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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家中密會言承旭被偷拍,本尊起訴狗仔獲賠18萬元

言承旭與林志玲兩個人各自的感情生活一直都是網友所關注關心的事情,言承旭更曾在接受採訪時,坦言這段刻骨銘心的感情是“此生唯一”。兩個人一直處於大家猜不透的感情中,他們都適婚年齡,男未婚女未嫁,讓多方引起更多揣測。其實在2018年,言承旭和林志玲曾傳出複合的消息,當時媒體拍到言承旭和林志玲在馬來西亞約會。

此前林志玲被問到是否可能與言承旭複合,林志玲不但沒有拒絕否認,還丟球給對方:“要看對方怎麽想,我們一直有聯絡。”去年言承旭還被拍到深夜出入林志玲家中,台灣媒體曝光了一段言承旭夜訪林志玲香閨的視頻,報導中指出,這棟住宅是林志玲在2013年悄悄購買下來的豪宅,林志玲穿著浴袍在窗口前走動。

但是現在林志玲與言承旭依然沒有複合,反而兩個人在接受採訪時都不把話說死,話語中充滿了曖昧,言承旭早前說能不能複合就要看林志玲的態度,而林志玲的態度又很曖昧。就是沒有人捅破窗戶紙,或者說兩人都嘗試複合又失敗了,林志玲最近一直都說自己是單身。

不過因為家中豪宅和私生活被偷拍,林志玲怒將這家雜誌告上法庭,控告對方侵犯隱私。林志玲認為已嚴重侵害隱私權,向拍攝的陳姓記者、吳姓副總編及邱姓總編兼社長等連帶求償1千萬台幣。5月18日,林志玲發文公開勝訴喜訊,她發聲明表示這件案子已經勝訴,對方侵犯隱私權需賠償林志玲80萬台幣(約18萬人民幣)。

林志玲主張,拍攝的陳姓記者以高倍數、紅外線夜間拍攝功能錄影窺視,竊錄她在家中的生活並報導,而吳姓副總編在審稿時也未要求刪除照片。法官認為林志玲雖為公眾人物,但也享有隱私權,且報導中刊登的照片為家中的生活,並不屬於公開活動,也不具公益性,更無新聞價值,因此判被告必須連帶賠償80萬台幣。

實際上壹周刊已經被林志玲控告3次了,第一次在2006年,林志玲和言承旭的戀情曝光,怒而起訴,第二次是媒體造謠林志玲隆胸而起訴,第三次是2008年林志玲豪宅遭偷窺起訴該媒體。

林志玲勝訴後還表示:透過本案,感謝司法給予隱私權保護一個最完整的注解,也為將來設立了一個標竿!讓大家在家庭生活中免於被侵犯隱私被偷窺的恐懼,重返和諧善良的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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