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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師職稱怎麽評,怎麽管?細則來了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下放後,如何做好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20日,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福建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實施細則的通知》。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副教授、教授評審權

不應下放至院(系)

全面實行高校職務聘任製改革,將教師、自然科學研究、實驗技術和社會科學研究(教育管理)等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權下放給高校,實行評聘合一。未下放評審權的其他系列按原管道報送評審。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采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受委託(或聯合評審)的高校負連帶責任。院系專技人員超過30人以上的可視情將中級、初級職稱逐步下放給院(系)評審

高校副教授、教授評審權不應下放至院(系)一級。高校主管部門對所屬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具體監管和業務指導。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管。

業內評審、同行評價

高校自行組建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長官小組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聘任)委員會及學科(專業)評議組,評(聘)委會由高校主要長官負責,設正、副主任若乾人,委員不少於17人,由學科(專業)評議組組長、專家組成。校級評審(聘)委員會認真履行評聘的主體責任。院(系)在職數範圍內按規定將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推薦至校級評(聘)委員會。

高校依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職稱評審的規定,在授權範圍內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製訂崗位設定方案和管理辦法,在崗位結構比例內自主組織職稱評審、按崗聘用。

高校職稱工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業內評審、同行評價

嚴格實行職稱評審公示制度

高校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堅持思想政治條件與業務條件並重,妥善處理教學與科研、理論與實踐等關係,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本校教師職稱申報評審條件,但不得低於國家和我省相關職稱評審標準

高校應當切實規範職稱工作程式,高校教師職稱申報和評審程式一般應包括:職稱評審相關資訊公開、個人申報並簽署《申報專業技術資格誠信承諾書》、院(系)材料審核及公示和推薦、學校受理和審核材料、評委會(聘委會)評聘、評審結果公示並確認等。

高校專業技術人員申報職稱,應當確保所有申報材料真實、有效。高校應當建立健全職稱申報材料審核制度,對申報者個人資訊、基本資格條件、教學業績、科研成果等實行相關職能部門審查責任製,確保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嚴格實行職稱評審公示制度。申報者的基本資格條件、業績貢獻、師德考核結論意見和評審推薦結果等情況均應在學校網站(或同時在公告欄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

不得臨時動議,嚴禁因人調整

高校制定的教師職稱評審辦法、操作方案等檔案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稱制度改革要求。檔案制定須按照學校章程規定,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經“三重一大”決策程式討論通過並經公示後執行高校應當維護職稱基本政策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相對穩定,不得臨時動議,嚴禁因人調整。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聯合組建全省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為高校提供服務。各高校可從自行組建的教師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也可根據本校評審工作的實際需要,提出需求,從省級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高校職稱評審專家及相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評審工作紀律,自覺抵製不正之風,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工作。嚴禁跑風漏氣、請客送禮、遊說拉票等行為。

評審材料檔案應留存至少10年

在組織年度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前,高校須將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含聯合評審或委託評審的方案)及校級評審委員會組建情況等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報主管部門、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核備案。

高校每年5月1日前須將上一年教師職稱評審工作總結按分級管理原則分別報送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和主管部門;各設區市教育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將市屬高校當年評審情況匯總後報送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評審工作總結要對學校當年開展的教師職稱評審工作進行全面分析總結,包括基本做法,改革創新成效、存在問題、改進措施,以及評審通過基本資訊一覽表。

高校職稱評審過程有關材料檔案應妥善留存至少10年,相關人員簽字留痕,保證評審全程可追溯。

師德師風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工作必須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及職稱制度改革有關政策,體現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原則,切實把師德評價放在首位,實行師德師風和學術道德“一票否決”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督工作主要落實以下要求:

本辦法第三條至第十七條的內容是否落實;

各級評審組織組建是否規範、健全;

是否按照備案的評審辦法和操作方案開展工作,排除利益相關方、工作連帶方的干擾;

在評審中是否有違紀違法行為,對教師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是否妥善處理;

開展評委庫成員政策培訓等情況;

其它與職稱評審有關的內容。

監管方式

高校主管部門每年對高校報送的職稱評審工作情況等材料進行核查。

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高校主管部門采取“雙隨機”方式適時開展年度抽查。根據抽查情況、群眾反映或輿情反映較強烈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進行專項巡查。要突出監管重點,防止責任懸空、防止程式虛設。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執行公開、公示制度,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將抽查、巡查情況通報公開。

高校主管部門、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高校要完善投訴舉報制度,暢通意見反映管道,強化高校自律和社會監督,及時處理群眾反映的有關問題。

懲處措施

高校教師職稱評審中申報教師一旦被發現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按國家、我省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因弄虛作假、學術不端等通過評審聘任的教師,撤銷其評審聘任結果。

完善評審專家遴選機制,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評審專家,應及時取消評審專家資格,列入“黑名單”;對高校和院系黨政長官及其他責任人員違紀違法,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他人評定職稱謀取利益,按規定處理。

高校因評審工作把關不嚴、程式不規範,造成投訴較多、爭議較大的,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高校主管部門要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無明顯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暫停其自主評審資格直至收回評審權,並進行責任追究

對暫停或收回評審權的高校,按分級管理原則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負責組織高評委統一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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