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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示:金融消費者易陷三類糾紛

  法院提示:金融消費者易陷三類糾紛

  應樹立正確風險收益觀

  經濟參考報 □記者 黃安琪 翟翔 上海報導

  隨著互聯網技術對金融業務的滲透及資訊化技術的推進,金融交易模式和金融服務能力不斷革新,因金融交易活動而產生的糾紛的特點也隨之發生變化。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於日前發布《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白皮書》,提示了金融消費者最易陷入的三大糾紛:信用卡糾紛、人身保險合約糾紛和涉互聯網金融糾紛。

  信用卡糾紛:

  申請人狀況不明 持卡人保管不善

  《白皮書》顯示,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共受理32605件金融消費者糾紛案件,其中以信用卡糾紛的數量最多,佔比達60.82%,收案數較2016年同期增長了79.57%,增幅顯著。

  究其原因,信用卡網上業務迅速發展促使網上申請流程簡便、快捷,隨之也降低了銀行對申請人的信用狀況、經濟基礎等方面的審查程度,致使信用卡糾紛急劇增多。此外,因信用卡持卡人未盡謹慎保管義務而引發的糾紛也較為常見。

  人身保險合約糾紛:

  解釋不充分 如實告知難界定

  隨著公眾健康保障意識的加強,投保重大疾病險、意外傷害險等人身險的數量明顯增多。但由於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的解釋不夠充分,人身保險合約糾紛數量也隨之增多。

  實踐中,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重大疾病時,保險公司往往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賠。如實告知義務的設計目的在於合理分配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之間搜集風險評估資訊的責任,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履行程度以“詢問”和“明知”為限。

  例如,投保人在投保前實際已經患有心髒疾病,且在投保單上關於五年內是否患病和住院均勾選了“是”,而保險人未對該項回答進一步核實就作出承保決定,應視為保險人放棄了要求投保人告知該事實的權利,故不得再以投保人未盡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保險合約。

  此外,常見化的症狀是否屬於須告知的疾病範圍尚無定論,故該症狀是否屬於如實告知義務範圍亦較難界定。例如,甲狀腺結節發病率較高,已被視為常態化症狀,故投保人在保險單中未勾選甲狀腺疾病選項,後投保人因甲狀腺癌這一重大疾病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拒賠遂引發糾紛。

  涉互聯網金融糾紛:

  法律監管缺失 服務費疊成“高利貸”

  《白皮書》顯示,在互聯網技術革新的快速推動下,互聯網金融往往面臨著法律規範缺失及金融監管不足的困境,極易誘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犯罪,因此涉互聯網金融糾紛刑民交叉問題非常突出。

  浦東法院受理的涉互聯網金融糾紛數量從2016年的329件增加到2017年的568件,互聯網金融機構主體亦由2016年的27家增長至2017年的41家,均呈現快速上升趨勢。

  近年來,涉P2P平台網絡貸款案件數量上升趨勢明顯。除為借款方、出借方提供居間服務,促成雙方達成借貸合約的正規交易模式外,債權轉讓、“影子銀行”、“隱性”擔保、債權拆分、期限錯配等交易模式的效力均存在爭議。

  有的P2P平台的居間行為失范,未能對借款人資質、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作必要審查,使得出借人無法收回借款本金獲取利息引發大量糾紛。

  此外,P2P平台服務費收取缺乏明確的監管規則,有的P2P平台在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借款時,向出借人墊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後,取得債權人地位向借款人主張墊付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居間服務費,借款利率雖未超過24%,但利息與額外收取的服務費兩者疊加後往往突破法律允許的民間借貸利率24%上限。

  提醒:

  學習金融知識 增強防範意識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提示,首先,金融消費者應樹立正確的風險收益觀,了解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基本特徵,警惕各類“無風險高收益”、“保本保收益”的金融產品宣介,不斷加強風險防範意識,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其次,金融消費者應具備基本的金融常識和金融素養。而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的提升也有賴於金融交易制度的完善。應構建金融司法、行政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金融行業協會、金融機構等多方聯動合作機制,聯合街道、居委會開展形式多樣的金融消費者知識培訓。

責任編輯:謝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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