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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位無辜乘客就這樣白白喪命嗎?聽律師法律解讀

今早,網友持續關注的“重慶萬州公車墜江”事件終於塵埃落定:由於女乘客與司機互毆,導致車輛失控。

這樣的結果,大跌眼鏡,令人唏噓!

14秒!15條人命!13人無辜喪命!

雖然涉事女乘客和司機已死,但大家不免疑問:其余13位無辜乘客就這樣白白喪命了嗎?從法律上來講,這13位乘客的家屬該如何維護他們的權益?公車公司該擔責嗎?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機家屬又該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通報中的調查事實已經確定:乘客劉某和駕駛員冉某之間的互毆行為,造成車輛失控,致使車輛與對向正常行駛的小轎車撞擊後墜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兩人的行為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涉嫌犯罪。

據此,女乘客和公交司機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警察安全罪。但是,由於本案中涉嫌犯罪的乘客和司機已經死亡,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刑事訴訟終結,導致無法再追究其刑事責任,但是只要他們還有可供執行的遺產,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他們的民事賠償責任就不能免除。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國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家屬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民訴法相關規定,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民事責任由他們的繼承人在他們的遺產範圍內承擔。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遺產償還債務。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由其權利義務承受人履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四百七十五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遺產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由該繼承人在遺產的範圍內償還債務。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的遺產。

三、公車公司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的公交公司作為違約方,需要對13名無辜旅客的死亡承擔無過錯損害賠償責任。

乘客買票乘坐公車,實質上相當於同公交公司簽訂了客運合約,車票就是是證明旅客運輸合約有效成立的書面憑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作為承運人的公司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附:《中國人民共和國合約法》第三百零二條 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

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裡所說的客運合約的雙方是乘客與公交公司,而非乘客與司機。因此即使司機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也不能作為公交公司的免責條件。

同時,如果車票裡涉及到保險,那麽,保險公司賠償的錢可以用來償還無辜的乘客,因為公車公司是因為違約責任導致的人身傷害。

四、13位無辜乘客的家屬如何追償?

13位無辜乘客的家屬可以同時向女乘客和公交司機的家屬、公車公司提出民事賠償。

賠償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

(作者:馬嶽君 劉青 梁成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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