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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應立即報告

中新網1月29日電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近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方案指出,任何部門和個人,一旦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以下為方案全文: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

(2019年版)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非洲豬瘟疫情,切實維護養豬業穩定健康發展,保障豬肉產品供給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部門和個人,一旦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根據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懷疑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應判定為可疑疫情,並及時采樣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相關部門在開展疫情報告、送檢、調查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對首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判定為疑似疫情後,應立即將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同時按要求將疑似疫情資訊以快報形式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對再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同時按要求將確診疫情資訊以快報形式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病料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備份。

對由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的疫情,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按規定同時將確診結果通報樣品來源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程式將有關資訊報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和相關資訊,認定並發布非洲豬瘟疫情。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到的非洲豬瘟疫情,其疫情認定程式,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各地海關、林業和草原部門發現可疑非洲豬瘟疫情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及時組織開展樣品送檢、資訊上報等工作,按職責分工,與海關、林業和草原部門共同做好疫情處置工作。農業農村

部根據確診結果,認定並發布疫情。

二、疫情響應

(一)疫情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劃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

1.特別重大(I級)疫情全國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30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2.重大(II級)疫情

30天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較大(III級)疫情

30天內,2個以上、5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4.一般(IV 級)疫情

30天內,1個省份發生疫情。

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將根據防控實際對突發非洲豬瘟疫情具體級別進行認定。

(二)疫情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疫情時,由農業農村部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發生一般(IV 級)疫情時,農業農村部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疫情預警。

(三)分級響應

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 I

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 I級應急響應,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II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相鄰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I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3.較大(III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II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IV 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V 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對發現的疫情及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等級別疫情時,要嚴格限制生豬及其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生豬與生豬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生豬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布並適時調整。

(四)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采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采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隔離場,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隔離場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場所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不含未受病毒汙染的肉製品生產加工車間)為疫點。

疫區: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一般是指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路線、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豬分布情況,以及疫情追溯追蹤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

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並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排泄物、餐廚剩餘物、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飼料和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的,停止生豬屠宰活動。

4.疫區內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場所。對生豬養殖場(戶)、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並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區內的養殖場(戶)進行嚴格隔離,經病原學檢測為陰性的,存欄生豬可繼續飼養或就近屠宰。對病原學檢測為陽性的養殖場戶,應撲殺其所有生豬,並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停止生豬屠宰活動,采集豬肉、豬血和環境樣品送檢,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生豬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啟運前和解除安裝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5.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禁止生豬調出調入,關閉生豬交易場所。疫情發生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采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應當暫停生豬屠宰活動,並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豬肉產品檢測合格,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6.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並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野豬和蟲媒控制

養殖場戶要采取措施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各地林業和草原部門要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布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在鈍緣軟蜱分布地區,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養豬場戶要采取殺滅鈍緣軟蜱等蟲媒控制措施,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當地畜牧獸醫部門與林業和草原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有關資訊。

(四)疫情排查監測

各地要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月以來疫點生豬調運、豬隻病死情況、飼喂方式等進行核查並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要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中歐班列沿線地區的監測力度。要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采樣

送檢並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五)疫情追蹤和追溯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30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采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采樣檢測,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 30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采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交易場所的

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的生豬全部死亡或撲殺完畢,並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42天后(未采取“哨兵豬”監測措施的)未出現新發疫情的;或者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15天后,引入哨兵豬繼續飼養15天后,哨兵豬未發現臨床症狀且病原學檢測為陰性,未出現新發疫情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

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的

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疫情,應對屠宰場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15天后,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方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表明未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經就地高溫處理後可加工利用。

對屠宰場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 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抽樣檢測表明未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經就地高溫處理後可加工利用。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企業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 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解除封鎖後,在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對需繼續飼養生豬的養殖場(戶),應引入哨兵豬並進行臨床觀察,飼養45天后(期間豬隻不得調出),對哨兵豬進行血清學和病原學檢測,均為陰性且觀察期內無臨床異常的,相關養殖場(戶)方可補欄。

(七)撲殺補助

對強製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四、資訊發布和科普宣傳

及時發布疫情資訊和防控工作進展,同步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發生疫情資訊和排除疫情資訊。

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及時解疑釋惑、以正視聽,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針對廣大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非洲豬瘟,理性消費生豬產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

重大(II級)以上疫情評估報告,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二)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生豬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撫恤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六、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供港澳生豬及其產品在執行本實施方案中的有關事宜,由農業農村部商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三)家養野豬發生疫情的,按家豬疫情處置;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實施方案采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和家養野豬擴散。

(四)在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檢出陽性樣品的,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予以銷毀。

(五)本實施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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