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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複製推廣”互聯網法院

文 | 薛軍

“持續推進互聯網法院建設,探索互聯網司法新機制,形成更多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為推動互聯網法治發展、促進網絡空間法治治理作出積極貢獻。”2018年10月31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召開成立一周年座談會,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表示。

2017年8月18日,杭州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面對洶湧而來的互聯網時代大潮,中國的司法體制勇敢邁出了積極探索的第一步。一年多以後,北京互聯網法院、廣州互聯網法院相繼成立,並且迅速投入審判工作。中國司法體制走向互聯網時代的步伐,逐漸加速。這一方面體現了司法體制的頂層設計者面向未來的高瞻遠矚,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回應現實生活提出的迫切需求。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資訊技術的快速迭代,都在深刻改變中國社會生活的面貌,甚至重塑需要法院去處理的各類糾紛的形態。

如何借助於互聯網的技術和思維,使得司法體制有效回應現實需求,解決糾紛,化解矛盾?互聯網法院被稱為“中國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各界對此寄予厚望。互聯網法院“面世”一年多時間以來,在很多方面創造了多個“第一”,那麽究竟可以期待互聯網法院在哪些方面解放思維、大膽創新,探索出有益的、值得全面推廣的經驗呢?

建構與互聯網適應的司法制度安排

對於互聯網法院,首先可以期待其立足於探索司法體制在互聯網時代的發展趨勢,建構起與互聯網技術特徵相適應的司法制度安排。

就其基本定位而言,互聯網法院不是類似於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那樣的審理專門類型案件,體現審判專業化分工的專門法院。如果將互聯網法院理解為審理涉互聯網案件的法院,這在很大程度上低估了互聯網法院制度試點的價值與意義。毋寧說,互聯網法院應該探索司法體制在互聯網時代會呈現出何種特徵,運用何種互聯網技術,一方面保證程式的公正和有效,另一方面又能夠便利當事人參與訴訟,極大地提高審判效率,降低司法制度運行的成本。

從目前的試點來看,互聯網法院比較受關注的是採用同步影片的方式開庭,減少了當事人親自到物理性的庭審現場(強調這一點很重要,其實網絡上審理也是合法有效的庭審現場)去參與訴訟的必要性,這可以極大地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也便於法院更加方便地組織庭審活動。此外,利用互聯網技術進行電子化的訴訟文書送達,也是互聯網法院訴訟制度創新的主要著力點。但這些制度創新其實只是司法體制在互聯網時代所可能展現的諸多發展趨勢的“冰山一角”。互聯網資訊技術的發展,對於傳統訴訟制度的方方面面都會產生深刻的,甚至是顛覆性的影響。

具體來說,基於功能等同前提條件下的可替代的考慮,凡是通過互聯網的、電子化的、資訊化的手段,能夠實現特定的程式所要實現的訴訟目的時,傳統的程式安排都可以被更加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新的方式所取代。這樣的思維應被貫徹到訴訟程式的每一個環節。無論是網絡化的立案,網絡化的文書送達、證據提供和交換,網絡化的庭審,網絡化的調解還是網絡化的判決書送達,只要相應的程式功能能夠得到保障,這些都應該被考慮逐步轉換為電子化的手段。

在探索建立一個立足於互聯網的技術架構基礎之上的訴訟制度安排時,互聯網法院應該成為勇敢的先驅,通過不斷嘗試,在技術可能性與程式保障之間尋求最恰當的結合點。這是我對互聯網法院第一層次的期待。

推動司法體系數據基礎能力建設

對於互聯網法院的第二點期待,在於互聯網法院著力推動中國司法體系在數據基礎能力方面的建設,以此回應數字化時代對於司法者提出的新課題。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互聯網法院應該是數字化生存浪潮的最先感受者。最近幾年來,隨著社會生活的數字化,人與人之間的互動與交往,往往采取電子化的媒介,生活世界的痕跡往往是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痕跡。作為其反映,法院或者其他糾紛解決機構需要面臨的更多的是數字化的證據,諸如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記錄、微信聊天截屏等等。不僅如此,很多商業公司,已經開始大規模地運用數據存管技術來保存其簽訂的商業合約以及合約履行過程中的各種交涉資訊。交通事故的處理往往依賴於現場的影片監控,電子商務平台上發生的糾紛,最後依賴於平台保存的數據對事件經過的還原。

生活世界的數字化,導致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數字化,以及法院不得不基於對數字化的證據的判斷來解決糾紛。對於這樣的普遍趨勢,法院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傳統的基於書面或口頭證據的審查、判斷和驗證的證據規則面臨巨大的挑戰。

對於這一新的發展趨勢,互聯網法院必須著力提煉和歸納,在數字化時代的糾紛處理中,建立一套高效的數字驗證技術,能夠與當事人提交的數字化的證據無縫對接,快速驗證,從而還原案件事實,幫助法院作出裁判。在當下,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借助於專業的第三方提供的數字存管設施和加密技術,一方面保存自己交往過程的數字資訊,另一方面也對相關的數字資訊進行加密,從而確保其真實性、不可篡改以及無法否認。

對於這樣的數據,法院如何推動發展出一套相應的、具有共通的數據格式的數字化證據的提交、交換和互動機制,從而實現秒級的數字化證據的驗證技術,這是一個重大的值得努力的方向。這一技術的發展,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數字化時代的法院,從繁重的證據審查和甄別負擔中解脫出來,更加關注法律的適用問題。這一技術的發展,也會從另外一個側面推動數字化時代的當事人更加注意自己行為軌跡的數字痕跡,更加實事求是、客觀理性地參與審判,而不是無謂地在事實認定的層面上做文章。

解決“案多人少”與裁判標準統一

推動審判工作的電子化、智能化的發展,利用互聯網技術迭代發展的契機,極大地推動案件批量化處理、程式化處理,從而嘗試解決長期困擾中國司法體制的案多人少問題、裁判標準的統一問題,這是我對互聯網法院的第三點期待。

互聯網資訊技術的發展,對於中國司法體制來說,既是挑戰也是機遇。之所以說是挑戰,主要是因為電子化數字化的發展,使得法院不得不面對一些新的數字化所帶來的問題,例如證據形態的數字化、電子化,以及單件爭議數額很小,但總體數量巨大的電子商務案件。但也要注意到,挑戰之所在,也是機遇之所在。互聯網資訊技術的發展,其實也在很大程度上為解決一些長期困擾中國司法體制的老大難問題,提供了可能性。

舉例來說,在發達地區的法院,案多人少的問題一直很突出,特別是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地,一些基層法院的法官已經不堪重負,即使加班加點,一年辦幾百件案件,仍然無法解決積案的快速增加。對於這種情況,傳統的思路就是進一步增加人手。但問題是,人力資源的投入總是有限的,無法跟上案件的增長速度。尤其是對於法官這種需要長期培養的專門人才來說,大規模增加法官人數,也是不現實的。

在這種情況下,利用資訊技術手段,大幅度地提高法官處理案件的效率,就顯得尤其必要。

如果所有的通過技術手段,能夠自動化生成的文書,都不要法官如同打字員那樣敲鍵盤輸入;所有的庭審材料都可以借助於人工智能的手段轉化為高品質的庭審摘要,甚至自動轉化為法官判決書的內容;所有的案件判決書中的程式性內容的表述,都可以自動地生成,而法官需要做的就是寫好最核心的“本院認為”的部分,那麽完全可以期待法官辦案的負擔會大大降低,法官裁判的效率則會大大提高。此外,大量的日常性的簡單案件,完全可以采取標準化的自動生成的判決書,這也可以極大地幫助法官從大量的重複勞動中解脫出來,專心解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裁判思路的形成,而不是把絕大多數時間用來做打字員的工作。

這樣的期待並非幻想。只要恰當地利用互聯網技術以及飛速發展的人工智能技術,未來某個法官每年可以處理上萬件案件,並非不可想象。因此,那些曾經困擾中國司法者的法官負擔過重的問題,應該可以尋找到解決的方法。

當然,借助於大數據的技術,類似案件如何予以處理也會以恰當方式提示給正在處理案件的法官作為參考。作為管理者和監督者的上級法院,也有了更有效的手段來確保裁判基準的統一性。

有人說互聯網的世界是一個代碼統治的世界,還有人說,互聯網的世界是一個技術至上,法律退隱的世界。無論如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給解決許多傳統問題提供了全新的技術方案。所以我更加傾向於相信,互聯網時代是重新融合法律與技術,重新界定司法的運作方式方法的時代。在這個時代的大幕徐徐拉開之時,我們的互聯網法院任重道遠,值得期待。

(作者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副院長,編輯:魯偉)

(本文首刊於2018年11月12日出版的《財經》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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