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最新頭條.有趣資訊

被罰2.94億元“公牛”為何被判定壟斷?

文/傅蔚岡

發於2021.11.15總第1020期《中國新聞周刊》

9月底,公牛集團發布公告稱,近日收到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其違反了反壟斷法,被處以2020年度中國境內銷售額3%的罰款,數額為2.94億元。

一個銷售電源插座的企業也能壟斷?在普通公眾眼中,似乎只有那些巨無霸且涉及國計民生領域的產品時才會涉及壟斷。對於公牛集團因其給經銷商制定零售指導價而被監管部門處罰的行為,公眾大多一臉茫然,“全國統一零售價”,這不是挺正常的商業行為嗎?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公牛集團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構成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行為。根據調查結果,公牛集團該行為從2014年起就存在。

“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壟斷協議”,“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或者是“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學理上稱之為是轉售價格維持(Resale Price Maintain)。把轉售價格維持視為是壟斷,原因就在於“轉售”二字,它意味著產品發生了銷售,銷售所有權都進行了轉移:生產商將其產品賣給經銷商或零售商,這時後者已經取得了該產品的所有權,因此其有權決定在什麽時候以什麽樣的價格將該產品賣給其他經銷商或最終用戶,這是財產所有權制度賦予他的定價自由。

當然,法律上之所以要把轉售價格維持視為是壟斷行為,更為重要的原因是因為它對競爭秩序帶來侵害。這種被侵害的後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統一銷售價格降低了銷售商的價格競爭,縮小了消費者的可選擇空間,本來消費者可以就同一個商品“貨比三家”,但是現在價格都一樣了,就失去了價格選擇的機會;限制最低售價增加了價格透明度,而價格透明度的增加會增加市場領導者的地位,最終會把這種高價轉移到消費者頭上;其減少了銷售環節的創新,提高相關市場的進入門檻,使供應商得以排斥小競爭者和更有效率的競爭者。

不過,現在有越來越多的學者對反壟斷法將轉售價格維持視為壟斷行為提出了質疑。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現代零售不只是只有價格,還有服務。如果隻關注價格的競爭,而不關注服務的競爭,消費者利益最後也會受損。

不妨看這樣一個例子:消費者在線上商店看中了一件衣服,但是不知道尺碼是否合適,而且嫌退貨麻煩,於是就到線下門市試穿。線下門市的服務生給消費者的試穿提供了服務,但是由於線上門市的價格更便宜,試穿之後還是轉手在App下單。這樣的經歷估計很多人都有,尤其對於那種需要服務和體驗的商品。

消費者這樣選擇無可厚非,但是對於那些需要提供服務的經銷商來說,卻是得不償失:自己提供了服務,但是客戶卻流到別家更便宜的門市。也正因如此,有經濟學家認為,轉售價格維持可以避免經銷商“搭便車”的行為。而搭便車行為的大幅減少,會鼓勵經銷商提供更好的服務,這對消費者有利。

因此,《反壟斷法》第十五條特意規定,當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限制市場競爭時,就不構成壟斷協議。

不過遺憾的是,公牛集團放棄了向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獲得更多的PTT最新消息
按讚加入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