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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11部門聯手治理校園欺凌 校園監控將接入警察機構報警平台

記者 張雯婧

為進一步做好中小學生欺凌問題預防和綜合治理工作,切實將校園建成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近日,市教委、市政法委、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警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團市委、市婦聯和市殘聯11個部門共同制定並發布《天津市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將通過調研、摸排、立法等環節,推動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在我市教育系統全面鋪開,確保我市不出現欺凌學生問題。

  

校園欺凌如何界定

  

《方案》首次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中小學生欺凌是發生在校園(包括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內外、學生之間,一方(個體或群體)單次或多次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語言及網絡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另一方(個體或群體)身體傷害、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的事件。

  

根據《方案》,相關部門要加強預防工作,指導學校加強安全教育。各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要定期對中小學生進行學生欺凌防治專題教育,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為每學期法治教育課的重要內容。要組織家長開展培訓,嚴格學校日常管理。各學校結合實際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將校園影片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等接入警察機構報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機制。要定期開展排查。各區教育局、各學校要通過委託專業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學校開展等方式,定期開展針對全體學生的防治學生欺凌專項調查,及時查找可能發生欺凌事件的苗頭跡象或已經發生、正在發生的欺凌事件。

  

校園欺凌如何處置

  

《方案》還對校園欺凌事件的處置主體和流程做了說明。根據《方案》學生欺凌事件的處置以學校為主。教職工發現、學生或者家長向學校舉報的,應當按照學校的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對事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由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行為進行認定。學校應在啟動調查處理程式10日內完成調查,根據有關規定處置。

  

各區教育局要明確具體負責防治學生欺凌工作的處(科)室並向社會公布。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處理程式妥當、事件比較清晰的,應以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處理結果為準;確需複查的,由各區教育局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組織學校代表、家長代表和校外專家等組成調查小組啟動複查。複查工作應在15日內完成,對事件是否屬於學生欺凌進行認定,提出處置意見並通知學校和家長、學生,並報市教委備案。

  

涉法涉訴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學生欺凌工作部門受理的,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引導其及時納入相應法律程式辦理。

  

此外,我市將對防治校園欺凌建立考評機制。把本區域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情況作為考評內容,納入文明校園創建標準,納入相關部門負責同志年度考評,納入校長學期和學年考評,納入學校行政管理人員、教師、班主任及相關崗位教職工學期和學年考評。同時建立問責處理機制。把防治學生欺凌工作專項督導結果作為評價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內容。對職責落實不到位、學生欺凌問題突出的地區和部門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製等方式進行綜治長官責任追究。學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職瀆職行為,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責任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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