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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普遍存在的潛規則曝光:違規收取金融服務費屢被判退

隨著奔馳維權事件不斷升級,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是否合理成為不少車主關心的話題。事實上,北青報記者調查發現,最近幾年,凡是貸款買車,被4S店收取金融服務費幾乎已經成為購車標配,且標準並不統一。

合肥:4S店每台車收取金融服務費2000-10000元不等

2019年1月21日,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一起汽車4S店違法收取金融服務費案件。通報稱,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舉報稱,合肥通源豐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存在違規收費情況。經查,通源公司在汽車銷售業務中與豐田汽車金融(中國)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向消費者推薦“豐田金融”汽車貸款,並履行相關合作義務,“豐田金融”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實際操作中,通源公司根據車價高低和貸款金額不同,利用銷售汽車資源和信息優勢,以為消費者購車抵押中提供初審、系統上報等服務為名,按每台車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務費。2017年1月至6月期間,通源公司通過“豐田金融”抵押貸款銷售汽車計100台,收取金融服務費總額417400元,違法所得為337010.66元。在此過程中,通源公司未獲得“豐田金融”的授權和同意,未及時告知消費者已獲取報酬的情況,更沒有為消費者提供超出協議約定義務以外的其他服務。

其行為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構成附加不合理條件的違法行為。合肥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37010.66元,並罰款4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8年4月7日,通源公司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10月8日,通源公司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訟,維持原判。至此,對這一案件的處理塵埃落定。

北京:法院判決4S店退還金融服務費、上牌費

北京市海澱區法院也曾於2018年1月發文《對汽車金融服務費說“不”》。文章介紹,當事人趙先生從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Jeep2.4指南者白色機動車,後發現所購車輛中的包裝和防護材料毀損、拋棄,交車時裡程數嚴重超過正常標準等不符合新車交車標準的情況。故趙先生將汽車銷售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並支付金融服務費的3倍賠償;退還機動車上牌費1800元、並支付三倍賠償5400元;要求汽車銷售公司賠償車輛更新損失1萬元。

對此,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自己不存在欺詐行為,雙方之間簽訂的合約中已經明確約定了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也向趙先生出示了相關的收費通知單,趙先生已經知曉了該費用才交納的。趙先生的車輛並沒有任何損失,所以不同意支付車輛更新損失費。

海澱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關於金融服務費,趙先生采取分期貸款的方式購買汽車,其自會按照協議向銀行支付利息,汽車銷售公司自行收取金融服務費並無任何法律依據,應當退還。上牌費的收取亦是如此,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僅收取部分工本費和驗車費,汽車銷售公司多收取的上牌費應當退還。

關於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是否構成欺詐,法院認為,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案系買賣合約糾紛,趙先生購買汽車並支付車款,汽車銷售公司應當交付符合合約約定的汽車,其無據收取金融服務費和上牌費並不影響趙先生作出購買汽車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構成欺詐行為。法院對趙先生要求支付三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關於賠償趙先生車輛損失費1萬元,趙先生並未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車輛損失,法院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金融服務費3380元、上牌費1460元,駁回三倍賠償和車輛更新損失的其他訴訟請求。

邯鄲:一頭收“服務費”另一頭又拿“好處費”

業內人士介紹,與金融機構“互利合作”,已經成為當前汽車行業的通行經營模式。2015年,河北邯鄲市大名縣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出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介紹,當地一4S店在開展汽車抵押貸款業務銷售期間,規定客戶必須在指定的汽車金融公司貸款,汽車金融公司再按比例返利給4S店。

除此之外,該4S店在為消費者推薦介紹金融公司提供的汽車抵押貸款服務時,還額外收取 “手續費”“服務費”。當地工商認為,該行為已經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相關條例,最終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1萬元並罰款6萬元的處罰。

對於這份處罰書,涉事4S店不服,於2015年8月6日向大名縣工商局的上級機關——邯鄲市工商局申請複議。當年10月26日,邯鄲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維持大名縣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4S店還是不服,於2016年1月24日一紙訴狀,向大名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大名縣和邯鄲市工商局都告上法院。最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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