兼施猖狂索債,甚至告到法院

在催收環節,本案犯罪嫌疑人相互配合,有的扮白臉有的扮黑臉,紅臉通常打溫情牌,以“講道理”的方式使被害人陷入層層套路,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壘高借款金額;當紅臉不奏效時,白臉一夥就會通過威脅、恐嚇、騷擾、跟蹤、打電話等方式干擾被害人及其親屬的正常生活。同時,嫌疑人會通過虛假材料提起訴訟,主張所謂的“合法”權益向被害人施壓,逼迫其還款甚至移交房屋,直至利用國家司法機構實現其犯罪目的。

本案中,被害人林先生就是這樣被對方告到法院,訴訟中,嫌疑人前期套路的“威力”盡顯,由於借款時嫌疑人將虛高的借款金額40萬元轉入林先生的账戶,而林先生又馬上在銀行櫃面提現交還了20萬元“保證金”,所以形成了“銀行流水與借款合約一致”的證據,最後林先生輸了官司,被法院判決賠償嫌疑人40萬元。

檢察官說法:

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在向各被害人出借資金時,利用被害人對於資金使用的迫切需求,以收取所謂的“保證金”為名,簽訂虛高債權數額的借款合約,以陰陽合約(或書面合約與口頭約定不一)等方式惡意規避國家對於民間借貸的最高利率限制性規定,在向被害人支付借款時通過製造銀行流水使之與借款合約上的借款數額相符,隨即又通過讓被害人取現歸還、收取中介費、“砍頭息”等方式最大程度地減少被害人實際取得的資金,此舉嚴重破壞被害人在所謂的借貸關係中的權利義務的平衡,進而,這些借款合約還以約定過高的違約金、排除被害人在借款期間向他人借款的合法權利等不合理條款的方式,給被害人按時全面履約在客觀上帶來了潛在的巨大風險;被害人即使只是一般性的輕微違約行為,嫌疑人輕則索取高額違約金或所謂罰息,亦或相互串通轉介與被害人重新簽訂新的虛高借款合約予以平账,逐步壘高借款金額,在此過程中還要以所謂手續費、中介費的名義再次獲取不法收益;至被害人完全喪失履約能力時,嫌疑人或者以虛高金額的借款合約為依據通過民事訴訟向被害人追索債務,或者誘導被害人出售房產還債。

從上述情況分析,本案五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與一般意義上的民間高利貸有明顯區別,完全符合“套路貸”的特徵,故檢察機構對其以涉嫌詐騙罪依法批準逮捕。

通過這起案件,我們清楚看到套路貸的總體特徵,那就是通過一個個合法的“套路”,一步步的引君入甕,“合法的”給你小錢,“合法的”搶走你的大錢,嫌疑人的所有行為似乎都在法律框架之內,甚至會讓入套的人自始至終都不覺察。我們在此提醒大家,“套路貸”是違法犯罪行為,若是與它不期而遇,不妨也套路它如下:

1.不輕信所謂的無抵押貸款。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若有資金需求,務必到合法正規的機構或平台尋求貸款。

2.不隨意簽訂借款合約。簽字之前應當仔細看清楚,寫的和說的要保持一致,借多少寫多少,利息是多少寫多少。凡是口頭打包票卻不肯寫進合約的,絕不簽名。

3.借款時絕不簽訂房屋買賣合約來作擔保。正常、合法的程式應當是雙方簽訂抵押合約後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但凡錢款往來,務必留存證據。尤其是現金往來,記得拍照、錄製影片或者到有影片監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幾個無利害關係人在場見證。

5.發現被“套路貸”後,要毫不猶豫地立即止損、報警,並向親朋好友廣而告之,同時注意做好對對方暴力恐嚇、騷擾滋事等討債行為的防範和取證。

采寫:南都記者 吳筍林 通訊員 韋磊 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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