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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用保存期限半年菜肴包加熱 廠家:不建議告知點餐人

  你點的網紅外賣可能是10天前做的!店家直接加熱它替代現炒

  成都商報

  彭亮、張芳

  你有沒有想過,自己點的外賣並不是現場炒製,而只是用一個真空菜肴包加熱而成的?

  近日,記者走訪了在美團、餓了麽平台上銷量靠前的外賣門市,發現大量外賣店都沒有堂食,而是在使用菜肴包:有的搭配使用,有的則是全部使用。

  有顧客下單,商家就取出沸水中加熱後的菜肴包,搭配上素菜和米飯,這樣,一份外賣就出爐了。

  而點外賣的人不會知道,這份外賣並不是現炒的,菜肴包大多保存期限三個月到半年。

  店內擺放了數個微波爐,一旁擺放著數個搭配好的餐盒。 截屏圖

  記者調查

  多個外賣網紅店使用菜肴包

  8月3日下午2時許,“外婆鹵肉飯”建設路店,儘管高峰期已過,仍有不少騎手在店門口等著取餐。這家店在美團平台上月銷為23455件,餓了麽平台上月銷為5560件,屬於高銷量的網紅店。

  這家店並沒有堂食太空。店內一個不足10平米的前廳是接單和出餐區,一道簾子之後的區域是“餐食加工區”。 “我們使用的菜肴包都是正規廠家生產的。”一位店員直接說道。她未能同意記者進入“廚房”。

  在記者的要求下,店長拿出了一份紅燒肉的菜肴包,“放在沸水裡加熱一定時間,然後撕開後倒在米飯上,整理搭配好後就可以送出了。”他介紹。

  這份菜肴包由綿陽市米小福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包裝上生產日期為今年7月23日,已生產了10天。產品執行的是GB7098-2015,該國標針對的是罐頭食品,保存期限半年。

  另一家外賣網紅店“湯小鮮和范小滿”建設店,店內擺放了數個微波爐,一旁擺放著數個搭配好的餐盒,不時有店員將菜肴包拿進微波爐中加熱。

  這家店在美團外賣平台上月銷量11561件。店負責人表示,他們用的是四川無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餐包。

  一些外賣店也會搭配著現炒的菜,使用菜肴包。互助路附近的一家名為“妙鹵巧藝”外賣店,在美團平台上月售6705件,在餓了麽平台上月售441件。記者以推銷餐包的名義到店,店主則表示已經在用。

  他讓記者從一個紙箱中抽出了一份“麻辣牛肉”菜肴包。該菜肴包生產日期為今年7月12日,保存期限180天,生產商為四川無廚食品有限公司,執行的企業標注則是參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罐頭食品》。

  店主表示,菜肴包店內只是搭配著使用,“一天也就用五十包吧,總店要的量會大一些。”

  “媽媽在家”外賣店在美團平台上月售1844份,在餓了麽平台上月售8777份,在滴滴外賣平台上月銷超過7500份。面對記者的“推銷”,店員表示店內已經在用菜肴包了,並從冰箱中拿出一包“香辣辣子雞”,今年7月初生產,保存期限為300天。“咖喱牛肉的用得多一點,一天五六十包。”

  外賣商家:

  用菜肴包更標準化,還更“高效”

  “菜肴包不是‘剩飯剩菜’。”“外婆鹵肉飯”建設路店一名工作人員說,“產品都有認證,和方便米飯差不多。”他稱,最初店內是自己單鍋製作,“店內炒做不到工廠內的衛生標準,之後開始用菜肴包。”

  “外婆鹵肉飯”的一位陳姓工作人員表示,使用菜肴包是門市多了之後必然要涉及到的標準化問題。“想要去複製發展”。另一方面,她表示,標準化後的食品安全更加可控,“工廠的衛生要求,肯定是遠遠高出大部分外賣店的廚房的。”

  “湯小鮮和范小滿”的一位負責人朱女士表示:餐包能夠讓門市很小的太空發揮出大的效用。“最初做到十幾個門市,都是門市現炒,後來發現菜品沒有辦法做到標準化。”在她看來,標準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可控。她也提到另一原因:外賣行業對於時效性的要求高。

  那麽,店家有沒有考慮過告知點餐人店內用的是餐包呢?陳女士稱之前並未遇到過這個問題。

  朱女士說,“湯小鮮和范小滿”公司內部此前確實討論過,“有同事提出,高鐵、飛機上吃的也是複熱的餐包食品,也沒有告知顧客,我們選擇了跟隨行業內的做法”;討論也涉及過點餐人士能否接受,“想到點餐多是年輕人,判斷他們接受程度高,這方面我們沒有重點參考。”

  生產廠家:

  認同度不高 不建議告知點餐人

  8月7日中午,記者以商家的名義來到四川無廚食品有限公司在大邑縣的廠房。冷庫中,負責人鄭先生指著包裝盒上的檢驗檢疫證,“都是有證的。”

  隨後,在廠房內,隔著玻璃記者注意到,切好的肉被放在地上的筐內;隔壁一位工人正拿著大杓在鍋裡攪拌,“切好後,在這裡烹製。”

  “菜做好後,在裡面121℃高溫滅菌後封裝。”另一個房間,幾個工人正在擦拭包裝好的菜肴包。鄭先生指著玻璃房內表示:“裡面有臭氧殺菌。”

  以外賣商家的身份,記者聯繫上米小福負責銷售的王先生。“牛肉的一包6塊多,豬肉的5塊多,雞肉的4塊多。”他表示,除了工廠提供的餐包,還需要商家自己準備米飯和蔬菜,“搭配起來,還是考慮到新鮮度和品相的要求。”

  用加熱餐包,點餐人知道嗎?王先生表示,“不講沒有問題”。不過他也苦惱:“大家的認同度不高。”

  王先生也承認,做菜肴包的企業參差不齊,有的廠家會用低品質的材料,“我看著也生氣,能夠規範一下也是好事。”

  負責無廚餐飲管理行銷的蔡先生認為,使用餐包是外賣行業對於食品健康、美味和高效間尋求的平衡點。他表示,一些純外賣的店使用菜肴包,“能夠做到門市更小,出餐速度更快。”

  蔡先生也不建議告知點餐人,一方面他認為國家並未強製要求告知,另一方面,“在客戶不了解的情況下告知,可能會適得其反。”

  商家:使用菜肴包成本上升

  生產商:綜合成本下降

  “我們用的料理包。”3日下午,在香木林路上一家外賣店內,僅有的兩名員工向記者說道。記者注意到,店內除了電飯煲,還擺放了幾台微波爐。

  “菜肴包比較適合普通人創業,投入少、回報也還可以。”朱女士說,以鹵肉飯為例,此前廚師現場製作,一份鹵肉飯的成本比現在用菜肴包還要低1塊多。

  在朱女士看來,雖然使用菜肴包後不用廚師和廚房,店面也可以更小,但是菜肴包卻是貴的。

  “工廠標準高,還有冷鏈運輸成本。”外婆鹵肉飯的另一位負責人持同樣的說法,“我們拿一包200克的菜肴包,就要5元上下,比200克肉貴。”

  不過蔡先生卻說,“如果更貴,商家為什麽要用呢?”他表示,從菜的材料來說,菜肴包的價格確實上升了,“但是一份菜的綜合成本,包括其分攤的租金、廚師等,肯定是下降的。”

  米小福的王先生也表示,使用菜肴包從食物原材料上講並不會降低成本,但因為產品方便、出餐快等特點,可以在時間、管理以及人員的雇傭等方面節約成本。

  消費者:

  難以接受,應該被告知

  白女士稱自己“有豐富的外賣經驗”,此前她一周要點3-5次外賣,在她的預設中,外賣應該是新鮮製作的,“如果是這種加熱的菜肴包,不太能接受。”

  儘管如此,但因工作的關係,白女士表示之後還是要點外賣,“注意甄別吧,外賣店應該把情況告知點餐的消費者。”

  “感到有一些震驚。”就讀於成都一高校的張同學說道。“外婆鹵肉飯”她常點,她表示,對於外賣自己之前更關注衛生,沒考慮過食材。“複熱的話感覺心裡不太舒服,而且還那麽貴。”在她看來,這樣對於點餐人近乎欺騙。

  另一位白領陳女士直言:“那我還不如自己去買方便米飯了。”

  “當然期待外賣是新鮮的。”最近經常吃外賣的張女士向記者說。雖然對外賣新鮮的期望值不會太高,但即便如此,她還是難以接受外賣店這樣的做法,“這樣做出來的話,那我自己也可以買啊!”

  “你想想,你去一家餐館吃飯,結果商家直接給你打開一個餐包,就像方便米飯那種,加熱了後給你端上來,你什麽感受?”消費者胡先生說。

  外賣平台:

  平台不會限制“複熱”

  記者聯繫到了餓了麽平台,相關負責人表示:

  餓了麽平台規定,商戶提供的外賣商品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商戶可以自主採用不同的經營形式,滿足消費者日益豐富的用餐需求。”

  是否會要求商家告知消費者?他未正面回應。

  滴滴外賣相關人員表示:

  “目前,很多知名餐飲商家都在採用菜肴包、中央廚房等複熱手段進行餐品製作。平台對此並沒有權力進行強製限制,但會積極查驗其餐品安全性和完整性。”至於是否公示告知該餐品是否屬於複熱餐品,“需要商家和相關部門的明確授權。”

  美團外賣平台認為:

  從現行法律法規來看,並沒有禁止餐飲服務提供者對預包裝冷藏冷凍膳食進行複熱的規定。

  “美團外賣平台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允許餐飲商戶通過菜肴複熱的方式進行生產、售賣。同時,一旦發現餐飲商戶在相關操作過程中出現不規範操作,我們也會要求商戶整改並進行處罰。”

  食藥監局:

  新規鼓勵明示餐食原料

  成都市食藥監局表示:“只要‘方便菜肴包’取得有效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是可以添加到米飯中的。”

  至於外賣商家使用“方便菜肴包”超過了點餐人現炒的預期,“新修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鼓勵餐飲服務提供明示餐食的主要原料資訊,餐食的數量或重量,但並未做強製性規定,因為食品安全相關法規解決的是與食品安全相關的內容。”

  律師說法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秀表示:

  “很難界定是否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知情權包括生產地、日期、品質、規格等,並不包括食物的加工工序。

  “當然,消費者以為是現場加工的,實際又不是——這種期望的落差是存在的,需要相關部門的界定。”

  北京市君澤君(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小虎卻認為:

  經營者使用複熱包的行為,對於消費者來說超出了一般大眾的消費認知,其沒有對經營商品進行完整、準確告知,涉嫌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可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向行政機構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萬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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