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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部門:殯葬機構保證中低價位 公墓價明顯偏高將乾預

  16部門:殯葬服務機構保證中低價位 嚴禁強製消費

  中新網3月21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日前,民政部等16部門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殯葬服務機構要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保證中低價位殯葬服務和用品足量提供,嚴禁誘導、捆綁、強製消費。經營性公墓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依法進行乾預和管理。嚴禁在太平間開展營利性殯儀服務。

  資料圖:用鮮花送別死者最後一程。 武俊傑 攝

  日前,民政部會同中央文明辦、發展改革委、警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文化部、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林業局、宗教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推動殯葬改革促進殯葬事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針對當前殯葬領域思想認識不統一、服務保障不到位、體制機制不健全、監管執法難跟進等問題,明確提出新時代推進殯葬改革發展的總體要求、重要任務和保障措施。

  《指導意見》明確了目標任務,即到2020年,實現火葬區殯儀館縣級行政區域全覆蓋並達到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要求,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覆蓋到鄉鎮,逐步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和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制度,覆蓋城鄉居民的殯葬公共服務體系基本建立,遺體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樹葬、海葬等節地生態安葬比例達到50%以上,黨委長官、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指導意見》提出,持續深入推進殯葬改革。一是統籌推進火葬土葬改革。各地結合實際加緊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殯葬改革發展規劃。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火葬區與土葬改革區的劃分標準、劃分程式和調整周期,並按規定將劃分情況報民政部備案。在實行火葬的地區,要堅持遺體火化與骨灰處理兩手抓、兩手都要硬,既要千方百計鞏固和提升火化率,又要大力推進骨灰集中節地生態安葬。對火葬區遺體違規土葬、骨灰裝棺再葬、散埋亂葬等問題,要堅持疏堵結合、依法治理,嚴禁以罰代管、放任不管。在土葬改革區,要按照規劃引導群眾實行集中安葬,倡導遺體深埋、不留墳頭或以樹代碑。

  二是大力推行節地生態安葬。大力推行不佔或少佔土地、少耗資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節地生態安葬方式,加快建立節地生態安葬獎補制度。加大城鄉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建設力度,因地製宜,科學合理規劃選址,提供樹葬、撒散、骨灰存放等多樣化節地生態安葬方式,提高建設管理和服務水準,提高群眾認可度和滿意度。加強公益性節地生態安葬設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應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新建項目用地,在用地取得、供地方式、土地價格等方面加快形成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對於經營性公墓,要嚴格限制墓穴、墓位佔地面積和墓碑高度,鼓勵使用可降解材料,不斷提高節地生態安葬比例,引導從依賴資源消耗,逐步向綠色生態可持續發展轉型。

  三是積極推進殯葬移風易俗。深化喪葬習俗改革,把殯葬移風易俗納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鎮創建和美麗鄉村建設之中,加大推進力度。根據需要,統籌規劃和建設殯儀服務站等集中治喪場所,合理設定祭掃專門區域,引導群眾文明治喪、低碳祭掃。開展農村散埋亂葬專項治理活動,把此項活動作為加強和完善社區治理、改善農村社區環境的重要舉措進行統籌部署安排。充分發揮村(居)委會和紅白理事會、老年人協會等基層組織作用,把治喪規範納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廣文明現代、簡約環保的殯葬禮儀和治喪模式。深入挖掘闡釋清明節等傳統節日蘊含的教育資源,充分依托殯葬服務紀念設施,建設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優秀殯葬文化傳承平台,弘揚尊重生命、孝老敬親、厚養薄葬、慎終追遠、天人合一等思想文化,崇尚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培育現代殯葬新理念新風尚。

  《指導意見》要求,建立健全殯葬公共服務體系。一是優化殯葬服務資源布局。各地要立足當地群眾殯葬服務需求,著眼長遠發展,加緊制定和完善本區域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堂、公墓、殯儀服務站等殯葬設施的數量、布局規劃。規劃時要嚴守生態保護紅線,重點完善設施空白地區規劃,調整優化基礎薄弱或服務飽和地區殯葬資源結構,確保殯葬設施種類、數量、服務規模與當地群眾殯葬服務需求相匹配、與殯葬改革推行相適應,並嚴格依照規劃審批殯葬設施,做好殯葬項目“鄰避”問題防範與化解工作。

  特別是實行火葬的地區,必須把建設火化設施和骨灰安葬設施作為首要條件納入工作規劃,明確推進的時間表和路線圖。同時,根據需要,及時更新改造現有火化設施設備,重點對已達危房標準、設施陳舊的縣(市、 區)殯儀館實施改擴建,對已達到強製報廢年限或不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火化設備進行更新改造。

  二是建立基本殯葬服務制度。各地要制定基本殯葬服務清單,把遺體接運、暫存、火化、骨灰寄存等項目納入清單範圍,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和需求狀況進行動態調整。要堅持基本殯葬服務公益性,強化政府責任和投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基本殯葬服務收費管理,並為城鄉困難群眾以減免費用或補貼方式提供基本殯葬服務,有條件的地區可將政策惠及對象擴展到轄區所有居民,逐步實現基本殯葬服務的普惠性、均等化。對履行基本殯葬服務職能的殯儀館、火葬場、公益性公墓等殯葬服務機構,要落實政府投入和稅費減免配套優惠政策,確保持續穩定地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三是豐富和完善殯葬服務供給。妥善處理基本殯葬服務與非基本殯葬服務的關係,保障和改善基本殯葬服務,豐富和拓展非基本殯葬服務,滿足群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殯葬服務需求。堅持殯葬服務事業部門提供基本殯葬服務的主導地位,改革體制機制,改善服務方式,豐富服務內容,提高服務品質,發揮示範引領作用。對於能由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或能由政府購買服務提供的,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推動殯葬服務供給主體和供給方式多元化。

  依法完善遺體接運、遺體殮殯、遺體殯儀等直接接觸遺體的殯儀服務事項管理制度和服務標準,完善市場準入條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引導各類主體規範提供服務。創新殯葬服務與“互聯網+”融合發展的新途徑、新模式、新業態,為群眾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透明的殯葬服務。

  《指導意見》明確,規範殯葬服務機構管理。一是推進殯葬服務機構管辦分離改革。結合事業部門分類改革要求,理順政府與市場的關係,推進殯葬行政管理職能與生產經營分開、監管執法與經營舉辦分離,探索多種有效的實現形式。各級民政部門要強化殯葬法規政策、行業規劃、標準規範的制定和監督指導職責,從對殯葬服務部門的直接管理向行業管理轉變。

  強化殯葬服務事業部門的公益屬性,進一步落實法人自主權,規範內部管理,激發發展活力。對殯葬管理事業部門與殯儀館、公墓等經營實體合一或舉辦經營實體的,要摸清底數,制定脫鉤方案,提出加強殯葬管理力量的有效措施,提請當地黨委和政府研究解決。

  二是規範社會資本參與。鼓勵社會資本以出資建設、參與改製、參與運營管理等多種形式投資殯葬服務行業,但對於具有遺體火化等基本殯葬服務功能的殯葬設施,要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對於公辦殯葬服務機構與社會資本合作的,要堅持公共利益優先原則,從是否增加和改善基本殯葬服務供給、提高運營效率、促進創新和公平競爭等方面,充分做好評估論證,審慎確定合作模式,規範選擇合作夥伴,細化和完善項目合約文本,並可通過派駐管理人員等方式,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合作期間國有資產不流失、公益屬性不改變、服務水準有提高。

  對項目收入不能覆蓋成本和收益、但社會效益較好的合作項目,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助。對服務管理不規範、嚴重偏離公益方向、公眾滿意度差的合作方,要建立違約賠償和退出機制。

  三是加強重點事項管理。根據各類殯葬服務機構性質和特點,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風險防範,分類施策,加強管理。殯葬服務機構要全面實行收費公示和明碼標價制度,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與逝者家屬簽訂服務合約,出具合法結算票據,保證中低價位殯葬服務和用品足量提供,嚴禁誘導、捆綁、強製消費。加強對遺體處置和相關證件出具審核的監管,避免接收來源不明遺體、輕率或錯誤火化遺體,嚴厲查處虛開、倒賣火化證明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風建設,全面推進反腐倡廉和廉潔從業。

  殯葬服務機構要全面加強安全管理,持續加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治,堅決防止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切實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加強配套停車場規劃建設,強化對殯葬服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的安全管理。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公墓管理,對未經批準建設的公墓依法予以取締,對違規改擴建等行為予以糾正,禁止建造超規定面積墓穴、墓位,禁止非法出售(租)、轉讓(租)墓葬用地或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農村公益性墓地違規對外銷售。對經營性公墓價格,要加強經營者定價行為的指導規範,對價格明顯偏高的,必要時依法進行乾預和管理。

  加強殯葬用品市場、社會殯儀服務機構、殯葬服務中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管理,建立部門聯合執法機制,查處虛假宣傳、以次充好、強製消費、價格欺詐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加強醫院太平間管理,嚴禁在太平間開展營利性殯儀服務。制定完善無人認領遺體管理辦法。查處借宗教名義違規建設、經營骨灰存放設施等行為。

  四是創新管理手段。充分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殯葬服務機構日常資訊采集分析,並公示機構名錄、審批、年度檢查、日常抽查等資訊,建立殯葬服務機構執業情況定期通報制度。加強部門資訊交換共享和聯動懲戒,建立失信黑名單制度,將失信黑名單資訊納入全國信用資訊共享平台,強化對殯葬服務機構的信用監管。

  建立健全以群眾滿意度為導向的殯葬服務機構考核評價機制,制定和完善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側重衡量功能定位、職責履行、服務流程、服務態度、服務品質、社會效益等內容,把社會評價與檢查考核相結合,結果向社會公開,並與政府購買服務、財政補貼、表彰獎勵等掛鉤,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責任編輯:孫劍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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